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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17
为进一步丰富公司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搭建员工互动交流平台,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近日,公司举办了2018年度“豪诚杯”羽毛球比赛,来自公司各部门近20名选手进行了羽球技艺大比拼。  本次比赛分设男子单打、女子单打两个奖项。赛场上,各参赛选手都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奋勇拼搏、各展风采。白色的羽毛球忽上忽下,在球场上划过一道道完美弧线,各种球技全力展现,比分一次次胶着,加油助威声此起彼伏,比赛精彩而激烈。  此次羽毛球比赛,不仅给参赛选手提供了锻炼身体、切磋球技、增进友谊的活跃平台,还展现了公司员工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精神风貌,在丰富业余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集团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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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5
2019年6月6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入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暨成立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大会”在中共绵阳市党校知行堂成功举办。集团董事长曹爱武、法律总顾问刘艳受邀参加了会议。参与本次培训和会议的当地管理人机构代表约160余人。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入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暨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大会”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孙吉波主持,绵阳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海松、民二庭副庭长李华锋出席会议并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们对本次培训活动及成立本地管理人协会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管理人职业能力的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提出了要求和期望。法院领导讲话完毕后,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了合影留念。图: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在会上做关于“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职责与利益平衡”的主题分享随后,集团董事长曹爱武为全体参会管理人作“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职责与利益平衡”的业务培训。他围绕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原出资人、重整投资人、政府这七个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法律赋予其何种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在这场博弈中实现多方共赢等问题,深入剖析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成本与风险,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破产管理人实务知识的盛宴。曹爱武董事长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得到与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这样的培训交流活动能够形成常态,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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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2 - 22
关于延长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及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全体债权人:       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经管理人申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决定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2月27日,原定于2020年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具体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可以就债权申报事宜联系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自贡市贡井区贡舒片区B201-1地块,川南汽车配件商业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643020;联系电话:13568992357(侯情)、18683625560(刘琛)。 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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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0 - 13
2020年10月9日,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51户债权人参加会议。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同时,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圆满完成既定议程,高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意味着华盛强破产清算一案已顺利进入终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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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31
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拟增补入册名单的公示》,我公司内江分公司入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齐齐哈尔中院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129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匹配,构建切合实际的审理规则,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第二条  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合议庭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并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

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破产案件: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3)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4)其他存在简易情形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1)债务人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

(2)债务人所涉债权构成复杂的;

(3)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

(4)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

(5)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

第六条  除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之外的属于普通破产案件,可以针对部分事项简化审理程序。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和特长等成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实行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

第八条  普通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两年内审结;简易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审结。

第二章  普通破产案件

第九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合议庭认为需要查询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的,可以开具调查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特点,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机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灵活采用拍卖与非拍卖、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执行转破产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将执行部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据,无需再进行重复调查。执行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评估、鉴定、拍卖等行为,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无需再行评估、鉴定、拍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向相关破产参与人送达破产文书。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对于受理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等事项,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第三章  简易破产案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破产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审理程序,但以不损害利益有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应载明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对于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以及欠缴的工商、税务等债务,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查清。

第十七条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同时提交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将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对于人民法院已宣告破产的案件,管理人应一并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表决未通过的,此后表决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进行,但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上述表决形式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简易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人尽职调查,确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或仅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同时,报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之日,为破产案件的结案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简易破产案件,如发现不宜简化的情形,应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并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破产参与人。 

第四章  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建立先期协调保障机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与破产案件受理的衔接,有效化解涉稳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破产合议庭应与受理案件的合议庭加强沟通,统筹协调推进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要建立“债权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

第二十九条  对于破产企业存在挽救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对破产企业积极挽救。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裁定受理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向市法院备案。案件受理后两年内未审结的,应当及时向市法院报告案件的未结原因、工作进展及推进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采取繁简分流措施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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