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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是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合理,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破产实务操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满足危困企业服务需求,执业范围涵盖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等领域。集团旗下拥有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行和信投资管理咨询、成都中正诚信财税咨询等多家成熟的业务平台。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司以专业的职业素养,诚信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合作单位的高度认可。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中院等二十余家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系贵州省高院、成都中院的一级管理人机构。至今,公司已成功为多家上市公司、央企、省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完成清算、重整及并购重组专业服务。服务领域涵盖房地产开发、制造业、农牧业、新能源、矿产开发、化工等多个行业板块。公司受法院、政府、企业的指定或委托,先后管理、服务的企业数百家,清理不良资产超过千亿元,涉及职工人数及各类债权人逾十万。业务咨询:028-84518706    破产咨询:13666260405    财税咨询:13882160319
  • 以人为本,诚信为本,信誉至上 秉承“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的理念 “保优创新、服务企业”的企业宗旨 科学为基石,质量为生命,效率创佳绩,信誉求发展 质量=生命=优良企业 信誉=灵魂=顾客满意 创新=动力=行业先进 效益=目标=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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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专栏
  • 2023 - 09 - 05
    近日,我司法律顾问李青林在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设的《破产法微课堂》栏目中,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这一主题,带来破产管理普法及实务课程。
    • 2023 - 09 - 05
      近日,我司法律顾问李青林在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设的《破产法微课堂》栏目中,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这一主题,带来破产管理普法及实务课程。
    • 2023 - 09 - 05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8月8日发布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公告发出后受到广大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参与,但两次预招募的报名意向投资人都未满足公告条件。根据前期预招募的报名反馈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复工续建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进一步推动项目投资工作进程,加速实现资源整合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至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30%),均已实缴。目前,黄建东股份已被法院冻结,黄艳股份已设定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品、五金交电;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项目概况鑫红光公司自2012年起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开发“东瑞金融中心”商业及写字楼项目(...
    • 2023 - 09 - 01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破产管理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能力,9月1日上午,豪诚集团开展“豪诚智库”系列培训会,集团旗下豪诚清算事务所会计师徐倩就“财务尽职调查实务”做专题培训。培训现场,徐倩讲师围绕财务尽职调查概述、财务尽职调查基本范围与内容、财务尽职调查程序与方法、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等多个方面对财务尽职调查进行详细讲解。徐倩讲到,掌握财务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提升财务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对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她建议大家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认清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充分的财务尽职调查,我们才能对项目作出明智的决策,最大程度减少风险。2.激发决策的主动性作为财务和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减少企业风险,为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3.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尽职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团队之间应该通力合作,积极沟通,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业务人员的财务尽调专业水平,强化了尽调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今后,公司将继续开展财务、税务、投资、法律和特定行业的专题经验分享培训,积极实践培训内容,力争打造一支实力过硬的专业队伍,为推进破产管理事业顺利开展积蓄能量。
    • 2023 - 06 - 27
      6月27日,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李正国会长一行莅临豪诚智库集团调研指导工作。豪诚智库集团总裁周兵,财审总监雷加林,方法律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戴如春参与接待并座谈交流。座谈会上,豪诚智库集团总裁周兵对李正国会长一行的走访调研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协会的帮助和支持表示真诚的感谢。随后,周总就豪诚智库集团承办破产案件情况、破产团队建设情况、典型案例及创新工作方式等向李正国会长进行详细介绍。李正国会长对于豪诚智库集团的工作成果表示充分肯定,并就管理人案件分配制度、“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权益保障、法院受案标准、协会建设改进等方面认真听取了我司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李正国会长强调,此次调研的目的在于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会员需求,改进会员服务,切实保障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与会员单位加强互动,共同推动主管单位、协会、会员单位三方联动机制的建立与落实,为成都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同努力。
    • 2023 - 06 - 21
      6月19日-20日,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豪诚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刁涛同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一行前往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中伦律师事务所开展为期2天的工作交流活动。19日上午,贵州省管协一行到广州管协参加工作交流会,双方分别介绍了协会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亮点,分享优秀的运营经验。同时,共同探讨管协与法院之间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协会对会员的评价惩戒等会员管理制度设计、管协常态化和深度合作机制的建设等工作。19日下午,贵州省管协一行到广东省管协参加工作交流会,双方分别介绍了协会工作情况。广东省管协就企业重组公益债投资和投资基金建设情况、协会出版研究成果、破产案件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协会16个专业委员会、8个工作委员会等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随后,双方就管协与法院之间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协会对会员的评价惩戒等会员管理制度设计、管协常态化和深度合作机制的建设等工作展开积极探讨。20日上午,贵州省管协一行拜访中伦律师事务所,就破产业务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友好交流。20日下午,贵州省管协一行在深圳管协参加调研会议。深圳管协会长杨江苏致欢迎词,并介绍了协会的基本情况;贵州省管协会长归东发言,并说明本次调研的目的。会上,双方积极沟通交流管协的相关经验、破产业务中存在的困惑,以及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共同探讨管协与法院之间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协会对会员的评价惩戒等会员管理制度设计、管协常态化和深度合作机制的建设等工作。
