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451 8706
站内搜索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 THE LEGAL AND MORAL, WHILE MAINTAIN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新闻动态 / News 查看更多>>
1
2021 - 05 - 12
5月12日,广安市前锋区困难企业解困纾困专题培训会在前锋区公安分局召开。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区政府邀请,做“以破产助力企业纾困,借重整促高质量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及解析”主题培训。前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专题培训,会议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建春主持。前锋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班正副组长,区法院领导,民庭、立案庭、审管办负责人及审判员,区经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电旅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协调小组全体成员、恒立清算小组全体成员、各专班具体经办人员,辖区鑫鸿集团、鑫鸿投控等企业负责人以及前锋区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入手,对破产制度概况进行了讲解。紧接着,董事长从重整制度特点及优势、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及职责等方面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从宏观方面讲,重整制度可以帮助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从而兼顾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两方面价值。微观方面,相对于破产清算,原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与困境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主体,能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获取破产价值。重整投资人也能以最优成本获取优质资源,优化投入产出比。董事长认为,新时代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2
2023 - 04 - 10
2023年4月10日,由我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的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集,合议庭全体成员、天鑫公司管理人、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全体债权人、审计机构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工程造价机构代表参与会议。     会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核查《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表》,并向大会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同时,会议采用审议表决的方式,高票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聘请留守人员和看护人员的议案》、《关于再次招募投资人的议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     在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后,管理人根据在债权申报、审查的过程中与债权人的沟通交流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四名建议人选,最终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3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债务人职工代表共计5名成员共同组成天鑫公司债权人委员会。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圆满成功,是所有相...
3
2023 - 10 - 23
2023年10月21日-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在论坛开幕式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作主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高校、仲裁机构、管理人等系统的代表900余人参加论坛。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集团法律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集团法律顾问李青林、律师助理王晰尧应邀参加本届论坛。此次论坛中,我司共有5篇论文被组委会收录于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中国破产法论坛是目前国内最具行业影响力的盛事。长期以来我司积极参加论坛,加强与业内专家的对话与交流,学习先进的研究成果,对未来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此后,我们会将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与破产实务工作相结合,为危困企业定制更专业的服务。
4
2024 - 07 - 06
7月5日,由中资华信集团、豪诚公司、恺斯辰资本联合主办的“不良资产机遇与挑战”主题论坛活动在中资国金中心圆满举行,40余名业内人士、行业领袖、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汇聚一堂,通过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共话不良资产行业未来发展蓝图。活动伊始,中资华信集团董事长廖义全致开场辞,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不良资产行业作为经济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支撑,在经济波动复苏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也不断走向多元化,市场挑战与机遇并存。期待大家在本次不良资产领域的交流中畅所欲言,碰撞出更多行业见解和可行之道。在主题分享环节,我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进行“构建重整投资规则,保护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主题分享。从行业现状、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重整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等方面,深度剖析“构建重整投资规则,保护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她表示,重整投资人是重整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是拯救困境企业的白衣天使,应当从立法层面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对其不恰当行为进行约束,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恺斯辰资本投资者关系总监王创发进行“不良资产投资前景”主题分享,从行业痛点、市场规模、发展前景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环境下对不良资产投资判断的关注点,共同探讨如何判断不良资产盘活的入局时机,如何运用技术处置不良资产实现产业升级和高效利用。中资华信集团总经理伏小平进行“...
5
2025 - 03 - 13
为系统总结2024年度各项目推进情况,安排部署2025年度工作任务,2月10日-11日,豪诚公司召开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法律总顾问刘艳,以及各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公司各项目负责人以及公司全体员工参加会议;公司法律顾问芮洁华,贵州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全体员工线上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主持。会议总结回顾了公司2024年度项目推进情况,展望了2025年度公司经营发展思路。公司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咨询类项目的负责人就2024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回款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汇报,公司管理层认真听取项目汇报,对个别项目进行了提问,并就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PART ONE:董事长致辞会议伊始,董事长王飞雪致辞。 她总结回顾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展望了2025年经营发展思路。2025年度经营状况2024年初,海德股份正式入驻豪诚,自入驻以来,豪诚公司即面对着诸多挑战与机遇,在过去的一年里,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持续的经济挑战,豪诚公司通过“建制度、梳流程、强管理、排风险”等举措,在公司上下共同努力之下,在管理人入库、制度建设、遗留项目问题解决、新项目拓展、对外合作关系拓展、行业活动举办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实现了公司的稳步发展,扩大了豪诚品牌在业内影响力。管理人入库:2024年8月,豪诚公司以...

