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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6
公司成功举办“公文写作”专题培训               为了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培养员工的团队合作意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组织“公文写作、PPT制作、公司现场管理、制度文化建设”专题培训。         23日上午,集团行政总监张荣军先生结合自己多年文字工作经验,针对工作中所需的各类文书,讲解了各类公文文书的用途、格式,剖析了各类文书写作的要点、难点及注意事项。        23日下午,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从公司发展历程、公司远景规划、员工自我实现三个方面与全体员工交流谈心。         此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目标更加明确,干劲更加充足,将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善加利用此次培训所传授的技能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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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2019年4月14日,由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主办、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助力一带一路 服务金融创新”2019法律高端论坛在成都华尔道夫酒店举办。     参与本次论坛有来自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业内机构的嘉宾。与会嘉宾各抒己见,畅谈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新机遇、新生态、新挑战”。      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次论坛,并在“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圆桌论坛”上就“破产重整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作了专题发言,简要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观点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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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7
为了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交流,2019年11月16日,成都破产管理人协会、四川省律协破产法专委会、成都市律协破产法专委会一行16人赴浙江杭州参加“市场化竞争背景下的管理人队伍建设和重整业务探索”研讨沙龙,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所主任刘艳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应邀参加了此次交流。       本次沙龙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受邀参加沙龙交流的还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杨宇军副处长、杭州中院破产审判庭梁琦法官、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杭州师范大学讲师王立等。       沙龙围绕管理人团队建设、管理人履职评价、关联企业破产和预重整制度构建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任一民会长、朱黎副会长、京衡律所韩骏律师、王建业律师分别从自身团队管理和办案经验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与参与人员进行了深入互动式交流。       浙江在破产案件审理、预重整制度创设、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涉税问题处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浙江模式”、“温州模式”。通过本次沙龙,不仅达到了同行交流的目的,同时也将浙江先进经验带到四川,为四川的危困企业拯救和僵尸企业出清提供借鉴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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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6
根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结果公示》,我公司资阳分公司入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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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2
5月12日,广安市前锋区困难企业解困纾困专题培训会在前锋区公安分局召开。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区政府邀请,做“以破产助力企业纾困,借重整促高质量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及解析”主题培训。前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专题培训,会议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建春主持。前锋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班正副组长,区法院领导,民庭、立案庭、审管办负责人及审判员,区经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电旅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协调小组全体成员、恒立清算小组全体成员、各专班具体经办人员,辖区鑫鸿集团、鑫鸿投控等企业负责人以及前锋区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入手,对破产制度概况进行了讲解。紧接着,董事长从重整制度特点及优势、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及职责等方面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从宏观方面讲,重整制度可以帮助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从而兼顾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两方面价值。微观方面,相对于破产清算,原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与困境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主体,能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获取破产价值。重整投资人也能以最优成本获取优质资源,优化投入产出比。董事长认为,新时代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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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二条  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

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  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管理人,晋级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一个级别,该晋级不受名额限制。

(二)优质管理人。连续三年个案考评均在90分以上且年度考评均为优秀的管理人,授予“优质管理人”,直接晋升为一级管理人,且不受一级管理人名额限制。

(三)降级。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该降级不受名额限制;除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外,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末尾的一级管理人、排名倒数两名的二级管理人,降到下一个级别。

(四)淘汰。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除考评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外,当年度考评得分排名末尾的两名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当年度出现三件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管理人,直接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

(五)除名。符合除名情形的管理人,立即停止执行职务,由人民法院及时更换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第二章  个案考评


第六条  个案考评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

个案考评由实时考核和个案综合评价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实时考核80分,综合评价20分。

第七条  个案考评主要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考评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评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企业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评负面清单》,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实时扣分。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根据管理人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填写《企业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评价负面清单》。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填写两份《负面清单》进行初评,由合议庭复核后,报考评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个案考评,由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核负面清单》和《企业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评价负面清单》于个案评分完成后15日内提交市中院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个案考评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完成。

