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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21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5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0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淇实业)破产重整一案。同日,该院以(2018)川10破申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川1025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将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并入沙淇实业实施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为依法化解沙淇实业等5公司的财务困境,充分挖掘企业运营价值,保障债权人与职工等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热忱欢迎有实力的投资者积极报名参与竞争。一、沙淇实业的基本情况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四川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首批清洁生产认证企业”、“四川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认证企业”、“四川省小巨人成长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拥有粮食收购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资质。按照四川省委、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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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24
主讲嘉宾:乐红璐中英人寿首席家庭财富风险管理师成都电视台特邀理财嘉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金牌保险服务明星中英人寿第一位全球百万圆桌MDRT终身会员连续十三年获得世界华人国际IDA龙奖德国慕尼黑AVIVA全球峰会特别贡献奖、总冠军奖首届中国寿险组织发展天雁大奖年度杰出总监奖保险——让爱没有缺口——保险知识专项讲座为切实维护集团员工生活利益,确保大家“老有所养、幼有所护、病有所倚”,2019年6月21日,豪诚集团特邀中英人寿高级总监乐红璐老师,开展“保险——让爱没有缺口”保险知识专项讲座,为大家详细讲解如何科学合理的建立家庭保险。图:“保险——让爱没有缺口”讲座现场结合讲座前期对于员工需求的充分调研,乐红璐老师围绕大家的现实需求与购买困惑,从理赔原则、保险办理原则、重疾险选择等方面,深入浅出地与大家交流如何科学专业购买保险、更好地履行对家庭的爱与责任。图:中英人寿高级总监乐红璐老师讲解保险办理原则针对备受关注的重疾险选择问题,乐红璐老师指出,除了百万医疗险外,建议大家一定要购买重疾险。目前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经足以治愈部分重大疾病,而重疾险的额度就是终极治疗条件的保障,能够有效帮助患者规避“有药可治却无钱可治”的风险。至于重疾险的保额到底保多少合适,乐红璐老师从专业角度向大家提供了三个参考选项:30万重疾是基本保障-医疗费,50万重疾是小康保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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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01
2020年3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1日指定我公司担任城北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关 于 我 们豪诚企业智库集团系专业从事危困企业破产救助、并购重组、企业管理咨询、财税咨询、法律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拥有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行和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中正诚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成熟的业务平台。【联系方式】电话:028-8451 8706邮箱:284197600@qq.com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座2102-2103室REVIEW◆◆往期回顾豪诚动态丨我司入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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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0 - 14
2020年10月13日,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在金堂县人民法院召开。本次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会上,管理人代表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第五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同时,债权人会议对《剩余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圆满完成既定议程,高票通过了《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  本次会议后,本案将依法进行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亦为最终分配,这意味着万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顺利进入终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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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31
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拟增补入册名单的公示》,我公司内江分公司入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日期: 2021-04-30
浏览次数: 249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升办理破产水平,保障“僵尸企业”出清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我市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用于援助本院受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  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数额根据本院每年预算确定。


第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

(三)债务人财产可用于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极低,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四)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破产案件下列费用: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  确定管理人履职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履职援助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管理人的履职援助,一般根据下列三个档次确定个案援助金额:

(一)债务人无任何财产线索,亦无任何财产、财务资料等可供清算的,每件援助4至5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4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1万元;

(二)债务人财产较为分散,财产调查、归集工作较为繁杂,资产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人以下的,每件援助6至8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6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2万元;

(三)债务人财产分布在四川省范围内跨市、州,财产调查、归集工作难度大,资产处置难度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至20人的,每件援助8至10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7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3万元。

有债务人财产需跨省调查、处置或特别分散,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上等导致管理人工作量巨大情形的,援助金额可酌情提高,但每件报酬与费用合计援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本院设立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负责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监督。监管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督察室、破产法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管理人申请资金援助的,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档次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向本院提交《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和工作开展清单。联合履职的管理人,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表中共同加盖印章。

合议庭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破产法庭负责人审核后,集中报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研究决定。

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于每季度对该季度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决策,决定发放事项,并形成纪要。


第十一条  对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决定发放的援助金,合议庭经办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将申报材料及审核签批页,通过司法行政综合系统提交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本院应加强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形成专门的台账管理,每半年报送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分析,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三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报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度审结的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管理人(清算组)援助资金申请表

          2.管理人履职明细表


附件:1.管理人(清算组)援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管理人履职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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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黔06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永忠对天鑫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又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黔06破1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鑫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履行《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职责。为推进天鑫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维护各方的权益,管理人决定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重整投资人招募须知(一)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全国招募投资人,并接受各方监督;(二)本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投资人平等适用,参选投资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交纳报名诚意金。仅提交报名文件未交纳报名诚意金的视为报名未成功;(三)在投资人未报...
2023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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