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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12
1月8日下午,“川北+”破产力量联盟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温州成功召开。七家联盟成员代表围绕联盟未来发展建设及工作方向展开进行了深入探讨,共话行业联盟发展新路径。本次会议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严凌振主持。首先,“川北+”破产力量联盟发起单位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段俊强作2025年度工作情况汇报。他简单回顾了联盟的组建历程,阐述了联盟在组织构建、运行框架建立、区域共识凝聚、品牌形象塑造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对未来联盟的运行和发展提出了期望。随后,各参会联盟成员代表围绕自身协会情况、联盟发展方向及各联盟成员如何协作展开进行了深入探讨。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严凌振分享了温州经验,基于温州破产业务起步早,案件数量多,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会员业务覆盖全国23个省级行政区38个城市,希望通过联盟平台深化与川内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机构进行多维度合作和协作。温州管协名誉会长周光对联盟的创新协作模式表示肯定,期待联盟持续深化跨区域合作。温州管协副会长江丁库、刘旭海、黄璜、叶智焕、陶宏桥分别补充发言,表达了与联盟成员携手助力业务推进、共建行业规范的愿望。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邓岚介绍了德阳协会情况,同时对联盟具体工作开展提出了建议,比如组建内部期刊、建立咨询帮扶机制,多组织学习交流以提升成员单位风险意识与业务水平。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陈咏晖线上分享了厦门协会2025年度多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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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3
5月13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洁一行莅临我公司座谈。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等领导热情接待了宋总一行。      座谈双方首先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等情况。随后,双方就企业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等重点关注领域进行深入交流。    双方一致认为,破产及不良资产投融资领域合作空间大,双方可以探索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拓宽金融服务领域,为危困企业拯救和市场出清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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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4 - 23
4月21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启动仪式暨破产案件投融资论坛在成都举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出席会议并做指导发言。协会会长王春生、副会长蔡斌、刘艳、邹毅宏、曾传辉、徐洪、王忠俊,副监事长邹海燕,以及来自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入驻机构代表、省内各地市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协会会员单位代表总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1、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发表讲话     入驻机构授牌仪式上,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作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介绍了平台建设历程并宣布入驻机构名单。刘艳表示,对外合作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六大工作委员会之一,是协会工作的重要抓手,其核心任务是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打破资源信息壁垒,打造全省信息共享平台。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自筹建开始,充分展示出投融资机构对四川破产项目市场的高度重视和热情。投融资信息平台最大的亮点,一是汇聚了全国最顶级的投资机构;二是最大程度覆盖全川优质项目;三是首创项目“云推介”,合作委将定期举办线上项目推介会,让投融资机构更直观、便捷、高效地获取项目信息。      2、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郭红军推介优质项目     在破产项目推介会上,豪诚集团旗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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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27
为了加强公司团队对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程序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办案能力,充分发挥团队成员在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事务中的作用,10月27日上午,豪诚集团开展“豪诚智库”系列培训会,集团法律顾问漆婕就“强制清算实务操作若干问题”做专题培训。培训现场,漆婕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从强制清算的基本概念、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清算组的构成与职责履行、接管企业与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清算程序的衔接、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等方面进行了分享与探讨,并重点介绍了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清算组开展工作时的注意事项。漆婕律师讲到,近年来,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强制清算程序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律师在这一领域可以大有作为。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务性,为公司团队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助力。“豪诚智库”系列培训是豪诚集团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加强破产管理专业化建设,能够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推进破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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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18
7月15日-16日,豪诚公司召开2024年上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会,全面回顾2024上半年的工作成果,系统部署2024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总经理秦丽萍、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全体豪诚员工参加会议。会议伊始,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为会议致辞。董事长强调,自海德股份入驻以来,豪诚在制度改革、法院入库、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半年,我们还需再接再厉,全力以赴,持续拓宽业务领域,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会上,豪诚公司副总经理周兵通报公司2024上半年度项目总体情况,各项目负责人及指定发言人就项目所处阶段、上半年工作内容及总结、上半年回款情况、项目借支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下半年工作计划、如何实现年度收入目标、项目各成员工作内容及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等方面作陈述汇报。会议最后,副总经理周兵就项目汇报作总结发言,并对2024下半年度各项目工作作出要求和指示。周总表示,风险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每一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发现风险、预判风险、化解风险,及时向公司汇报项目情况,做到“不隐瞒 不拖沓 不避重就轻”;同时,各项目还应该做好工作计划,坚持常规性工作汇报,确保项目稳步向前推进。豪诚公司副总经理周兵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作总结发言。朱总强调,公司的高效运转需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