  • 2021 - 02 - 23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段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公告】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 2021 - 02 - 23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段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公告】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 2020 - 12 - 03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眉中法〔2020〕123 号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第 12 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民二庭反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方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第二条【债务人承诺】 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同意接受(须同时具备股东(大)会决议)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第三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由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编入眉山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未作推荐的,随机摇号确定。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由预重整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
    • 2020 - 09 - 02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财产申报第二节 豁免财产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 债权申报第一节 申报程序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审核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组织形式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 和解第一节 和解申请第二节 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 管理人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
    • 2020 - 08 - 28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8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成都中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简称《预重整指引》)。《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
    • 2020 - 08 - 06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自中法〔2020〕82号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
  • 2023 - 08 - 29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9月13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或“债务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二、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增建...
    • 2023 - 08 - 29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9月13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或“债务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二、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增建...
    • 2023 - 08 - 08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报名截止日2023年7月20日。公告发出后受到广大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参与,同时也对项目的招募工作提出了众多宝贵建议。根据第一次预招募的报名反馈和项目实际情况,为推动项目投资工作进程,加速实现资源整合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止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30%),均已实缴。目前,黄建东股份已被法院冻结,黄艳股份已设定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品、五金交电;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项目概况鑫红光公司自2012年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开发“东瑞金融中心”商业及写字楼项目(以下简称“东瑞项目”...
    • 2023 - 07 - 11
      四川省茗山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8月7日10时至2023年8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省茗山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绿化苗木、机器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存货、机动车辆、11件注册商标等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省茗山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一)以下拍卖标的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一)拍卖标的1.土地使用权:债务人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德光村一社20,121.73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房屋建筑物: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9,111.83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3.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8,004.00平方米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4.绿化苗木:前述国有土地上的绿化苗木。5.机器设备:存放在债务人厂区的机器设备。6.电子及办公设备:存放于债务人厂区、宿舍区的电器及办公设备。7.存货:存放在债务人厂区各车间的在库周转材料、产成品、在产品等。8.机动车辆:停放于债务人厂区的猎豹牌汽车一辆。(二)竞价拍卖方式根据四川诺力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川诺力达评字[2023]第112号《资产评估报告》,拍卖标的评估价值(市场价值)为31,054,105.04元。本次拍卖以拍卖标的评估价值为起拍价,即起拍价为31,054,105.04元,增价幅度为150,000.00元,竞买人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5,000,000.00元。拍卖标的(二)(一)拍卖标的以下11件注册商标作为一个资产包进行整体拍卖处置。拍卖标的明细如下表所示:(二)竞价拍卖方式根据四川诺力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川诺力达评字[2023]第112号《资产评估...
    • 2023 - 06 - 30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预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预招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PART 1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止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30%),均已实缴。目前,黄建东股份已被法院冻结,黄艳股份已设定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品、五金交电;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项目概况鑫红光公司自2012年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开发“东瑞金融中心”商业及写字楼项目(以下简称“东瑞项目”或“项目”)。项目位于成都市火车南站新址右侧约100米处,新南天地片区东北角,东为天和西一街,南为天仁北一街,西为天和西二街,北为天仁北二街。项目用地于2012年09月27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证号为“成高国用(2012)第26650号”,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登记土地使用面积...
