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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case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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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6
2019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委员徐绍史率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来我省开展企业破产法专题调研。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受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座谈会上,曹爱武先生作为管理人机构代表就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就重整程序和管理人制度完善、个人破产和信用修复、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和法律适用等阐述了豪诚观点。座谈会最后,徐绍史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听了大家的发言很感动,也很受启发和鼓舞,在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大家依然坚定信心、勇于担当,奉献辛劳和智慧。针对今天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调研组会认真考虑和研究,同时也要求大家要深入地思考一些问题,为破产法的修订和完善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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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28
8月27日,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授牌仪式、贵州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专题培训暨贵阳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盘江诺富特饭店举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律师协会、贵阳市各基层法院负责破产业务的法官、贵州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参加本次仪式。仪式上,我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协会副会长单位获授会牌。协会会徽由我公司贵州分公司员工马洋集协会单位的共同智慧最终设计而成,受到了协会高度认可。长期以来,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我公司除认真承办破产案件之外,还积极投入破产管理人行业建设事业,作为主要发起机构,参与了多个地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筹备、设立工作,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不忘初心,继续专注业务,努力支持困境企业的解危纾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破产管理人行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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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6
根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结果公示》,我公司资阳分公司入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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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2
5月12日,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代表、金江公司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造价机构工作人员等参加会议。会上,审判员宣读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指定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为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随后,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并向大会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截至目前,管理人完成了工作团队组建、印章刻制、账户开设、制度建设等前期工作以及接管债务人资产、资料,聘请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工作,依法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等实质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债权人会议对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进行核查。本次会议过程平稳,顺利完成各项既定议程。案件回顾:金江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其申请,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20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21)川2002破1号决定书,指定我公司资阳分公司担任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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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27
喜报由我公司承办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入选成都破产法庭2021年度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在“成都破产法庭”公众号“个案击‘破’”话题中公开发布。此案是我公司承办的第三起入选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案件,这既是对我公司履职能力的认可,也是鞭策,我公司将继续一如既往,勤勉尽责,以我们专业的力量为我公司承办的每一件的破产案件画上完美的句号。联利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案情介绍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利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开发建设了“丽阳星座”项目。2017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市场周期性变化的影响,联利公司因销售受阻、实际控制人死亡等原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8年3月,联利公司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经审查后于3月30裁定受理联利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4月4日指定我公司担任管理人。我公司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在温江区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度剖析。因丽阳星座项目95%的住房均已销售备案,并涉及工程纠纷,处置难度大,如果对联利公司进行单纯的清算处置,不仅本案的清偿率将大幅度降低,近200户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也将遭受严重损害。本案通过构建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进解决破产重整中的障碍;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以“能代表...
News Center 豪诚动态
5月12日,广安市前锋区困难企业解困纾困专题培训会在前锋区公安分局召开。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区政府邀请,做“以破产助力企业纾困,借重整促高质量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及解析”主题培训。前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专题培训,会议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建春主持。前锋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班正副组长,区法院领导,民庭、立案庭、审管办负责人及审判员,区经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电旅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协调小组全体成员、恒立清算小组全体成员、各专班具体经办人员,辖区鑫鸿集团、鑫鸿投控等企业负责人以及前锋区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入手,对破产制度概况进行了讲解。紧接着,董事长从重整制度特点及优势、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及职责等方面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从宏观方面讲,重整制度可以帮助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从而兼顾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两方面价值。微观方面,相对于破产清算,原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与困境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主体,能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获取破产价值。重整投资人也能以最优成本获取优质资源,优化投入产出比。董事长认为,新时代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不仅仅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推动企业依法退市的法律问题。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背景下,需要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破产管理人等各方主体加强沟通、有效协同、通力合作,帮助困境企业尽早重整成功,以利于困境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从而维护一方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优化营商环境。最后,董事长从具体案例出发,对重整过程中的实务操作进行了分享交流。通过本次主题培训,来自政府、企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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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5 - 12
5月12日,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代表、金江公司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造价机构工作人员等参加会议。会上,审判员宣读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指定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为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随后,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并向大会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截至目前,管理人完成了工作团队组建、印章刻制、账户开设、制度建设等前期工作以及接管债务人资产、资料,聘请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工作,依法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等实质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债权人会议对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进行核查。本次会议过程平稳,顺利完成各项既定议程。案件回顾:金江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其申请,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20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21)川2002破1号决定书,指定我公司资阳分公司担任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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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5 - 1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升办理破产水平,保障“僵尸企业”出清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我市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用于援助本院受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第三条  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第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数额根据本院每年预算确定。第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二)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三)债务人财产可用于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极低,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四)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破产案件下列费用:(一)管理人报酬;(二)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四)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第七条  确定管理人履职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三)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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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4 - 30