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应如何定性

日期: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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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应如何定性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文作者:徐战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办理工商注销之前,纳税主体并未消亡,如果发生应税行为,依然产生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均未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予以豁免。因此,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身份是双重的:就历史欠税而言,它是债权人;就新生税款而言,它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历史欠税而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关于债权人的规定申报税收债权;对于新生税款,依然应由破产企业(包括管理人)申报纳税。但关于新生税款的定性,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安排。

从解释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首先排除了“破产债权”性质,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债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因破产程序启动前发生的原因而成立,亦即破产债权的判断以破产申请裁定受理时是否存在为准,只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才是破产债权。既然新生税款并非破产债权,税法又未豁免纳税义务,那么从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及相关概念的描述来看,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为合适。清算企业所得税除外,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已有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费用指的是破产受理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指的是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对照上述概念和列举情形,将新生税款解释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存在空间的。例如:破产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新生的增值税、印花税等积极性质的税种,可以归为“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持续产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消极性质的税种,可以归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可以归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些新生税款都是破产程序本身需要耗费的“成本”,符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内涵。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这些支出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承担的必要债务,主要目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使用效果上可以增进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享有优先于其他债务的受偿权,在清偿顺序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因此在清算程序中可以用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将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作为类似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待的立法例子。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破产程序期间形成的税款属于破产费用,位于未担保债权中的第一清偿顺位。日本破产法对于新生税款的归类比较精细,它将破产程序开始时纳税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纳税期限届满后未满1年的税收债权作为财团债权,大致对应我国法律上的破产费用,但将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新的税收债权,一般归属于劣后债权,相应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也作为劣后债权清偿。如果用日本破产法来套用我国的税种,按年度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归入财团债权,而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产生的增值税,则归入劣后债权。在德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要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支付占担保物变现所得9%的确认费和变现费以及13%~18%的增值税。在我国台湾地区,破产财团成立后的应纳税款为财团费用,先于破产债权,随时由破产财团清偿。总之,将新生税款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既有企业破产法上的解释空间,也有充分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需要指出的是,将新生税款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并不完全等同于“即时清偿”。“随时清偿”更加偏重于清偿顺序,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给予的一种保证,为了防止不能支付带来的程序障碍。这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的表述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清偿顺序上的安排。如果一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保证百分之百清偿的情况下,就不必拘泥于“即时清偿”。比如,某企业增值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2017年2月1日进入破产程序,2017年3月1日发生一笔增值税应税行为,并非意味着3月1日当天就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笔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是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该笔应税行为并入3月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在4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然而,将新生税款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逻辑上也并非完美无瑕。这是因为,这种论证重点着眼于新生税款的“发生时间”和“发生过程”,而忽视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对价性”“双务性”“有偿性”。必须看到,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而言,收取方是负有一定义务、付出一定对价的。比如,破产财产的保管费用,管理人向保管人支付费用,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也就是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是基于双方的“交易行为”而由对方收取。但从单笔交易来看,税收是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即国家)无偿收取,收取方并未因此付出具体的对价。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是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例如,在“承德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债务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新生税款是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也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破产费用、共益费用而优先支付。再如,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广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管理人变卖债务人资产时应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税金应属于破产费用,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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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12
1月9日-10日,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指导,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市律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办的“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十周年——管理人业务高质量发展与破产法治建设高峰论坛暨第20期温州破产实务沙龙”在温州香格里拉酒店圆满举行。本次论坛以“破浪十载 立新致远”为主题,汇聚全国破产法领域的权威专家、资深实务精英,共同回望十年发展之路,共商未来前行方向。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法律顾问张荣军律师受邀参加盛会,与各界同仁共话破产实务创新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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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企业重组与破产实务前沿研讨会”在绵阳锦江国际酒店六楼锦江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导,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会议吸引了来自全国多地的实务界与学术界专家积极参与。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受邀参会,与参会嘉宾围绕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的核心议题深入探讨、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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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见证责任,专业铸就信赖。2025年12月30日,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清算案项目组团队收到一面债权人赠送的锦旗。锦旗上书写的“勤勉推进破产程序 尽职保障债权人权益”字样,承载了债权人对项目组团队尽职尽责、快速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的认可与感谢。△ 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清算案项目组获赠锦旗【案情简介】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竹麻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金880万元,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主要为:麻类(不含大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因实控人于2024年2月意外死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经债权人申请,2024年12月31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受理玉竹麻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3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担任管理人。△ 四川玉竹麻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债会玉竹麻业公司资产负债悬殊,厂房为租赁,资产主要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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