为不断提升公司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充分发挥团队成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作用,12月1日上午,豪诚集团开展“豪诚智库”系列培训会,集团法律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律师就“抵押权那些事”做专题培训。培训现场,覃万秋律师从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设立、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责任财产范围、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权的在权利树中的顺位、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等方面与大家展开深入探讨。覃万秋律师讲到,在企业破产管理中,抵押权相关知识点颇多,对于抵押权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要点、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与运用,是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因此,覃律师在培训现场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实际案例为出发点,与全体参会人员共同探讨了抵押权相关案件中的要点、重点、难点问题,对团队今后的实务操作具有指导性意义。“豪诚智库”系列培训是豪诚集团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能够加强破产管理专业化建设,大大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推进破产管理事业顺利开展积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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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成都坤晟坤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转让给成都坤晟坤威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山融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重整案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2021年9月10日分别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17日,因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破产。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方案以拍卖为原则,在有利于破产财产处置的前提下灵活嫁接了协议变价方式。变价方案获得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通过多渠道多平台推广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耐心为意向购买人提供服务,最终以协议变价方式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变价方案的灵活性、管理人的耐心工作为本案破产财产成功变价提供了基础,避免了破产财产再次降价拍卖的风险。本案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法院、政府、债权人给予了大力支持,资产推广渠道和处置平台给予了有力支撑,在此一并致以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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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方资本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1月11日10时至2023年11月12日10时止(因竞价导致的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本次拍卖标的物为截至四川青方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方资本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日即2022年8月2日青方资本公司持有的1827万股北汽蓝谷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账户:B881236616,所持证券简称:北汽蓝谷(原名为“S前锋”),证券代码:600733】。二、标的物现状1.青方资本公司持有北汽蓝谷(600733.SH)共18,278,795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其中13,54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目前,本次拍卖的18,278,795股股票将分成19个资产包进行拍卖。2.该股票目前的证券类别为限售流通股。如果竞买人取得该股权,若要上市流通,必须以实际拍卖取得的股份数为计算基数向北汽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偿还0.31股/股。3.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上市公司股票,标的物的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拍卖人不承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4.该股票过户相关限制政策请有意竞买人自行咨询证券管理机构政策规定。5.标的物按交接时的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价值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价差风险,以及隐藏瑕疵、缺陷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概不作多退少补。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在工作时间内联系管理人。联系人:漆律师;联系电话:18181996975。四、特别提醒竞买人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要求,仔细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竞买公告》详细内容可登录拍卖网址查看。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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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二届三次会员大会召开,会议由会长李正国主持。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龚成出席会议并讲话;成都破产法庭庭长马丽莎,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王春生,副会长兼秘书长牛建国、副会长辜超平、于亨华、蔡斌、曹承磊、成燕、胡庆治、兰英、周健、王鑫,副监事长刘艳、李力,两百余名会员出席会议。会上表彰了2022年度优秀会员,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获评“2022年度优秀机构会员”。据悉,为提升会员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展现协会会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树立协会良好整体形象,提升会员竞争力,激发会员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3年5月启动了“评选2022年度优秀会员”活动。经过委员会初审、专家组复审、会长办公会审议,最终决定对16家机构予以表彰。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近20载的辛苦耕耘,在专业团队建设、办案时效提升、办案思路创新等方面均有突出表现,获得了各界人士的高度认可。此后,我司会珍惜协会授予的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破产管理人事业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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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律师 漆婕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由于房地产企业财产的特殊性和债权人结构的复杂性,使房地产破产案件相比其他类型破产案件更为复杂,特别是涉房类债权的性质认定和处理方式涉及多方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显得尤为敏感。 目前公司办理的联利、海腾、奇林、尚都、万和等多个房地产破产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项目人员办理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素质和能力,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组织了“房地产破产案件涉房债权处理方式”的专题培训。本次活动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持,由房地产破产项目主办律师漆婕主讲。 漆婕律师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涉房债权类型,从理论到实务,从现有法律规定到实际操作,为大家进行了全面讲解;同时结合公司承办的多个房地产破产项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特别是针对房地产案件中的涉房债权审查标准及依据、涉房债权清偿方式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使公司团队对实务中存在的这些复杂、敏感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大家更好地开展项目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互动交流环节,大家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每个房地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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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0日,第十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在北京隆重举行,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受邀参加。 此次对话,主办方特邀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斯通女士作为主讲嘉宾。斯通法官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为主题,介绍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回答嘉宾们有关美国个人破产法和个人破产实践的提问。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董事长曹爱武表示,豪诚公司一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此次对话,不仅加深了我国破产业界对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更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后续实践提供了参照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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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及时学习司法解释精神,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组织了“解读《破产司法解释三》”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讲。刘艳主任结合公司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逐条对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解读,并对在办的破产案件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大家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讨论。本次培训达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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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4日,由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主办、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助力一带一路 服务金融创新”2019法律高端论坛在成都华尔道夫酒店举办。 参与本次论坛有来自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业内机构的嘉宾。与会嘉宾各抒己见,畅谈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新机遇、新生态、新挑战”。 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次论坛,并在“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圆桌论坛”上就“破产重整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作了专题发言,简要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观点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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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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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第3届“破产实务前沿”沙龙暨“破产法百家谈”星友新春酒会于3月23日在京举行,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张芮律师受邀参加。刘艳主任就“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发表主旨演讲,发言内容围绕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如何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刘艳主任认为,一方面,管理人、债务人应当根据投资人的调查需要依法披露债务人企业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或作虚假披露;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能因为重整投资人不懂破产程序或风险控制能力弱而加重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此次演讲引起了参会嘉宾的热烈讨论,得到了广泛认同。 “破产实务前沿”沙龙定位为破产界同行间的高端交流平台,每次定向邀请对破产法有深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参与主题分享,解读新的营商环境下的破产制度体系,探讨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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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公司担任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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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共有218户债权人到会。根据现场统计,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高票通过。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当日同时裁定此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比选,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被指定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与沙淇实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在本次会议上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同时,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3项方案均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高票通过。顺利完成本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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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彭山区兴铁宾馆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法定议程。 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申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22日,管理人在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作了《执行职务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报告。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顺利完成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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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我公司入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此前我公司已成功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的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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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第二条 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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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此前最高法院部署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破产法庭,并同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在此背景下,1月30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挂牌成立。 “成立破产法庭是进一步提高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的重要举措。北京破产法庭成立有利于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在挂牌仪式讲话中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主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吴在存介绍,北京一中院已经实现了北京破产法庭的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审判场所包括4个与诉讼相关的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其中设置同声传译法庭、重整洽谈室、管理人工作室等。 北京市一中院较早介入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2010年,北京一中院在民三庭成立两个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等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2016年9月,一中院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在中国华源集团下属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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