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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7
2020年11月27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进驻大会顺利召开。大会由审判长冯建华主持。大竹县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张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罗雄、县住建局副局长邓科政,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团队、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债务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上,书记员宣读破产重整受理裁定书、指定审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义务的通知书。管理人、债务人、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分别做表态发言。出席会议的政法系统的各位领导分别就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交付办证、债务人配合支持重整工作、管理人忠实履行职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希望。作为管理人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圆满的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实现百岛湖公司各利益主体共赢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大竹县的营商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随后,债务人向管理人现场移交了印章、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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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0
6月9日,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集团)一行六人由房地产事业部总经理陈国栋、天府·不动产特殊资产管理服务平台项目组组长黄阳带队,就行业发展、业务合作等课题莅临我司座谈交流。集团董事长曹爱武、集团财务中心总监雷加林、集团律师事务所(方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董事长助理陈晓璐等领导参加座谈。会谈中,董事长曹爱武首先表示对天府集团来访贵宾的热烈欢迎,然后对豪诚集团的历史沿革、团队建设、业务模式和相关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曹总指出,豪诚集团作为长期服务于困境企业的综合服务性机构,深耕破产管理、困境投资、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领域,和天府集团具有天然的合作优势。陈国栋总经理代表天府管理集团对豪诚集团的专业性表示充分认可,同时,陈总详细介绍了天府集团成立金熊猫不动产特殊资产管理服务平台的背景和运行机制。陈总指出,天府集团依托天府银行和金熊猫不动产平台,在资本、资源方面具有强大优势。希望在特殊资产处置、运营、管理以及危困企业救助等业务领域和豪诚集团进行深入、全面的合作。随后,双方议定了下一步日常交流机制,并表示将尽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实现长期、稳定、全面的业务合作。双方还就部分拟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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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05
2023年6月2日,豪诚智库集团携手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九寨沟公益活动。本次活动由豪诚智库集团董事长乐红璐发起,旨在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为高原地区的同胞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满载爱心 一呼百应活动开始前,豪诚智库集团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需要,提前准备食用油、大米和棉被等急需物资,希望将这份善意和爱心送给我们的同胞。此外,豪诚智库集团积极开展活动宣导,号召全体同事整理闲置的厚衣物和书籍,参与旧衣物、旧书捐赠活动。活动倡议一经发布,就得到了全体人员积极响应。大家纷纷把闲置的衣物和书籍归纳整理,一袋袋装好,并交由公司统一捐赠,以实际行动向我们的同胞传递温暖。走进藏家 传递善心6月2日下午,豪诚集团和方法律所的全体人员乘坐大巴来到红原县色地乡日西村,将准备好的物资送到日西村村民代表的手上。捐赠仪式上,豪诚集团总裁周兵致辞,对日西村村民的热情接待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呼吁各位同仁一起在慈善事业发展的道路上,携手公益,共创和谐。仪式最后,日西村村委会为豪诚集团和方法律所颁发荣誉证书,豪诚集团总裁周兵、方法律所主任刘艳代表公司领取证书。神奇九寨 共筑豪诚梦捐赠仪式结束后,豪诚集团及方法律所全体同仁前往美丽的九寨沟,翠海、叠瀑、彩林、雪峰、藏情、蓝冰,或乘车穿梭,或悠然漫步,豪诚人在这里共赏美景,共尝美食,共筑豪诚梦。我们相信,经过此次的共同出游,豪诚人将更加团结一致,勠力同心,将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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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10
2023年12月3日,由【破易云】和【法度研究院】联合主办的2023年度【无破大会】在北京梅地亚中心成功举办。大会全程由央广网进行直播,并在抖音号、微信视频号同步播出,累计展现量超500万+人次,总观看量超10+万人次。会上,正式公布了《wupo 2023年度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名册》。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在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的良好声誉与专业能力,成功入选[100家年度卓越法律服务机构]。2023,是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品牌从粗放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奋进之年,行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分野。为了厘清新的行业竞争格局和发掘未来品牌的价值力量,今年9月,【破易云】发起并联合【法度研究院】,重磅开启《WUPO 2023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名册调研》,超4685家品牌深度参与,涵盖了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的各个领域,囊括众多高质量发展的机构与先锋人物。此次豪诚入选WUPO 2023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100家卓越法律服务机构代表],是业内对我所破产与特殊资产处置专业水平的高度认可。未来,我司会珍惜这份难能可贵的荣誉,再接再厉,为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的发展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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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8
9月6日,由全联并购公会债务重组专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购与重组研究中心、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联合主办的2024成渝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在成都顺利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受邀参加论坛并在推介会发言,豪诚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雷加林、业管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法律顾问宋晓红受邀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以“区域协同、价值重塑、共创未来”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不良资产领域监管、协会、特资行业企业及行业大咖,共计400余位嘉宾齐聚一堂,围绕特殊机会投资新策略、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地方AMC介入房地产纾困的模式探究、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处置困局及解决路径、投行业务视角下的重整投资、法拍与债权交易市场行情分析、成渝地区特殊资产行业的协同与创新等热点话题展开讨论,共同探讨行业现状,展望行业发展前景。9月6日下午,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阿里资产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点破云联合主办的成渝特殊资产&破产重整项目推介会成功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作开场致辞。她表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自启动以来,已有70家投融资机构入驻,并成功举办四期破产项目云端推介活动,成为目前国内首个由破产管理人协会搭建的实质化、常态化运行的破产案件投融资平台。未来,协会将联合更多有影响力的平...