最高法院:未经担保人同意将贷款用途改为借新还旧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日期: 2018-11-21
浏览次数: 256

最高法院:未经担保人同意将贷款用途改为借新还旧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文章来源:唐青林 李舒 瞿永山 法客帝国 

作者按:围绕金融借贷实务领域的疑难复杂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案例评析系列文章。通过这一系列文章的写作,对金融借贷实务领域重大疑难、常见多发的案件进行分析,力图准确传递法院裁判观点,深入剖析法院裁判思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办案经理,归纳总结案件经验教训。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为实务中处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提供“靠谱实用”的操作指引,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最高人民法院约定主借款合同变更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担保人同意的效力

作者:李舒 唐青林 瞿永山(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阅读提示:《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担保合同经常约定,“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由此带来一个潜在的隐患,当银行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用途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不知情时,基于担保人的事先承诺,借款用途的变更无需经其同意,即使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而若认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性质上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即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不知情的将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定后果。

本文主文引述的最高法院于2011年作出的[(2010)民二终字第72号]判决,以及[延伸阅读]部分最高法院分别于2008年、2012年作出的[(2007)民二终字第233号]、[(2011)民提字第321号]判决,清晰的展示了两种裁判观点的冲突。

裁判要旨

抵押合同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1、2003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15日,佳木斯造纸公司(后更名为金地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牛皮箱板纸项目,借款金额为195569827元。同日,与华夏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195569827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华夏公司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银行与主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华夏公司同意。

2、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2月24日期间,造纸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签订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金合计1.2亿元,借款用途均为借新还旧,担保方式为抵押。

3、2005年7月,工行黑龙江省分行与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9月1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4、一审:2008年6月20日,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提起诉讼,要求偿还金地公司偿还借款,华夏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黑龙江省高院认为,金地公司应偿还借款,但六份流动资金借款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畴,故判决华夏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5、二审: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华夏公司在抵押合同中承诺银行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无需经华夏公司同意,故即使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华夏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华夏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人与银行事先在担保合同中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银行与主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抵押人同意”,而后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变更了借款用途,抵押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因“借新还旧”而免除。最高法院从法定和约定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1、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抵押人华夏公司知晓案涉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借款人金地公司与银行变更借款用途的结果实际上加重了抵押人华夏公司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华夏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从抵押人与银行之间的约定来看,虽然《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银行与借款人金地公司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抵押人华夏公司同意,华夏公司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也即是说最高法院人为《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在规范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进行变更。因此,抵押人华夏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最高法院的两种裁判观点的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范属性的判断。[(2010)民二终字第72号]判决认为该条解释属于法定的担保责任免除情形,因此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如不能证明担保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将直接发生担保责任免除的法定效果,担保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该法定免责的规定。[(2011)民提字第321号]判决未直接涉及《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范属性的认定,而是直接从担保人与银行的合同约定入手,既然担保人已经承诺除借款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涉及主借款合同变更的其他事项无需经其同意,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则表明担保人放弃了对借款用途的限制。即使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且担保人对该事实知情,基于担保人事先的承诺,均不能构成担保责任免除的事由,也因此该案中最高法院以是否构成借新还旧并不影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为由,对借新还旧等事实未予审查。

2、关于担保合同约定主借款合同变更除何种事项外,其余事项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即使在最高法院层面还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前,该约定能否对抗担保人法定免责情形仍无法确定。建议担保人和银行应规避该种约定方式,避免因不确定的裁判规则导致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笔者倾向性认为,《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是借款人与银行约定了经担保人认可的借款用途,担保人仅在该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用途用于借新还旧,不能证明担保人对此知情的,将发生免除担保责任的法律效果。

如银行与担保人事先未约定具体的借款用途,或者担保人事先承诺主借款合同变更“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担保人放弃对借款特定用途包括借新还旧作为免除担保责任条件的限制,即使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也应当认定未超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预知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案涉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抵押人是否免责以及《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范属性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夏公司是否知道金地公司和工行佳木斯分行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以及华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金地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是8.5万吨牛皮箱板纸项目,华夏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之后,金地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并未实际履行。其后,双方又分别签订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对于借款用途的变更,华夏公司一直坚称其并不知道,也无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因金地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变更借款用途的结果实际上加重了担保人华夏公司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华夏公司不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虽然华夏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工行佳木斯分行与金地公司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华夏公司同意,华夏公司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华夏公司不知道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判决华夏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关于华夏公司知道金地公司的借款用途,并且同意金地公司与工行佳木斯分行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因此,华夏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抵押是担保的法定方式之一。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借贷关系的双方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亦是担保人判断其风险责任所考虑的重要因素。无论对保证担保还是抵押担保,主债务双方在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借款用途而设定担保后,又以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发放并收回贷款,同样会改变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加重其担保责任,同样会导致对担保人不公平的结果。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章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关于一审判决对最高额抵押适用保证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2号]