4月25日,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期业务培训会顺利举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川华、副庭长李维、法官白静及协会39家会员单位共计12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应邀为本期培训会授课,解析民法典中的破产问题。《民法典》及7件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111件旧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被修订,《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等9部法律及116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对各行各业影响深远,对破产业务的开展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刘主任以《民法典》视角,针对破产管理人普遍关注的破产程序中民法典的溯及力、抵押权预告登记、动产抵押的效力和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的保全、保证责任、非典型担保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相关案例与参会人员进行了分享交流。本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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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4 - 27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8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成都中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简称《预重整指引》)。《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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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授牌仪式、贵州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专题培训暨贵阳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盘江诺富特饭店举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律师协会、贵阳市各基层法院负责破产业务的法官、贵州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参加本次仪式。仪式上,我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协会副会长单位获授会牌。协会会徽由我公司贵州分公司员工马洋集协会单位的共同智慧最终设计而成,受到了协会高度认可。长期以来,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我公司除认真承办破产案件之外,还积极投入破产管理人行业建设事业,作为主要发起机构,参与了多个地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筹备、设立工作,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不忘初心,继续专注业务,努力支持困境企业的解危纾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破产管理人行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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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下午,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集团中心业务总监张荣军受北京产权交易所(集团)西南中心邀请,出席了“北交所西南中心企业破产重整/重组论坛”,并与北交所西南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曹爱武董事长受邀代表嘉宾致辞,对“北交所西南中心企业破产重整/重组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曹爱武董事长表示,双方合作,旨在共同发展企业并购重组、股权、司法网拍辅助服务、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等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提高双方市场影响力,实现共赢发展。
发布时间: 2020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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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0年8月13日,豪诚集团财审中心总监、中正财税公司总经理雷加林到访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并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政、创始合伙人郭帅、王政律师座谈交流。座谈会上,雷加林总监介绍了豪诚集团的主要业务领域和近两年的发展情况,服务涵盖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等领域。徐政主任也对云联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发展理念、运营管理模式、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介绍。随后,双方就合作领域和合作模式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和探讨。02双方通过交流,达成战略合作共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技术互助,利用我公司在破产业务领域的优势,结合云联所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拓宽发展空间,实现合作共赢,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债务重组等业务方面共画蓝图。
发布时间: 2020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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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自中法〔2020〕82号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坚持服务...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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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关于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执业环境。(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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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14点,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顺利召开。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作为第一届副会长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西南地区成立的第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豪诚集团是6家发起人单位之一。作为成都市破产行业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协会吸纳了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社会中介机构。截至目前,会员数量由成立之初的30家,发展到共有单位会员64家,个人会员172名。单位会员中,律师事务所35家,会计师事务所23家,清算事务所6家。会上,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所主任刘艳当选副监事长。四川豪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机构,管理服务危困企业逾百家,清理不良资产超过500亿元,被多家人民法院评为优秀破产管理人机构。豪诚集团作为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将不负重托,继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创新工作,力争成为业内一流的破产管理人标杆型领军,为成都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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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福兴酒店8楼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债权人、职工代表、管理人代表等参加会议。2020年3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108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4月1日以(2020)川0108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城北医院管理人。会上,管理人代表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圆满完成了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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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在绵阳市委党校顺利召开。我公司当选协会副会长单位,董事长曹爱武担任副会长。 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符合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目前协会共有54个会员单位成员。授牌仪式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将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有利于畅通‘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程序,帮助危困企业实现破产重整;更好地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对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执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促进管理人行业自身发展,更好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豪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将一如既往坚持“正直诚信、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发展共赢”的理念,为协会的发展和全川乃至全国的破产清算与重整工作持续贡献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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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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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通中法〔202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意见精神。特此通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提升南通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现结合2020年4月29日省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对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是推进各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
发布时间: 2020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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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匹配,构建切合实际的审理规则,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第二条  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合议庭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并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破产案件:(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
发布时间: 2020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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