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江苏法院探索破产重整效能与拯救价值最大化
2018-03-09 17:13: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娄银生
3月2日,元宵节。这天,江苏三级法院的法官及破产管理人1200多人投身参加出台不久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视频春训。记者了解到,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进程中,江苏各级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对于低水平重复建设、过剩产能、过量库存和过高杠杆做减法;对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短缺产品、优质服务做加法。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673件,同比上升93.17%;审结1228件,同比上升136.83%,
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
【案情聚焦】2017月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审理中发现,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高度混同情形。据此,该院对六家公司合并审理,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六家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将六家公司作为整体与投资人进行谈判,成功引进省纺织集团、苏豪控股等重整投资方,对企业增资近11.92亿元,以现金清偿担保债权1000万元及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超出50万元普通债权部分。
【记者观察】南京中院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化解20亿余元债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六家企业实现整体脱困重生,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破产不停产,实现“无震荡”
【案情聚焦】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列第一,但近年随市场持续低迷,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员工亟待安置。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尽快厘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一方面全力支持企业“保订单、保资金、保团队、保生产”,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待履行合同等方式,最终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一批上下游企业得以挽救。2017年8月,启东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当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与外商签订10多亿元的海工订单。同年12月,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
【记者观察】启东法院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的拯救价值,实现静态资产整合与动态营业让与的有机融合,该案运用商业思维,首创“多方联动,破中有产”的新机制,采取“破产不停产”新模式,实现“救治与生产”两不误,确保持续经营。
拯救危企,运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
【案情聚焦】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发现仅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涉富隆成公司系列纠纷且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裁定中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11月,无锡中院将富隆成公司转入重整。针对富隆成公司股权均被多重质押及查封的情况,对富隆成公司重整舍弃传统股权结构调整模式,采用出售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最终,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7亿元报价的偿债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续建方案中标,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17年12月,偿债资金4.7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
【记者观察】无锡中院运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拯救危机房企,通过“市场化招募+出售式重整”吸引重整投资人完成楼盘续建和品牌升级,清结债务14.5亿元,职工债权受偿,百余位购房人入住新房,充分保护购房人、工程款、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各类债权人利益,在国内破产重整史上实属罕见。
化繁为简,归并关联企业,优质企业重生
【案情聚焦】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等六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其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自2014年起六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启东法院征求所有债权人对合并和解的意见,取得支持。2017年1月,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模拟清偿率,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3月,启东法院裁定认可合并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确保合并和解协议履行,由债权人委员会向债务人派驻财务人员,设立监管账户,保障了和解后企业的有序经营,六家企业成功和解,数百员工重新上岗。
【记者观察】该案是国内首例关联企业合并和解案,启东法院通过分别受理,先清算、后和解的破产审理方式,成功实现关联企业合并和解,为应对家族型关联企业危机提供借鉴。
有序衔接执转破程序,快速清出僵尸企业
【案情聚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过程中,将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拍卖成交,在清偿优先权债权及职工债权后,剩余执行款仅823.12万元。但吴江法院经查询,涉及宝德隆公司的执行案件34件,执行标的额达1.07亿元。2017年8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将宝德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宝德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同年10月,依管理人申请,吴江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宝德隆公司破产。随后,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7年11月,吴江法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吴江法院于同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
【记者观察】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变价,吴江法院及时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吸收利用执行成果,有效化解执行积案。该案繁简分流,探索建立便捷退市的快速审理机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2个月。
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革除“逃废债”市场毒瘤
【案情聚焦】2015年1月,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该公司并未组织自行清算。2016年8月,债权人以卓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卓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10月,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卓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彭胜军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释明情况下,仍拒不向法院提交卓典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南京中院作出民事决定书对彭胜军罚款6万元。2017年3月,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宣告卓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裁定书中告知卓典公司债权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另行要求卓典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观察】南京中院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在终结裁定中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相关责任。该案通过强化清算责任制度运用,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漠视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对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增强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