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升办理破产水平,保障“僵尸企业”出清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我市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用于援助本院受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 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数额根据本院每年预算确定。
第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
(三)债务人财产可用于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极低,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四)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破产案件下列费用: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 确定管理人履职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履职援助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管理人的履职援助,一般根据下列三个档次确定个案援助金额:
(一)债务人无任何财产线索,亦无任何财产、财务资料等可供清算的,每件援助4至5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4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1万元;
(二)债务人财产较为分散,财产调查、归集工作较为繁杂,资产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人以下的,每件援助6至8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6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2万元;
(三)债务人财产分布在四川省范围内跨市、州,财产调查、归集工作难度大,资产处置难度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至20人的,每件援助8至10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7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3万元。
有债务人财产需跨省调查、处置或特别分散,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上等导致管理人工作量巨大情形的,援助金额可酌情提高,但每件报酬与费用合计援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本院设立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负责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监督。监管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督察室、破产法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管理人申请资金援助的,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档次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向本院提交《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和工作开展清单。联合履职的管理人,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表中共同加盖印章。
合议庭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破产法庭负责人审核后,集中报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研究决定。
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于每季度对该季度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决策,决定发放事项,并形成纪要。
第十一条 对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决定发放的援助金,合议庭经办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将申报材料及审核签批页,通过司法行政综合系统提交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本院应加强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形成专门的台账管理,每半年报送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分析,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三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报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度审结的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