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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历经19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四川省内破产管理人行业的领军机构。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成都中院、贵州省高院、海南省高院等19家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系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的一级管理人机构,其中2007年、2013年、2017年连续三次入围四川省高院管理人名册并名列前茅,2024年,以全省第8名(清算公司第1名)的成绩,再度入围四川省高院一级管理人名册。公司拥有一批在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产(股)权交易及经营管理等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及多年实务操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先后管理服务企业200+,清理不良资产1000亿+,涉及职工人数及各类债权人10万+,服务领域涵盖房地产开发、制造业、农牧业、新能源、矿产开发、化工等多个行业板块。2024年,公司成为海德股份(股票代码:SZ.000567)旗下一级子公司,这标志着公司成为目前全国唯一由上市公司控股的破产管理人机构,公司发展踏上一个崭新的台阶。#联系方式电话:028-8451 8706邮箱:2177272584@qq.com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座2102室
  • 以人为本,诚信为本,信誉至上 秉承“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的理念 “保优创新、服务企业”的企业宗旨 科学为基石,质量为生命,效率创佳绩,信誉求发展 质量=生命=优良企业 信誉=灵魂=顾客满意 创新=动力=行业先进 效益=目标=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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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1 - 04
    10月26日-27日,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戴如春、范玉瑶应邀参加本届论坛。△ 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中)、法律顾问戴如春(右)、法律顾问范玉瑶(左)参加论坛活动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130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80篇,二等奖120篇,三等奖150篇。在论文征文活动中,我司律师团队向组委会一共提交了四篇论文。其中法律总顾问刘艳提交了论文《共益债投资模式下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探析——以房地产企业复工续建中管理人职责边界为视角》,法律顾问戴如春提交了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调整的新思路——以公司法新增亏损弥补规范为基础》。两篇论文均获得三等奖,被组委会收录于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长期以来,我司积极参加行业论坛活动,不断加强与业内专家的对话、交流,学习前沿破产专业理论知识及业务开展经验,为破产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之后的工作中,我们也会将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与破产实务工作相结合,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 2024 - 11 - 04
      10月26日-27日,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戴如春、范玉瑶应邀参加本届论坛。△ 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中)、法律顾问戴如春(右)、法律顾问范玉瑶(左)参加论坛活动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130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80篇,二等奖120篇,三等奖150篇。在论文征文活动中,我司律师团队向组委会一共提交了四篇论文。其中法律总顾问刘艳提交了论文《共益债投资模式下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探析——以房地产企业复工续建中管理人职责边界为视角》,法律顾问戴如春提交了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调整的新思路——以公司法新增亏损弥补规范为基础》。两篇论文均获得三等奖,被组委会收录于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长期以来,我司积极参加行业论坛活动,不断加强与业内专家的对话、交流,学习前沿破产专业理论知识及业务开展经验,为破产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之后的工作中,我们也会将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与破产实务工作相结合,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 2024 - 09 - 18
      9月6日,由全联并购公会债务重组专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购与重组研究中心、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联合主办的2024成渝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在成都顺利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受邀参加论坛并在推介会发言,豪诚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雷加林、业管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法律顾问宋晓红受邀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以“区域协同、价值重塑、共创未来”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不良资产领域监管、协会、特资行业企业及行业大咖,共计400余位嘉宾齐聚一堂,围绕特殊机会投资新策略、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地方AMC介入房地产纾困的模式探究、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处置困局及解决路径、投行业务视角下的重整投资、法拍与债权交易市场行情分析、成渝地区特殊资产行业的协同与创新等热点话题展开讨论,共同探讨行业现状,展望行业发展前景。9月6日下午,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阿里资产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点破云联合主办的成渝特殊资产&破产重整项目推介会成功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作开场致辞。她表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自启动以来,已有70家投融资机构入驻,并成功举办四期破产项目云端推介活动,成为目前国内首个由破产管理人协会搭建的实质化、常态化运行的破产案件投融资平台。未来,协会将联合更多有影响力的平台和机构,着力积累和建立市场要素资源库,实现市场资源快速整合,为全省破产重整项目和投资人搭建交流平台。此次推介活动以“线上+线下”的形式举行,在线观看人数近8W,取得良好效果。在现场,参会的投资人及相关机构纷纷与推介人就项目情况进一步开展了充分交流。当日共举行了9场主题演讲、4场圆桌论坛及1场成渝特殊资产&破产重整项目推介会,引起了较大行业关注。本次论坛探讨的区域资产盘活路径、不良资产处置...