 

第三章  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由年度案件考评和年度履职评价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案件考评70分,年度履职评价30分。

第十四条  年度案件考评计分方式为该年度管理人所办案件的个案考评平均分,权重为70%。

年度内办结的案件以个案考评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考评基础分值;未办结案件以当前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考评基础分值。

未被指定的入册管理人,不参与年度考评,保留其管理人资格及所在级别。

全市基层法院的未结案件,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形成年度案件考评分数,并报市中院考评小组。

第十五条  年度履职评价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规模发展、工作效果、专业素养以及社会工作等要素进行考评。

年度履职评价由市中院考评小组负责召集,基层法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业务庭派员参加。考核方式为由案件所在法院的派员代表填写《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管理人的年度履职评价得分为综合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按权重30%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中院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二)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五)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六)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八)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专业人员队伍,指负责办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需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执业资格。

对第(一)(二)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第(三)至(五)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十七条  考评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考评等级。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或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有个案考评60分以下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60分,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全市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核负面清单》

2.《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评价负面清单》

3.《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

 



           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核负面清单


                                                                                                                 (       )川    破      号

   管理人:                                                                                    承办人  


事项

评分标准

上限

扣分及情形

一、除名事项

1

履职中存在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的,直接提请考评委员会将该管理人从名册中除名,并由法院直接更换管理人。

2

拒绝法院指定,或未经法院许可擅自辞去职务。

3

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4

未经许可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办理。

二、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

团队组建

1.管理人团队组成人员有应回避而未及时调整的,发现一名成员扣0.5分。

2


2.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法院备案管理人工作团队组建情况的,扣1分。

2


3.管理人成员有未取得法律或会计执业资格的人员,发现一名成员扣1分。工作人员除外。

3


4.管理人团队中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告知法院,发现一次扣1分。

4


制度管理

1.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七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报备、延迟报备规章制度的扣1分。

1


2.无正当理由,规章制度不完备的,一项制度扣一分。管理人规章制度应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1


维稳预案

有维稳事件发生可能的,未及时报告、未制定预案或未及时妥善处理的,出现1起,扣4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6分;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综合评价部分再次评价。

12


印章管理

1.收到指定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延迟提交管理人印章封样备案的,扣2分。

2


2.无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一经发现,一次扣1分。违法使用管理人印鉴、接管的债务人印鉴,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形处理。

4


3.终止职务后,无正当理由未将管理人印章销毁证明报法院备案的,扣2分。

2


财务管理

1.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造成不利影响的,视情形在2分以内扣分。

2


2.债务人的存款、债务人财产变价款等款项未统一划入管理人账户进行管理的,发现1次扣2分。

6


3.未按照财政部《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记账处理的,扣2分。

2


4.执行职务费用的列支未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或大额支出未经法院审核批准,扣2分。

2


5.差旅费用未严格控制在报备的团队组成人员范围内,或破产费用支出无明显依据,根据金额大小,每笔扣1-3分,扣分无限制;将破产费用挪用于其他事项,在个案综评部分再次扣分。

不限分


6.未按季度向法院提交书面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的,一次扣2分。

2


三、接管


1.接受指定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接管方案报法院备案的,扣1分。

1


2.指定管理人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全面接管的,扣3分。

3


3.接管时未进行清点,未制作交接清单、接管笔录,无交接各方签字确认,视情形扣1-4分。

4


4.未及时提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扣4分;造成债务人财产流失等重大后果,在个案综评部分再次扣分。

4


5.未及时代表债务人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执行程序,造成不良后果,视情形扣1-5。

5


6.未及时将接管情况、公告情况报法院备案的,扣1分。

1


四、尽职调查

常规调查

1.未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视情形扣1-5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扣1分。

6


2.未制作调查笔录或调查工作记录,扣2分;笔录或记录上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扣1分。