    • 2023 - 06 - 19
      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23年07月20日10时至2023年07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对27套别墅进行分别拍卖的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 1、项目环境2、部分房屋照片3、本次上拍房源部分展示(1)山顶独栋 (2)半山独栋(3)端头联排别墅注: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清水房,本拍卖公告所展示的部分图片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拍卖标的物最终交付标准,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获取更多房源信息,请电话咨询:何女士191 3063 8010 二、咨询看样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工作时间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有关标的物咨询、看样、协助办理过户、融资咨询等服务等请联系辅助机构:微信公众号:点破云,电话:191 3063 8010何女士。2.需要看样的,请先提前关注微信公众号:点破云,在上班时间发微信将姓名、联系方式、标的物名称进行报名登记。统一安排看样时间(根据当地疫情情况进行临时处理看样事宜)。 三、竞买人条件 1.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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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达州、眉山中院等多级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达州、眉山中院等多级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专业服务机构,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达州、眉山中院等多级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经典案例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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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由我司承办的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是全省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它成功实现债权全额清偿,国利置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持有的资产为尚未进行开发的净地,和解成功后其开发的“华府悦璟”楼盘于2019年开盘。     该案先后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优秀案例,有效填补了四川地区破产和解案件处理的空白,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月19日,经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0月1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破产和解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人数占比91.67%,债权金额占比89.41%的高比例通过了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10月2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于201...
    • 沙淇实业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在发展过程中,沙淇实业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关注和大力支持。沙淇实业拥有国内先进的生产线,拥有广泛的销售市场,同时,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具有品牌优势,受到国内用户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赞誉。沙淇实业因债务危机陷入困境后,沙淇实业商业价值受到了市场的积极关注。通过庭前债务重组推进,经过组织多次磋商与谈判,沙淇实业与意向投资人就投资方式、投资对价、投资人权益调整、清偿方案等初步达成一致,充分发挥了债务重组的作用,有效节省了化解债务危机的时间,为沙淇实业破产重整成功奠定了基础。
    • 金晖集团是以煤焦化循环经济、盐化工循环经济为主,集国际贸易、物流、绿色环保、房地产开发等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因债务危机陷入困境后,对外负债81亿。通过对金晖集团尽职调查及债务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案,并经过与金融债权人多次磋商与谈判,形成了有效化解债务摆脱困境的初步方案,有效节省了化解债务危机的时间,并为金晖最终依法化解危机创造了必要条件。
    • 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是西南地区知名塑料建材与门窗研发、生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该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公司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并接管该企业后,通过对其涉及的复杂关联企业情况的调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关联企业纳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鉴于该企业具有挽救重生的可能,我们积极促成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经过重整,彻底化解该企业各类债权近4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6.68%,妥善安置尽职368名。目前,该企业正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积极准备恢复营业。
    • 新疆兆丰规划投资人民币260亿元在拜城县建设PVC循环经济产业,该项目被新疆自治区批准为自治区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资金规模大,财务费用较高,导致新疆兆丰陷入困境,无法完成项目建设,对外负债近100亿。经过财务清理并制作了债务重组方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金融机构债转股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经过反复磋商,各方终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司法重整引入实力强大的投资人,依法化解债务危机,帮助新疆兆丰实现复兴。
    • 中开控股系依法设立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建设,拥有能源、物业、酒店、文媒、投资及物流等共50余家全资或控股公司。经我公司财物梳理后,集团资产35.20亿,对外负债42.52亿,资产负债率达120.73%。我公司结合中开系偿债能力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削减不合理债务本息、以股抵债、延期清偿等手段,改善债务清偿条件,最终形成大金额债务的重组方案,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和解,重获发展机会。
    • 太子奶是我国知名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涉及多个生产基地和关联公司。企业陷入困境以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实现太子奶系部分优质企业重整成功。另外一些不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重整价值的关联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该案通过司法程序有效盘活资产30亿元,清偿债务近50亿元,是我国新破产法实施以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破产案件当中的典型案例。
    • 债务人属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后,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经多次磋商与谈判,最终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获得偿债资金近3亿元,同时根据重整计划,为债务人减债9亿元。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彻底解决了近12亿元的银行担保债权和400多户普通债权,妥善处理了1169名职工的工资、社保及其他职工债权问题。该企业目前已重新得以正常经营,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水平均得到了极大地改善和提升。本案充分保障了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联系方式 :13666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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