延伸阅读

有关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其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被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免责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其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即使存在借款人未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的,也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保证合同》的特殊约定,最高法院对案涉借款是否涉及借新还旧的事实未予审查。

案例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1号]

最高法院认为:“中轴集团公司与焦东支行和焦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陶瓷总厂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虽然陶瓷总厂所涉几笔借款在操作上存在先筹措资金还款,再以所贷款项偿还筹措的资金等情节,与陶瓷总厂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用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购买原材料、燃料”等借款用途有所不同,但鉴于中轴集团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其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即使存在陶瓷总厂将所贷款项用于偿还所筹措资金而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者购买原材料、燃料等用途的,也不影响中轴集团公司对其所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轴集团公司主张贷款人焦东支行、焦南支行与陶瓷总厂恶意串通,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以陶瓷总厂的几笔贷款系以技术性手段将旧贷变为新贷,骗取中轴集团公司的保证,中轴集团公司对此并不知道等为由,认定中轴集团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鉴于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再审申请中主张的陶瓷总厂与陶瓷三厂、纸箱厂、陶瓷殷份公司实际是一家企业,用以偿还旧贷的资金系自筹而非拆借;中轴集团公司与陶瓷总厂系互保单位,其应当知道陶瓷总厂的真实情况;陶瓷总厂收回再贷的行为是否为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因不影响本案认定中轴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院对上述事实不予审查。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关于不存在串通欺诈事实、中轴集团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保证合同》约定,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认定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其变更了借款用途,但此变更并不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河南省煤气河南省煤气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义马热电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33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义马气化厂与煤气公司认为义马热电厂与义马中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以新还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流动资金周转的问题。本院认为:义马中行与义马气化厂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说明义马气化厂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就清楚,义马中行与义马热电厂变更主合同需经其同意的事项仅限于“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而变更主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必经其同意。义马热电厂将义马气化厂为其担保的借款用来偿还旧贷款,并不能当然认定其为违反流动资金周转用途的约定。即使认定其变更了借款用途,但此变更并不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况且,义马热电厂变更了借款用途,没有增加义马气化厂承诺的保证金额和延长贷款期限,也未加重其担保的责任。故义马气化厂和煤气公司以此作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200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分享到:
News / 相关推荐 More
2026 - 03 - 06
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将于2026年3月12日10时至2026年3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林大厦的未售不动产、人防车位使用权及室内物品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01 拍卖标的根据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以上拍卖标的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02 拍卖标的位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1号。03 竞价方式本次拍卖起拍价:81,956,150.55元(不含增值税)竞买保证金:10,000,000.00元增价幅度:250,000.00元04 咨询、现场看样时间与方式咨询时间:自2026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每日9:30-11:30,14:00-17:00。现场看样: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的,请提前联系...
2026 - 03 - 06
2月27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西藏自治区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了西藏自治区一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经过申报、材料审查、法院意见征询及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成功入选西藏自治区一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此次入选,彰显了豪诚公司的专业能力在行业内获得高度认可,也标志着豪诚拉萨分公司在服务西藏自治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问题企业纾困重生方面,迈出了坚实而重要的一步。至此,豪诚公司全国化战略布局再度迈出坚实的一步。公司目前已取得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三地的一级管理人资质,以及海南省二级管理人资质。这不仅彰显了公司强劲的跨区域发展实力,也为其在全国市场的深耕细作与协同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豪诚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在全国范围内累积了丰富的复杂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经验,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豪...
2026 - 01 - 29
1月26日上午,四川高院发布2025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豪诚公司担任管理人顾问的“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执破衔接重整案”入选。△ 四川高院公众号发布2025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严重债务危机,引发职工工资、买卖合同、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200余件案件相继进入执行,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特点。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锋法院)组建工作组,集中办案力量办理涉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该公司名下资产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梳理,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车辆、股权、机械设备等资产。为妥善处置公司资产,多次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讨,经过多方、多...
2026 - 01 - 12
1月9日-10日,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指导,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市律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办的“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十周年——管理人业务高质量发展与破产法治建设高峰论坛暨第20期温州破产实务沙龙”在温州香格里拉酒店圆满举行。本次论坛以“破浪十载 立新致远”为主题,汇聚全国破产法领域的权威专家、资深实务精英,共同回望十年发展之路,共商未来前行方向。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法律顾问张荣军律师受邀参加盛会,与各界同仁共话破产实务创新与法治建设。


邮箱:2177272584@qq.com
联系电话:028-8451 8706    028-8522 2530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
B座2102
栏目导航  NAVIGATION
分享到 SHAR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SCAN COD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 2024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