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的税收分析及筹划(上)

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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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必然涉及债务重组,相应的也带来了“债务减免收益”。那么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一、问题的提出

 

        追本溯源,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设计了破产重整程序,其中将破产重整称为“整顿”。2006年8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或“新破产法”)则将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共3节25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一言以蔽之,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如上所述,破产重整中必然涉及债务重组,相应的也带来了“债务减免收益”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二、是否应该征税?

        一种观点认为,破产重整与一般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债务重组在性质及其本质上有所不同,并且两者债务豁免的方式以及债务豁免的文件效力也不尽相同。众所周知破产重整就是通过重整程序,使企业走出破产困境,若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再要破产重整企业确认收益并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这对于一个刚刚走出破产困境的企业而言,势必又将背上巨大的税收负担,这与破产法的立法意图并不相符。对此,发达国家税法中一般都将企业重组分为需要对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重组”和对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无税重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各国在制定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规则时一般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概括地讲,各国税法规定的“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是经营的连续性;二是权益的连续性;三是缺乏纳税的必要资金;四是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就执行重整计划所涉及的重组而言,一般情况下均符合“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应当适用相应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从而实现税收配置资源的职能。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属性以及经济实质来看,破产重整是包含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一系列企业重组行为的过程。基于税收公平性以及税法实践,破产重整应该适用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相关税收规定。

 

        以下是笔者梳理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国家针对企业清算、企业重组出台的一系列重要的专门税收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专门出台税收文件。因此对于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所得是否应当缴纳税款,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而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也包含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根据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破产重整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如发生债权转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是否能够减免?

       勿用质疑,破产重整关系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重整过程中税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对此,破产学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出版)中写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

 

那么问题又来了: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能否减免呢?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同时根据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属于相对保留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比如各种以“条例”规定的税种,均属于这种情况。不过,《立法法》修改之时,并未将“税收优惠”明确写入,这为法律位阶以下的行政法规提供了空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减免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修订),减免税分为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就企业破产重整的减免税而言,目前主要属于报批类减免税,即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梳理形成《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70510〕》,其中与破产有关的政策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综合上述规定,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暂无减免依据,优惠税种较为全面的限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其余情况下的契税优惠限于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债权人或非债权人,留给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空间的,只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情形了。

 

那么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征税的实践操作具体是什么样?究竟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节税手段或方式呢?敬请期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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