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8月8日发布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公告发出后受到广大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参与,但两次预招募的报名意向投资人都未满足公告条件。根据前期预招募的报名反馈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复工续建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进一步推动项目投资工作进程,加速实现资源整合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至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30%),均已实缴。目前,黄建东股份已被法院冻结,黄艳股份已设定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品、五金交电;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项目概况鑫红光公司自2012年起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开发“东瑞金融中心”商业及写字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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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破产管理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能力,9月1日上午,豪诚集团开展“豪诚智库”系列培训会,集团旗下豪诚清算事务所会计师徐倩就“财务尽职调查实务”做专题培训。培训现场,徐倩讲师围绕财务尽职调查概述、财务尽职调查基本范围与内容、财务尽职调查程序与方法、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等多个方面对财务尽职调查进行详细讲解。徐倩讲到,掌握财务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提升财务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对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她建议大家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认清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充分的财务尽职调查,我们才能对项目作出明智的决策,最大程度减少风险。2.激发决策的主动性作为财务和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减少企业风险,为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3.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尽职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团队之间应该通力合作,积极沟通,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业务人员的财务尽调专业水平,强化了尽调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今后,公司将继续开展财务、税务、投资、法律和特定行业的专题经验分享培训,积极实践培训内容,力争打造一支实力过硬的专业队伍,为推进破产管理事业顺利开展积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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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9月13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顿公司”或“债务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电力设施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1.海顿公司位于成都市柏合镇经开新区龙一环路以东、十线以北6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前述国有土地上面积约54,685.25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海顿公司自有建筑物约42,312.05平方米,成都龙泉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6,823.30平方米,成都龙洋据物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洋据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3,509.60平方米,成都市优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优车库公司”)在海顿公司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约2,040.30平方米(资产评估后优车库公司新增少量建筑物,不包含在内);3.前述国有土地上的四台箱式变电站及一组箱式开关站。二、标的物现状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拍卖标的主要存在以下瑕疵或风险,管理人在此提示竞买人予以特别关注:1.权属登记与权属证书: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现在抵押权人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2.抵押情况:拍卖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3.查封情况:拍卖标的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4.占有使用情况:大部分拍卖标的现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5.新增建筑物情况:龙洋据公司、优车库公司、新世纪公司的新增建筑物如因权属争议,最终导致管理人无权处置全部或部分新增建筑物的,管理人将无法向买受人交付对应的新增建筑物,并将退还对应新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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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报名截止日2023年7月20日。公告发出后受到广大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参与,同时也对项目的招募工作提出了众多宝贵建议。根据第一次预招募的报名反馈和项目实际情况,为推动项目投资工作进程,加速实现资源整合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止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30%),均已实缴。目前,黄建东股份已被法院冻结,黄艳股份已设定股权质押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品、五金交电;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项目概况鑫红光公司自2012年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开发“东瑞金融中心”商业及写字楼项目(以下简称“东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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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律师 漆婕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由于房地产企业财产的特殊性和债权人结构的复杂性,使房地产破产案件相比其他类型破产案件更为复杂,特别是涉房类债权的性质认定和处理方式涉及多方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显得尤为敏感。 目前公司办理的联利、海腾、奇林、尚都、万和等多个房地产破产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项目人员办理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素质和能力,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组织了“房地产破产案件涉房债权处理方式”的专题培训。本次活动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持,由房地产破产项目主办律师漆婕主讲。 漆婕律师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涉房债权类型,从理论到实务,从现有法律规定到实际操作,为大家进行了全面讲解;同时结合公司承办的多个房地产破产项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特别是针对房地产案件中的涉房债权审查标准及依据、涉房债权清偿方式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使公司团队对实务中存在的这些复杂、敏感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大家更好地开展项目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互动交流环节,大家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每个房地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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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0日,第十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在北京隆重举行,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受邀参加。 此次对话,主办方特邀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斯通女士作为主讲嘉宾。斯通法官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为主题,介绍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回答嘉宾们有关美国个人破产法和个人破产实践的提问。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董事长曹爱武表示,豪诚公司一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此次对话,不仅加深了我国破产业界对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更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后续实践提供了参照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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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及时学习司法解释精神,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组织了“解读《破产司法解释三》”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讲。刘艳主任结合公司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逐条对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解读,并对在办的破产案件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大家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讨论。本次培训达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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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4日,由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主办、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助力一带一路 服务金融创新”2019法律高端论坛在成都华尔道夫酒店举办。 参与本次论坛有来自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业内机构的嘉宾。与会嘉宾各抒己见,畅谈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新机遇、新生态、新挑战”。 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次论坛,并在“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圆桌论坛”上就“破产重整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作了专题发言,简要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观点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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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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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第3届“破产实务前沿”沙龙暨“破产法百家谈”星友新春酒会于3月23日在京举行,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张芮律师受邀参加。刘艳主任就“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发表主旨演讲,发言内容围绕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如何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刘艳主任认为,一方面,管理人、债务人应当根据投资人的调查需要依法披露债务人企业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或作虚假披露;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能因为重整投资人不懂破产程序或风险控制能力弱而加重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此次演讲引起了参会嘉宾的热烈讨论,得到了广泛认同。 “破产实务前沿”沙龙定位为破产界同行间的高端交流平台,每次定向邀请对破产法有深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参与主题分享,解读新的营商环境下的破产制度体系,探讨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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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公司担任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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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共有218户债权人到会。根据现场统计,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高票通过。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当日同时裁定此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比选,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被指定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与沙淇实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在本次会议上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同时,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3项方案均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高票通过。顺利完成本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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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彭山区兴铁宾馆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法定议程。 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申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22日,管理人在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作了《执行职务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报告。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顺利完成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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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我公司入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此前我公司已成功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的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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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第二条 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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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此前最高法院部署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破产法庭,并同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在此背景下,1月30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挂牌成立。 “成立破产法庭是进一步提高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的重要举措。北京破产法庭成立有利于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在挂牌仪式讲话中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主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吴在存介绍,北京一中院已经实现了北京破产法庭的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审判场所包括4个与诉讼相关的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其中设置同声传译法庭、重整洽谈室、管理人工作室等。 北京市一中院较早介入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2010年,北京一中院在民三庭成立两个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等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2016年9月,一中院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在中国华源集团下属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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