2


3.无正当理由在一债会之前未完成调查工作的,扣2分。

2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影响债权人会议审查的,扣2分。

2


 

财务清查

1.未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未根据需要对债务人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或无账册情况下未制作财产状况说明的,视情形扣1-5分。

2


2.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未及时向法院报告的,扣1分。

1


3.未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扣1-2分;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未及时报告法院的,扣1-2分

2


五、财产管理


1.无正当理由未制作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的,扣2分。

2


2.未及时处置债务人易损、鲜活易腐、易贬值、保管费用较高以及其他必须及时处置的财产,导致资产严重贬值等情形,视情形扣1-8分。

8


3.未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变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方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鉴定、评估的,视情形扣1-8分

8


4.未能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视情形扣1-10分。

10


5.未经报告债委会或人民法院即实施: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20分。

20


6.未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4分。

4


7.未对债务人的分支机构、无形资产等进行清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形扣1-10分。

10


 

 

 

 

六、财产追收


1.未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每次扣1分。

4


2.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10分。

10


3.未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掌握出资到位情况,或发现出资瑕疵时,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出资人追收出资、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8分。

8


4.未能主动关注公司董、监、高收入情况,或发现有非正常收入及被侵占财产未及时追收或采取有关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6分。

6

5.未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视情形扣1-8分。

8


6.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出现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每次扣1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3分。

10


7.未及时清理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每项投资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加扣1-8分。

12


8.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未经过充分调查核实,或核实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随意放弃追收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加扣1-10分。

10


七、债权审核


1.未根据债权性质、清偿顺序对申报债权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的,扣2分。

2


2.未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扣2分;公示后未对异议人进行释明或无释明记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0.5-2分。

4


3.未主动查询、了解企业欠缴社保、欠税情况,或未在在一债会前书面通知相关机构申报债权的,每次扣1分。

2


4.未及时对申报的债权性质进行审查,导致案件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视情形扣1-2分,出现重大维稳事件的,视情形加扣1-6分。

2


5.在一债会前未编制规范的债权表,或编制的债权表无债权结构、债权构成、债权性质等内容的,扣1-2分。

2


6.未及时处理对债权表所载债权的异议,或在异议不成立时未及时告知异议人救济途径,导致权利人权益受损的,每笔债权扣1-2分。

10


7.一债会前未及时提请法院临时确定未决债权债权额,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笔债权扣1-2分。

6


 

 

 

 

 

八、债权人会议


1.未按法院要求积极协助筹备一债会,未及时提交一债会相关资料,导致出现债权人会议质量不高、债权人会议延期等情形的,视情形扣1-4分。

4


2.未按法院要求形成会务预案的,扣1-2分。

2


3.未及时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未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每项扣1分。

2


4.未全面完成通知与会人员、核对参会人员身份、会议记录、保存会议记录、会议文件材料等会务工作的,每项扣1分。

5


5.债权人会议材料内容不能详实反映管理人工作、文字表述不准确的,视情形扣0.5-4分。

4


6.债权人会议组织混乱无序,债权人会议效率受到影响的,视情形扣1-3分

3


7.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会议纪要及决议结果书面报告法院的,视情形扣1-2分。

2


8.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法院裁定的,每次扣1分。

5


九、重整


1. 未经许可,擅自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视情形扣1-4分。

4


2.擅自协助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持有债务人股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扣4-10分;导致重整程序受影响,视情形加扣1-10分,且在个案综评部分再次扣分。

20


3.擅自允许出资人分配投资收益的,或监督不到位的,扣4-10分;导致资金无法追回等情形,对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形加扣1-10分,且在个案综评部分再次扣分。

10


4.擅自准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的,或未妥善保管,导致毁损灭失等情形、导致债务人、债权人权益受损,视情形扣4-10分;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在个案综评部分再次扣分。

