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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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关于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执业环境。(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二)明确管理人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企业破产程序全过程和企业破产事务各方面,包括接管企业证照印章、财产资料、全部资产,调查企业财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营业事务,处分企业财产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三)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及刑事、行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四)保障管理人尽职调查。支持管理人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五)依法申报税收、社保债权。及时通知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税收、社保债权,保障税务、社保部门全面查阅财务资料。(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六)支持帮扶危困企业。积极帮扶陷入债务危机而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经营价值,解决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衔接,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效率和成功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政府)(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在破产过程中,对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重整、和解的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将企业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解决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八)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作用。推动建立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债权人成立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鼓励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发挥沟通桥梁作用,探索化解担保圈风险的有效措施,引导金融债权人依法合规支持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推动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九)妥善处置瑕疵财产。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产权瑕疵依法进行甄别,对国有划拨土地及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无证房地产、房地权属分离等情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盘活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十)协调处理相关资质。破产企业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路桥建设施工资质,化工原料、天然气存储及生产,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报刊、广告经营许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资质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的,各相关部门在破产程序框架内,本着有利于企业重整或和解,一体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会商人民法院予以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各相关部门)(十一)保护购房人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十二)简便快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的,各相关部门依管理人申请及时注销税务、工商登记。及时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引入新投资人后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十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同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处置抢控破产企业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对财产接管、大型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前制定维稳预案,确保遇有情况及时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区县政府)(十四)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修复信用。完善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投诉等制度,协调信用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积极支持重整、和解成功企业及时退出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十五)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犯罪行为。发现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管理人可向有关机关举报并移送线索、材料,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关机关要加大协查力度,逐步形成打击逃废债务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十六)充分发挥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作用。持续保障破产专项保障资金及破产管理人协会援助资金池的资金充盈,充分发挥破产专项保障资金、破产援助资金在解决破产费用缺失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保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等,调动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十七)加强管理人队伍管理。积极开展管理人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管理人履职能力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和推动管理人协会的行业自律建设。(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法院负责人任副总召集人的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法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法院和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法院负责汇总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的问题,市国资委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问题,提交会议研究解决。(二)建立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组织召开,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研究解决破产处置工作全局性、整体联动事项,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决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组织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可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企业破产处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难点堵点问题以及破产处置工作中的局部性、“点对点”及“一案一策”联动事项。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共识的,可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要求抓好落实。(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定期交流“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计划和企业破产工作动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通报全市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为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供研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