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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5
2019年2月22日,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共有218户债权人到会。根据现场统计,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高票通过。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当日同时裁定此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比选,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被指定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与沙淇实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在本次会议上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同时,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3项方案均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高票通过。顺利完成本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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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30
专 家 介 绍      丁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常务理事与智库专家,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商法与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学术专长为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破产法专家丁燕教授莅临我公司进行《企业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专题调研       7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教授莅临我公司进行破产法专题调研,集团领导热情接待。调研会现场图      调研座谈会由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持,集团副总裁刘春、业务总监王双、财务总监雷加林、方法律所副主任覃万秋及部分骨干律师一同参加了会议。同时,为了扩大调研范围,提升调研质量,集团还特别邀请了益航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发展部姚伟明总经理、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杨思永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泽学律师参加调研座谈会。       调研过程中,丁教授首先对豪诚集团的精心安排以及各家专业机构对调研工作的支持表达了诚挚的谢意,随后围绕其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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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6 - 08
破产法治·天府论坛2020年6月6日,由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承办的首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企业重整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专题研讨会”在青白江区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邀请并吸引了来自省内外的党政领导、法官、专家学者、管理人、企业家、媒体记者等150余人,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受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曹爱武先生作为管理人机构代表在大会上作了“重整价值探析”发言,他结合自己在破产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围绕破产重整的法律意义、社会价值、经济学意义、重整价值要素、管理人应具备的综合能力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观点获得在座专家学者的好评。 本次论坛是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一届论坛,是为所有从事破产工作、关心破产事业的朋友们搭建的学术交流、同仁聚会的平台。豪诚智库集团作为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的专业机构之一,将为助力四川乃至全国营商环境优化,献计献策,贡献豪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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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01
近年来,随着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投融资、并购交易中应用的场景越来越广泛。10月30日,我公司组织员工开展了题为“对赌协议的法律探究”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蕾律师主讲。杨蕾律师从何为对赌协议、权益融资的主要方式、对赌的效力及实际履行、对赌的交易模式与对赌协议中的核心条款等方面进行阐释,让参训人员对“对赌协议”形成初步认识。同时,杨蕾律师通过海富投资案、华工案等经典的对赌案例,结合《公司法》、《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详细分析了投融资、并购交易中因对赌条款引发诉讼涉及的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的要点。进而详细剖析了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及实际履行规则,对赌中的估值调整,加深了参训人员对“对赌协议”的认识。随后,杨蕾律师通过俏江南案,以“回购+领售权+清算优先权”的交易结构设计向参训人员讲解了对赌的常用交易模式。杨蕾律师表示,投融资交易中,交易的主体情况、融资背景、交易条件等都有各自的特点,体现着不同的需求,一份合同“模板”显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对赌作为一种特殊交易模式,要更加关注对赌协议条款的设计,防范风险。她针对背景性条款、商务核心条款、程序性条款、保障性条款这四类在对赌协议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纠纷关键条款,由点及面,全面讲解了对赌交易中的必知风险。通过本次培训,集团员工对“对赌协议”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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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5
2021年1月5日,成都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福兴酒店8楼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债权人、管理人代表等8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现场会上,管理人代表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管理人代表做工作报告随后,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决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债权人自荐、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确定由四川泉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填写表决表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统计表决结果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圆满完成了成都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构建破产审判“五化”格局的思考

日期: 2018-11-21
浏览次数: 139

构建破产审判“五化”格局的思考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俞锦峰

破产制度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手段,受到各方重视,为当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破产案件受理、执破结合衔接、债权人会议运行、管理人机制构建、专业审判团队建设等五个方面亟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应该寻求构建一种法治化、常态化、高效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破产审判“五化”格局,力求使破产审判在新常态下的“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构建破产文化外部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破产法治化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丛林法则衍生破产法则,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竞争中得以生存的不二法则。“谈破色变”甚至是拒绝受理破产案件无疑与法治化进程背道而驰。大量生产过剩或是地方培植的“将死不死”的“僵尸企业”已经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绊脚石,因此,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效运行破产机制已经是当下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然选择。

    建立市场主体危救机制。企业破产法不仅是出清市场的“清道夫”,更是危困企业的“救火队长”。企业破产法引进的破产重整制度显示了破产拯救法的属性特征,开辟了一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的三角平衡路径。这种旨在帮助危机企业再生重建得以继续存活的制度,将债务清理、债权清偿以及社会利益的衡平推向一个大致平行的维度。其价值体现在保护了危机企业的生产力,同时给予债权人获取清算条件下更优的清偿分配,实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的多赢。

    构建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破产法为市场主体的规范有序退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且市场化的法律基础,使得市场主体(包含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破产相关人)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平台下进行协商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和成本。破产审判通过维护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弘扬商业道德及优良传统,从而加快诚信社会发展。