10


5.未经审慎审查,擅自许可取回权人取回财产,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10分。

10


6.擅自为继续营业借款并为该借款设立担保的,视情形扣1-6分。

6


7.未向法院报告,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视情形扣1-2分。

2


8.到期不能提交重整计划,且既未申请延期又未申请破产清算的,扣4分;管理人对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做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的,或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未书面报告法院的,扣4分。

4


9.因管理人原因未及时将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划入管理人账户,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8分。

8


10.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未及时制定监督计划、未及时提交监督报告等报法院备案的,每项扣1分。

2


11.未能及时申请延长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扣2分。

2


1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未及时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

1


15.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未及时向债务人移交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未能准确履行监督职能,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10分。

10


十、和解


1.未及时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形成可行性报告交法院备案的,视情形扣1-4分。

4


2.擅自准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或协助债务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每项视情形扣1-10分;导致和解程序受重大影响的,视情形加扣1-10分。

4


3.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未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面的,视情形扣1-2分。

2


4.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未及时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

1


5.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或者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未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导致债务人财产被转移、灭失等减损的,视情形扣2-10分。

10


 

十一、变价与分配


1.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扣1分。

1


2.未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扣2分。

2


3.未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扣1-4分。

4


4.变价以拍卖方式为原则,擅自改变处置方式且未提前报法院审查或未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视情形扣1-3分。

3


5.未参照评估价或债权人会议(含债权人会议授权债委会)确定的情况制定拍卖保留价的,视情形扣1-3分。

3


6. 制定的分配方案存在明显瑕疵的,扣2分。

3


7.未严格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的,视情形扣1-6分。

6


8.对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管理人未及时提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扣1-4分。

4


十二、终结程序职责


1.分配完毕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

1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费用或者垫付的费用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扣1分。

1


3.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扣2分。

2


4.未及时向法院报告破产人注销情况的,扣2分。

2


5.依法终止执行职务前,未向法院提交履职情况报告的,扣2分。

2


十三、其他

常规工作

1.未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制作管理人文书的,视情形扣0.5-2分。

2


2.未全面使用破产工作平台的,视情形扣0.5-4分。

4


3.无客观正当理由,案件超过18个月未结的,视情形扣1-4分。

4


档案管理

1.未及时将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未形成电子档案的,扣2分。

2


2.未妥善保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案件终结前出现损毁或遗失的,扣2分。

2


合计扣分


说明:此表总分80分,扣完为止。




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评价负面清单

   

                                                       (       )川    破      号


管理人:                              承办人:


事项

具体内容

上限

评价

1

程序推进

应严格依法开展破产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若出现程序错误、节点超期等情形的,视案件办理具体情况在5分以内扣分。

5


2

接受监督

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案件重大工作事项及时报告、请示。未按规定办理的,视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在5分以内扣分。

5


3

资产清理

资产调查工作应准确到位,形成材料扎实,能准确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资产,处置方案建议合理可行。未做好资产清理工作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在10分以内扣分。

10


4

法律适用

对案涉法律关系应把握准确,能准确援引法律、参考判例对具体纠纷、问题作出正确处理。未正确适用法律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在5分以内扣分。

5


5

维护稳定

应积极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能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维稳工作不到位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在6分以内扣分。

6


6

职业道德

应遵守法律、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合理支出破产费用,合理收取相关费用,无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在10分以内扣分。

10


合计

备注


说明:此表总分20分,扣完为止。


 


   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正向得分制)

 

中介机构名称:                          填表单位:


事项

具体内容

分数

评价

1

敬业勤勉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案件办理效率、质量、效果进行评价。

4


2

队伍建设

根据管理人本年度的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3


3

表彰奖励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机构、专业人员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专项成就等进行评价。

4


4

专业建设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专业人员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情况进行评价。

4


5

社会工作

根据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价。

5


6

职业道德

根据管理人及专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评价。

6


7

其他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得分的其他情形。

4


合计

备注


说明:此表总分30分,得分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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