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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6
公司成功举办“公文写作”专题培训               为了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培养员工的团队合作意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组织“公文写作、PPT制作、公司现场管理、制度文化建设”专题培训。         23日上午,集团行政总监张荣军先生结合自己多年文字工作经验,针对工作中所需的各类文书,讲解了各类公文文书的用途、格式,剖析了各类文书写作的要点、难点及注意事项。        23日下午,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从公司发展历程、公司远景规划、员工自我实现三个方面与全体员工交流谈心。         此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目标更加明确,干劲更加充足,将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善加利用此次培训所传授的技能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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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2019年4月14日,由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主办、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助力一带一路 服务金融创新”2019法律高端论坛在成都华尔道夫酒店举办。     参与本次论坛有来自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业内机构的嘉宾。与会嘉宾各抒己见,畅谈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新机遇、新生态、新挑战”。      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次论坛,并在“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圆桌论坛”上就“破产重整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作了专题发言,简要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观点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3
2019 - 11 - 17
为了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交流,2019年11月16日,成都破产管理人协会、四川省律协破产法专委会、成都市律协破产法专委会一行16人赴浙江杭州参加“市场化竞争背景下的管理人队伍建设和重整业务探索”研讨沙龙,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所主任刘艳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应邀参加了此次交流。       本次沙龙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受邀参加沙龙交流的还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杨宇军副处长、杭州中院破产审判庭梁琦法官、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杭州师范大学讲师王立等。       沙龙围绕管理人团队建设、管理人履职评价、关联企业破产和预重整制度构建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任一民会长、朱黎副会长、京衡律所韩骏律师、王建业律师分别从自身团队管理和办案经验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与参与人员进行了深入互动式交流。       浙江在破产案件审理、预重整制度创设、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涉税问题处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浙江模式”、“温州模式”。通过本次沙龙,不仅达到了同行交流的目的,同时也将浙江先进经验带到四川,为四川的危困企业拯救和僵尸企业出清提供借鉴和支撑。
4
2020 - 11 - 16
根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结果公示》,我公司资阳分公司入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5
2021 - 05 - 12
5月12日,广安市前锋区困难企业解困纾困专题培训会在前锋区公安分局召开。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区政府邀请,做“以破产助力企业纾困,借重整促高质量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及解析”主题培训。前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专题培训,会议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建春主持。前锋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班正副组长,区法院领导,民庭、立案庭、审管办负责人及审判员,区经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电旅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协调小组全体成员、恒立清算小组全体成员、各专班具体经办人员,辖区鑫鸿集团、鑫鸿投控等企业负责人以及前锋区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入手,对破产制度概况进行了讲解。紧接着,董事长从重整制度特点及优势、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及职责等方面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从宏观方面讲,重整制度可以帮助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从而兼顾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两方面价值。微观方面,相对于破产清算,原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与困境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主体,能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获取破产价值。重整投资人也能以最优成本获取优质资源,优化投入产出比。董事长认为,新时代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南通中院 |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133

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通中法〔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意见精神。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

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提升南通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现结合2020年4月29日省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对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是推进各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办理破产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法院要高度重视,就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内涵及破产审判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定职责,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

二、树立稳定、安全、绿色的破产理念。各法院要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理念,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对法院及管理人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督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破产企业财产安全。

三、依法加大破产案件的受理力度。依法审查、准确把握破产原因,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人为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加强破产风险预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具备破产原因的,主动向属地政府通报企业涉诉情况及破产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形及时启动诉讼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程序。严格执行《全市法院执行条线2020年工作要点》中的相关要求,破产审判部门要与执行部门共同研究,对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案件进行筛查,积极做好执转破审查征求意见工作,引导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确保执转破案件受理数量有明显增长。

四、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破产审判质效情况已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尤其是两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单独作为其中一个赋分项。各家法院应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逐案列出结案计划,持续开展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清理工作,确保现有超两年以上未结案件在年内结案率达80%以上。

五、以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运用破产管理系统,实现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节点管控,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承办法官与管理人相互之间的监督,压缩破产案件办理节点期间。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将案件分为无产可破、简单及普通三类,分别确定3个月、6个月及24个月的内控审限,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六、加大市场主体救治力度。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应注意现场勘查债务人企业现状。对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债务人,及时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速市场主体出清。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市场前景良好的债务人,应坚持有利于挽救债务人企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就业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功能,最大限度地保市场主体、保群众就业。尤其是对拥有特定市场准入资质、经营需要依靠特殊人才、流动性暂时存在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仍具市场前景的企业,加大预重整制度和庭外重组制度的运用力度,促进企业债务重组,化解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减轻破产程序可能带来的市场震荡,提高挽救成功率。

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目前部分法院已经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其他尚未建立该项机制的法院应与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25号)要求,务必尽快建立完备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利用市中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52号)、《关于支持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64号)、《关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管理人银行账户监管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79号)等文件已经初步建立的破产案件外部环境“生态链”,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建立具体操作规则,并可在此基础上加大机制创新力度,为破产案件办理扫清障碍。各法院应确保联动机制建立后的常态化运行,加大运用力度,加速推进破产案件节点进度,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完善,以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记录机制运用的成果,各法院每年至少报送1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破产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

八、培育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例情况系法治营商环境考评内容之一,各法院要精心培育强制清算及破产典型案例,尤其要精心打造破产重整及和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白皮书等方式公开发布,并及时向中院、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平台推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破产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取得社会各界对破产工作的认同、理解、支持,营造有利于破产工作的社会环境。

九、打造专业审判队伍,保障破产工作可持续发展。各法院要加大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优配齐审判力量,优化破产审判人员结构,加强破产审判人才储备,尤其要重视破产业务、综合事务处置能力的培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

十、支持、监督、鼓励管理人队伍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业务指导及规范职能,加快制订破产案件全流程办理规范,提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推动管理人队伍规范发展。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监督及指导作用,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督促管理人勤勉、依法履职,在利用既有的规章制度对管理人绩效进行考核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破产管理系统建立以客观数据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的管理人考评体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人素养。

十一、以信息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制度化促进廉洁破产工作,全面提升管理人队伍、破产审判队伍的纯洁性。制订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充分利用破产管理系统及管理人协会网站,公开管理人的债权审核、财产管理、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全过程,接受债权人、人民法院及社会公众监督,压缩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管理、分配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对破产案件办理中所需的评估、审计、保安等服务实行由管理人协会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制度的建设,以严格的程序保障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

十二、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各法院要参照市中院《关于修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通中法〔2019〕44号)中关于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指标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办理激励机制,激发破产法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中院将对各基层法院破产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每月定期向各法院一把手院长推送考核信息,并在内网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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