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451 8706
站内搜索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 THE LEGAL AND MORAL, WHILE MAINTAIN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新闻动态 / News 查看更多>>
1
2018 - 12 - 17
为进一步丰富公司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搭建员工互动交流平台,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近日,公司举办了2018年度“豪诚杯”羽毛球比赛,来自公司各部门近20名选手进行了羽球技艺大比拼。  本次比赛分设男子单打、女子单打两个奖项。赛场上,各参赛选手都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奋勇拼搏、各展风采。白色的羽毛球忽上忽下,在球场上划过一道道完美弧线,各种球技全力展现,比分一次次胶着,加油助威声此起彼伏,比赛精彩而激烈。  此次羽毛球比赛,不仅给参赛选手提供了锻炼身体、切磋球技、增进友谊的活跃平台,还展现了公司员工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精神风貌,在丰富业余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集团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交流。
2
2019 - 06 - 15
2019年6月6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入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暨成立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大会”在中共绵阳市党校知行堂成功举办。集团董事长曹爱武、法律总顾问刘艳受邀参加了会议。参与本次培训和会议的当地管理人机构代表约160余人。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入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暨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大会”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孙吉波主持,绵阳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海松、民二庭副庭长李华锋出席会议并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们对本次培训活动及成立本地管理人协会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管理人职业能力的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提出了要求和期望。法院领导讲话完毕后,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了合影留念。图: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在会上做关于“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职责与利益平衡”的主题分享随后,集团董事长曹爱武为全体参会管理人作“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职责与利益平衡”的业务培训。他围绕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原出资人、重整投资人、政府这七个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法律赋予其何种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在这场博弈中实现多方共赢等问题,深入剖析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成本与风险,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破产管理人实务知识的盛宴。曹爱武董事长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得到与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这样的培训交流活动能够形成常态,以提高...
3
2020 - 02 - 22
关于延长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及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全体债权人:       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经管理人申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决定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2月27日,原定于2020年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具体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可以就债权申报事宜联系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自贡市贡井区贡舒片区B201-1地块,川南汽车配件商业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643020;联系电话:13568992357(侯情)、18683625560(刘琛)。 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21日
4
2020 - 10 - 13
2020年10月9日,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51户债权人参加会议。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同时,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圆满完成既定议程,高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意味着华盛强破产清算一案已顺利进入终结阶段。
5
2020 - 12 - 31
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拟增补入册名单的公示》,我公司内江分公司入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20
浏览次数: 192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

(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

(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  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

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应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有关破产程序的公告。

第五  对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人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可暂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但应经人民法院允许。多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代章时各中介机构均应加盖印章。

第六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债权财产、债务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执行调查结果。

审理法院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清单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或执行法院等

对于不动产、车辆、账户等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查询。对查询结果,管理人应结合债务人资产、财务等材料进行核对。

第七条  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管理人应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债权人告知债权人会议内容以及相关决议事项。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审查结果反馈、对债权人异议的复核等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无需征询其意见。

第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就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后追加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可以网络会议、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具体方式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告中载明或由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的,事先明确表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由管理人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告知,并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职工或工会代表经通知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债权人会议召开。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  管理人应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债务人资产的可参考价值,并主动引导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价格进行协商。

执行程序中已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执转破案件中,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债务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以及已有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虽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前已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外,管理人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径直以现有相关报告结论制作有关方案、报告, 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结构的,应当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变价方案,一般应包含变价方式、次数、价幅度、无法变现的处置等内容。

如资产组成复杂、变现困难,债权人会议可概括授权管理人进行处置。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追索、追收的财产,或追索、追收成本高于追索、追收所得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索、追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不宜保管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在收到同意复函后三日内采取变价措施;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处置方案后,管理人应在决议形成后五日内开展变价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拟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并以一次分配为原则。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财产分配可以通过非货币方式进行。

分配方案已提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应在十日内完成分配工作,并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无法划入分配款的,管理人应在发现该情况后七日内与债权人就收款方式完成书面确认。如确认后账户仍无法划入的,管理人对分配款提存。

第十三条  对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以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部表决通过的决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当场裁定确认。表决未通过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 30 日内,宣告债务人破产。

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三无案件,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申 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保证债权人知情权。终结程序后至债务人注销前,债权人会议均可召开。

对是否属于破产人财产存在争议的相关案件仍在诉讼中的, 管理人可在对现有无争议破产人财产进行分配并公告分配情况后,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待涉及财产的诉讼终结后,如讼争财产系破产人财产,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程序;“三无”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终结程序。

第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意见,对不适宜整体进行简化审理案件的有关程序、事项作简化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  本意见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 年 月 


分享到:
News / 相关推荐 More
2025 - 11 - 04
为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专业能力,破解实务操作难题,11月2日,南充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北湖宾馆成功举办了2025年下半年破产管理第一期培训活动。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受邀担任主讲嘉宾,为全体参会人员带来了一场紧扣实务、内容翔实的专业讲座。刘艳律师的培训主题为《现有制度框架下预重整与重整工作的规范衔接》。她首先介绍了国内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衔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地方探索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根据地方指引内容系统梳理解读了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与重整管理人的职责及角色定位;同时结合实践中管理人机构办理预重整转重整案件过程中通常存在的困惑与问题,就如何实现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的高效、规范衔接提出了有益建议,赢得了与会法官和管理人的普遍认可。本次培训不仅吸引了协会各会员单位实务骨干积极参与,更邀请到南充市两级法院20余名法官共同参训,搭建起 “管理人 + 法院” 的专业交流平台,现场学习氛围浓厚。大家纷纷表...
2025 - 10 - 29
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吸引了来自全国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企业代表等1500余位嘉宾参会。豪诚公司法律顾问刘畅、覃万秋受邀参加本届论坛,深度参与这场行业盛会。在当前国家深入推进破产制度改革与破产法修订的背景下,本次论坛以“破产法改革与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为主题,深刻把握新时代破产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破产法领域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有效凝聚了行业共识,并为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复杂问题的解决贡献了多元化的解决方案。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共收到会议论文1500余篇,经过严格的汇编整理、专业遴选及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发布九册论文集,集中呈现了当前破产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2025 - 09 - 29
9月26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在成都成功举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民二庭庭长梁晨,技术室主任刘伟,以及协会专家顾问、全国人大代表王麒,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毅受邀出席。大会全面总结了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发布了《四川省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与协会建设白皮书(2007—2024)》,并对“十佳管理人”及“优秀会员”进行了表彰。在此次换届中,豪诚公司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行业声誉,荣幸连任副会长单位,充分体现了各界对公司实力与贡献的高度认可。作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发起单位及第一届副会长单位,豪诚公司始终认真履职尽责。公司积极投身于协会的初创建设与制度搭建等关键工作;多次参与行业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为协会的稳步发展和四川省破产事业的进步贡献了力量。大会宣读了协会2020-2025案例评选获奖名单,...
2025 - 09 - 28
9月18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2025年度评优评先活动表彰名单公布,表彰在破产管理实务、理论研究及协会事务中表现突出的团体与案例。9月26日,在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上,省管协正式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豪诚公司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多个经典案例,在本次评选中斩获多项荣誉:团体类奖项荣获“十佳管理人(2020-2025)”称号;承办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获评“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2020-2025)”,“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获评“府院联动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5)”,“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合江碧绿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效纠纷案”获评“十大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2023-2025)”。本次评优评先工作根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开展2020-2025年度评优评先活动的通知》(以...


邮箱:2177272584@qq.com
联系电话:028-8451 8706    028-8522 2530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
B座2102
栏目导航  NAVIGATION
分享到 SHAR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SCAN COD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 2024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