    二、畅通破产程序导入渠道,促进破产案件受理常态化

    强化执破结合运行机制。“执转破”运行机制可谓统筹破产常态化,增加启动破产程序的新途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规定,但该规定未能就执行转入破产的具体程序和实体标准认定作出进一步明确。因此,就具体执破结合运行机制而言,应该在主体启动条件、法院内部流转、审判模式创新、资产高效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强化沟通协调运行机制。破产程序中的审查、受理、审理都离不开“府院联动”下的沟通与协调。法院与政府应当就企业破产事项建立固定的风险预警机制、协调会商机制以及工作保障机制。唯其府院密切互动,职责分工配合,方能实现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强化破产繁简分流机制。繁简分流必然是破产案件受理常态化的趋势,也是破产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当前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借鉴普通案件审理的实践操作,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应该就适用范围、程序节点设置、流程简化缩短等方面,在破产制度框架下予以细化、简化。

    三、强化债权人议事机构职责,促进债权人意思自治高效化

    尊重债权人自治自救行为。自救者,人恒救之。债权人的自力救济是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基础,这种自力救济不仅体现在破产受理前,还应该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过程。在我国破产法宗旨所彰显的社会本位思想下,债权人的自力救济应该是在法院监督约束下的自治。法院对债权人所作出的自力救济行为有监督之责,具有最终的裁决认可权力。但这种约束与监督并非是与债权人自治对立,除去有些债权人自治与司法权冲突的部分,法院应注重引导债权人实施自力救济,以此调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发掘债权人群体的创造力。

    建立债权人会前沟通机制。会前沟通机制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更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保证债权人会议依法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的前提条件。以美国破产法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规定为例,其中有条文明确要求法院在重整计划表决前,对重整计划的披露说明举行听证会,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建议。而我国破产法并未对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的事项披露和协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建立债权人会前沟通机制实有必要。

    完善债权人会议程序规定。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容易看得见。笔者认为,关于债权人会议程序的完善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议程设置。对于债权人会议的议程设置,应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序、高效。结合司法实践做法,债权人会议的议程设置可以优化的地方如:回答询问环节、表决结果统计环节、会议记录环节。其次是表决方式。现代网络通讯高度发达情况下,企业破产法对于运用网络通讯表决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而现实是确有必要。特别是对于中小债权人,往返表决成本过高,因此,在经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网络通讯表决与现场表决同时进行的表决方式。

    四、完善破产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管理人市场规范化

    完善破产审理信息化建设。破产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体现在于破产信息平台的搭建。破产信息平台不仅能最大化地维护破产企业相关各方权益,而且可以真正实现把破产企业的资源配置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的整体配置范围之内,实现市场经济大市场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对于破产审理工作信息的完整披露还只是开始,破产审理信息化建设尚需更多关注。

    推进管理人市场有序发展。引进管理人制度代替原有的清算组制度,是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也是加快我国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管理人的履职密切相关,破产管理人市场的有序发展是管理人履职的重要保障。因此,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养成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应当是当前破产规范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必须确保管理人市场规范化建设有组织、有监管。

    运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针对当下“无产可破”案件的现实需要,为解决管理人报酬和破产费用提取的“老大难”问题,可以建立并运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模式。一方面,在有产可破案件中多收取费用建立基金,弥补“无产可破”案件支出,实现破产基金交叉补贴;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争取政府财政拨款补贴。

    五、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促进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

    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相比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法官的能力要求、综合素质、专业素养等有着更高的要求。破产法官不仅要精通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对刑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等法律熟悉掌握。除此之外,破产法官需要熟悉企业经营关系、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需要具备与政府部门综合协调,与各方涉案主体沟通往来的综合能力。因此,建立专业破产审判队伍,完善破产案件法官绩效考评机制,提升破产法官审理积极性与创新意识,是当前破产专业化的题中之义。

    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破产案件审判组织在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权的同时,应有效依托院、庭长以及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咨询职能,强化院级层面各庭室的信息共享,集中力量应对破产案件可能涉及的多面难题。首先要兼顾独立履职与谋划互动的关系。梳理总结破产案件审理所涉重大事项,包括破产企业面临的实质难题和破产案件审理的重大程序节点。根据上述重大事项及重大节点,及时制定应对预案报上级法院或是地方政府,避免案件审理陷入被动。其次要探索破产案件高效合议庭模式。对于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配置,可由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适时适当创造性地吸收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寻求破产案件审理的对内高效决策与对外高规格联动,加快案件审理效率。再次要完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和院、庭长监督职能。破产合议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推进情况和疑难问题,将案件的重大节点如管理人选任、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处置等事项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或审委会讨论,或提交院、庭长审议,依法接受监督。(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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