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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5
2019年2月22日,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共有218户债权人到会。根据现场统计,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高票通过。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当日同时裁定此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比选,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被指定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与沙淇实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在本次会议上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同时,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3项方案均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高票通过。顺利完成本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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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14
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茅台矿泉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我司贵州分公司组成贵州茅台矿泉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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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04
2020年7月31日14点,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顺利召开。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作为第一届副会长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西南地区成立的第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豪诚集团是6家发起人单位之一。作为成都市破产行业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协会吸纳了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社会中介机构。截至目前,会员数量由成立之初的30家,发展到共有单位会员64家,个人会员172名。单位会员中,律师事务所35家,会计师事务所23家,清算事务所6家。会上,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所主任刘艳当选副监事长。四川豪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机构,管理服务危困企业逾百家,清理不良资产超过500亿元,被多家人民法院评为优秀破产管理人机构。豪诚集团作为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将不负重托,继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创新工作,力争成为业内一流的破产管理人标杆型领军,为成都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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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实施在即,为了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全方位提升员工执业能力,提高员工依据民法典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集团决定于11月开展民法典系列培训会。2020年11月6日,第一场培训如期举行,本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覃万秋律师主讲。本场培训会内容为民法典总则编。覃律师理论结合实践、实体联系程序、深入浅出地对总则编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听取本次培训后,集团员工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对民法典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增加了灵活运用民法典的知识储备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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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9
3月18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多功能厅召开。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职工代表、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工作人员、购房户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顺利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本案案涉重大、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农民工、购房户人数众多,社会矛盾突出。资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二十多家单位组成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协调小组,为中豪公司重整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给予支持,确保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关注】李曙光:我们能够从二重重整案中学什么?

日期: 2018-02-01
浏览次数: 170

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二重)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5年9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二重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

中国二重重整案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国内最早探索“预重整”制度。“预重整”是美国破产法发展出来的制度,它是指使受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也可以说是一种简易的重整程序。它的特点在于把法庭外重组程序与法庭内重整程序结合起来。在破产程序前制定合同式的重整解决方案是一种高效的办法,以免一旦将重整的需要公之于众,债权人就尚存企业财产的出路争论不休,预重整为正式重整披上了规范化的程序外衣。这样,在司法重整期间,管理人就有可能按照之前达成的重整方案,将重整方案的制定、采纳方案的决定纳入破产重整法的框架进行。预重整有三个核心的特征:第一,在申请司法程序之前,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进行了商谈,并拟定债务人企业复苏及偿还债务的计划;第二,债务人恳请债权人对该计划进行表决,且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表决通过;第三,要使之前达成的重组计划约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债权人,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


 在各国重整实践中,以英国“伦敦模式”和美国破产法第1125条模式最为成功。中国二重的预重整,具有中国特色,它由二重集团、德阳二重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德阳中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力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并依法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的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二是“债委会”在重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使金融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在本案中,中国二重之所以能够高效推进重整计划,其重要前提是在濒临破产之际和重整程序进行中,企业集团始终保持着控制力,但这种控制力与“债委会”的作用密切相关。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的指导与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中国二重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正是这一委员会领导了整个庭外重组的谈判工作并最终达成了重组方案。


 

三是二重重整的有效性在于集团稳定与多方协作,并釆用债转股等多种金融工具。中国二重重整实际上是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同时重整,是企业集团的重整。从重整制度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集团重整成功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在重整期间保持企业集团内部的管理稳定。否则,破产程序开始后企业集团便会在内部开始形成利益的分歧。

 

在此案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合作。该案一个非常核心的探索在于,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充分考虑其商业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具体而言,普通债权组被划分为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以及国机集团普通债权这三大类。三类债权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清偿方式有所区别:金融债权采取现金清偿与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国机集团债权采取留债处理的方式;非金融普通债权采取全部现金分期清偿方式,25万元以下债权一次性清偿,25万元以上债权清偿期越长则清偿率越高,分2、3、5年分别清偿比例为55%、75%、100%三种方式让债权人选择,承担风险越大得到清偿比例越高。


中国二重的成功重整,给上市企业重整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此案还启发了我们,重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重整”应是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的自选动作而非必选动作。重整可能以两种方式进行,或者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庭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在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法庭外的程序是依照各方意愿及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能否操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果是直接通过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则法院不应要求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须先有重整方案,甚至作为立案门槛,这是对法庭内外程序的混淆。法庭外的企业自主重整与司法程序相互结合,应当是在庭外达成重整协议后,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予以确认。“预重整”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债权人的合作。这种依赖性就为每个债权人提供了“敲诈勒索”的可能,因为债权人可以以不合作为要挟,谋求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特别利益,这种趋势只有在规范化的重整程序中才可以得到扼制,因此,“预重整”的运用一定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二,股东权益在重整程序中的削弱应有合理依据。中国二重重整各方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了司法框架下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短期内(2015年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采取的重整措施之一即“债转股”。按照现有破产法框架,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从经济学与法学原理来看,因为企业已经失去了由原股东投入的资本,所以股东股份也不再具有价值,股份的经济价值也就不会被债权人作出的债转股的决议损害。但原则上还应在重整程序中为原股东提供维持股票价值的程序法上的保障,对于原股东的股东权益应有第三方评估。明确原股东的权益也有利于确定新股东的份额。


第三,“债委会”的功能应区分在不同程序中的运用,同时注意其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最近两年,银监会一直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推动“债委会”模式,2016年7月还专门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庭外的债务处置程序并无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主要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法庭内的程序主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法院要求开展工作。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目标不尽相同,对于“债委会”规则程序、职权划分也应做细化区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四项职权和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对管理人的监督事项语焉不详,且未按程序不同作出区分,例如召集人、成员组成等“债委会”自身的工作机制需要因为目标不同而设置不同。在债务处置过程中,还有债权人会议、“债委会”主席团、中小债权人和管理人等其他主体同时在发挥作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债委会”只是其代表机关,“债委会”的职权范围应当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充分授权,并保护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小债权人利益,才能使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效力。

 

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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