    • 2024 - 09 - 18
      9月3日下午,豪诚公司与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商投集团”)在德阳商投集团会议室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同时,双方就当前市场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合作需求、合作项目等方面交流探讨。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副总经理肖辉、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威,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春、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覃万秋出席会议。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首先发言。他表示,希望豪诚公司能充分发挥一如既往的卓越服务能力,尽快按照合同既定服务内容逐项开展落实工作,为德阳商投集团提供全方位支持,最大限度保护德阳商投集团利益。随后,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发言。他首先感谢德阳商投集团对我司的认可与信任。他表示,我司在破产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有一支坚定可靠、高效务实的工作团队,定不负德阳商投集团委托,为其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服务,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最大程度维护德阳商投集团利益。双方一致表示,此次合作是一个崭新的开端,未来双方将基于各自领域内的深耕优势和合作意向,保持交流、通力合作,共同探讨更多领域合作可能性,在法律、产业、贸易、投融资等方面资源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 2024 - 09 - 18
      8月29日上午,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斌一行三人到访豪诚公司开展业务交流,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业务管理中心主任刘畅参加座谈会。会上,双方就破产清算行业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交流讨论。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对中立中清算公司的到访表示诚挚欢迎。随后,她简单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组织管理制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公司今后发展方向。中立中公司董事长对豪诚公司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双方表示,作为专注于破产清算领域的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 2024 - 08 - 06
      8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省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公告。经过严格评审,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专业、敬业的破产管理工作,高质量的业务团队建设,以全省第8名(清算公司第1名)的成绩,再度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同时,豪诚清算公司自贡、泸州、德阳、遂宁、内江、南充、资阳、宜宾、广安、巴中、达州、雅安、凉山,共计13个分公司,均再度入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级管理人名册。△图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注:点击查看《四川省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公告全文)此前,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在2007年、2013年、2017年,连续三次入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并名列前茅。2024年再度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是对我司在办理复杂、疑难、重大破产案件方面的能力与资格的充分肯定,也是我司近年来在破产业务专业化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的成果体现!专业深耕 勤勉尽责     在专业上,我司团队成员均专注于破产管理业务,参与过多起破产案件,在各大论坛发表多篇论文,并获得诸多奖项。同时,我们深知破产管理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大责任,因此会通过定期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享、内部考核等形式,不断提高办案团队成员的责任担当和专业水平。     在业绩上,豪诚团队勤勉尽责,表现优异,得到政府、法院、合作单位的高度认可。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四川省经信委、达州中院、南充中院、自贡中院、成都高新区法院、温江区法院、崇州市法院、自贡荣县法院、资阳安岳县法院、巴中通江法院等单位对我司在破产管理工作中的履职评价均为:优秀。△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成都市管协优秀机构会员△百岛湖项目获赠锦旗△银鸽项目获评十大典型案例极致追求 解困兴企公司...
  • 2021 - 02 - 23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段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公告】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 2021 - 02 - 23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段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公告】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 2020 - 12 - 03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眉中法〔2020〕123 号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第 12 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民二庭反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方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第二条【债务人承诺】 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同意接受(须同时具备股东(大)会决议)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第三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由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编入眉山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未作推荐的,随机摇号确定。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由预重整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
    • 2020 - 09 - 02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财产申报第二节 豁免财产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 债权申报第一节 申报程序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审核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组织形式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 和解第一节 和解申请第二节 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 管理人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
    • 2020 - 08 - 28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8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成都中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简称《预重整指引》)。《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
    • 2020 - 08 - 06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自中法〔2020〕82号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
  • 2023 - 10 - 10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0月26日10时至2023年10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或“债务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二.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
    • 2023 - 12 - 20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4年01月19日上午10时至2024年01月20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一)1、标的资产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双碑中街40号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标的资产如下: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标的起拍价为6,484,260.00元,保证金:4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及其整数倍。网址:https://mpaimai.jd.com/303215300 二、拍卖标的(二)1、标的资产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辽宁大道二号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标的资产如下: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标的起拍价为71,188,630.00元,保证金:5,000,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00元及其整数倍。网址:https://mpaimai.jd.com//303215334三、咨询、展示看样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有意者请与管理人联系预约咨询、看样,预约后管理人将统一安排看样或可自行前往现场看样。联系人:程律师;联系电话:19182230152。四、特别提醒竞买人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竞买公告》详细内容请登录网址查看。
    • 2023 - 10 - 10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0月26日10时至2023年10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或“债务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二.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
    • 2023 - 09 - 21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0月8日10时至2023年10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1.拍卖标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2.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增建筑物的成交价...
    • 2023 - 08 - 29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9月13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或“债务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二、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增建...
    • 2023 - 08 - 08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报名截止日2023年7月20日。公告发出后受到广大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参与,同时也对项目的招募工作提出了众多宝贵建议。根据第一次预招募的报名反馈和项目实际情况,为推动项目投资工作进程,加速实现资源整合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止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30%),均已实缴。目前,黄建东股份已被法院冻结,黄艳股份已设定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品、五金交电;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项目概况鑫红光公司自2012年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开发“东瑞金融中心”商业及写字楼项目(以下简称“东瑞项目”...
    业务板块
    /BUSINESS
    清算重组 投资咨询 财税咨询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达州、眉山中院等多级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达州、眉山中院等多级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达州、眉山中院等多级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经典案例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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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10月13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暨《破产法修订中重整制度的完善》专题培训会在成都交子国际酒店顺利举行。会上,我司副总经理孙成伟带领团队承办的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案被评选为“2020-2022年度四川省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十大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银鸽公司是中国竹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林业20强企业、四川造纸行业'十 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职员工675人,其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保障民生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极具意义。自2021年7月开始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拖欠原材料、原辅材料供应商货款,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加之机器设备需要检修导致恢复生产困难。2021年9月3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银鸽破产重整申请,后指定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联合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2022年11月23日,《关于确定四川银鸽重整投资人的议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收购债务人经营性资产,成为四川银鸽重整投资人。2022年12月20日,《四川银鸽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一次性表决通过。2022年12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裁定四川银鸽终止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二、...
    • 前言:     由我司承办的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是全省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它成功实现债权全额清偿,国利置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持有的资产为尚未进行开发的净地,和解成功后其开发的“华府悦璟”楼盘于2019年开盘。     该案先后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优秀案例,有效填补了四川地区破产和解案件处理的空白,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月19日,经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0月1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破产和解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人数占比91.67%,债权金额占比89.41%的高比例通过了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10月2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于201...
    • 沙淇实业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在发展过程中,沙淇实业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关注和大力支持。沙淇实业拥有国内先进的生产线,拥有广泛的销售市场,同时,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具有品牌优势,受到国内用户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赞誉。沙淇实业因债务危机陷入困境后,沙淇实业商业价值受到了市场的积极关注。通过庭前债务重组推进,经过组织多次磋商与谈判,沙淇实业与意向投资人就投资方式、投资对价、投资人权益调整、清偿方案等初步达成一致,充分发挥了债务重组的作用,有效节省了化解债务危机的时间,为沙淇实业破产重整成功奠定了基础。
    • 金晖集团是以煤焦化循环经济、盐化工循环经济为主,集国际贸易、物流、绿色环保、房地产开发等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因债务危机陷入困境后,对外负债81亿。通过对金晖集团尽职调查及债务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案,并经过与金融债权人多次磋商与谈判,形成了有效化解债务摆脱困境的初步方案,有效节省了化解债务危机的时间,并为金晖最终依法化解危机创造了必要条件。
    • 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是西南地区知名塑料建材与门窗研发、生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该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公司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并接管该企业后,通过对其涉及的复杂关联企业情况的调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关联企业纳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鉴于该企业具有挽救重生的可能,我们积极促成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经过重整,彻底化解该企业各类债权近4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6.68%,妥善安置尽职368名。目前,该企业正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积极准备恢复营业。
    • 新疆兆丰规划投资人民币260亿元在拜城县建设PVC循环经济产业,该项目被新疆自治区批准为自治区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资金规模大,财务费用较高,导致新疆兆丰陷入困境,无法完成项目建设,对外负债近100亿。经过财务清理并制作了债务重组方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金融机构债转股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经过反复磋商,各方终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司法重整引入实力强大的投资人,依法化解债务危机,帮助新疆兆丰实现复兴。
    • 中开控股系依法设立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建设,拥有能源、物业、酒店、文媒、投资及物流等共50余家全资或控股公司。经我公司财物梳理后,集团资产35.20亿,对外负债42.52亿,资产负债率达120.73%。我公司结合中开系偿债能力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削减不合理债务本息、以股抵债、延期清偿等手段,改善债务清偿条件,最终形成大金额债务的重组方案,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和解,重获发展机会。
    • 太子奶是我国知名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涉及多个生产基地和关联公司。企业陷入困境以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实现太子奶系部分优质企业重整成功。另外一些不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重整价值的关联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该案通过司法程序有效盘活资产30亿元,清偿债务近50亿元,是我国新破产法实施以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破产案件当中的典型案例。
    • 债务人属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后,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经多次磋商与谈判,最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获得偿债资金近3亿元,同时根据重整计划,为债务人减债9亿元。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彻底解决了近12亿元的银行担保债权和400多户普通债权,妥善处理了1169名职工的工资、社保及其他职工债权问题。该企业目前已重新得以正常经营,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水平均得到了极大地改善和提升。本案充分保障了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联系方式 :13666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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