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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0
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通报2018年11月18日,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通报如下:一、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      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到328人,债权申报金额993,058,413.89元;本次会议实际到会254人,代表债权金额899,137,414.13元。到会人数和代表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并对《关于成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债权人会议选举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二、表决结果      2018年11月18日召开的联利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09人。表决同意《关于成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的债权人171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81.82%,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76.83%,均超过半数,该表决事项通过。      本次会议从各类债权候选人中共选举出5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与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和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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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第3届“破产实务前沿”沙龙暨“破产法百家谈”星友新春酒会于3月23日在京举行,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张芮律师受邀参加。刘艳主任就“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发表主旨演讲,发言内容围绕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如何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刘艳主任认为,一方面,管理人、债务人应当根据投资人的调查需要依法披露债务人企业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或作虚假披露;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能因为重整投资人不懂破产程序或风险控制能力弱而加重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此次演讲引起了参会嘉宾的热烈讨论,得到了广泛认同。  “破产实务前沿”沙龙定位为破产界同行间的高端交流平台,每次定向邀请对破产法有深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参与主题分享,解读新的营商环境下的破产制度体系,探讨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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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22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山西省营商环境,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主办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与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研讨会”暨“第二届山西破产法论坛”于2019年10月19日在山西太原晋祠宾馆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本次论坛邀请特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张健康等嘉宾,与会人员涵盖党政机关、法院系统、律师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大中型企业等领域,有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四川、河北五个省、市及山西省内破产领域的专家、学者共计300余人。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并作为嘉宾从管理人角度重点阐述了金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及保护措施。同时,曹爱武先生以房地产案件为例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分享了对共益债务的理解。数小时的高强度主题研讨,多位嘉宾围绕破产法的理论与实践、案例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我们深信:此次论坛必将对进一步推进破产制度建设、改善营商环境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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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2020年7月24日下午,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集团中心业务总监张荣军受北京产权交易所(集团)西南中心邀请,出席了“北交所西南中心企业破产重整/重组论坛”,并与北交所西南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曹爱武董事长受邀代表嘉宾致辞,对“北交所西南中心企业破产重整/重组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曹爱武董事长表示,双方合作,旨在共同发展企业并购重组、股权、司法网拍辅助服务、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等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提高双方市场影响力,实现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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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4
11月13日,我公司举行《民法典》系列培训之合同编第一分编,本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漆婕主讲。漆婕律师从法理角度对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并就修改、新增条文与现行《合同法》进行对照讲解。她还结合破产案件实际,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对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审查债权、参与衍生诉讼等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尤其是撤销权、代位权等进行重点解析。通过本次学习,大家进一步了解了《民法典》中合同的基本法律规范,提高在破产案件中运用民法典维护债权人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关注】李曙光:我们能够从二重重整案中学什么?

日期: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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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二重)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5年9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二重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

中国二重重整案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国内最早探索“预重整”制度。“预重整”是美国破产法发展出来的制度,它是指使受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也可以说是一种简易的重整程序。它的特点在于把法庭外重组程序与法庭内重整程序结合起来。在破产程序前制定合同式的重整解决方案是一种高效的办法,以免一旦将重整的需要公之于众,债权人就尚存企业财产的出路争论不休,预重整为正式重整披上了规范化的程序外衣。这样,在司法重整期间,管理人就有可能按照之前达成的重整方案,将重整方案的制定、采纳方案的决定纳入破产重整法的框架进行。预重整有三个核心的特征:第一,在申请司法程序之前,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进行了商谈,并拟定债务人企业复苏及偿还债务的计划;第二,债务人恳请债权人对该计划进行表决,且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表决通过;第三,要使之前达成的重组计划约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债权人,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


 在各国重整实践中,以英国“伦敦模式”和美国破产法第1125条模式最为成功。中国二重的预重整,具有中国特色,它由二重集团、德阳二重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德阳中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力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并依法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的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二是“债委会”在重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使金融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在本案中,中国二重之所以能够高效推进重整计划,其重要前提是在濒临破产之际和重整程序进行中,企业集团始终保持着控制力,但这种控制力与“债委会”的作用密切相关。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的指导与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中国二重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正是这一委员会领导了整个庭外重组的谈判工作并最终达成了重组方案。


 

三是二重重整的有效性在于集团稳定与多方协作,并釆用债转股等多种金融工具。中国二重重整实际上是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同时重整,是企业集团的重整。从重整制度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集团重整成功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在重整期间保持企业集团内部的管理稳定。否则,破产程序开始后企业集团便会在内部开始形成利益的分歧。

 

在此案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合作。该案一个非常核心的探索在于,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充分考虑其商业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具体而言,普通债权组被划分为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以及国机集团普通债权这三大类。三类债权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清偿方式有所区别:金融债权采取现金清偿与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国机集团债权采取留债处理的方式;非金融普通债权采取全部现金分期清偿方式,25万元以下债权一次性清偿,25万元以上债权清偿期越长则清偿率越高,分2、3、5年分别清偿比例为55%、75%、100%三种方式让债权人选择,承担风险越大得到清偿比例越高。


中国二重的成功重整,给上市企业重整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此案还启发了我们,重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重整”应是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的自选动作而非必选动作。重整可能以两种方式进行,或者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庭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在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法庭外的程序是依照各方意愿及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能否操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果是直接通过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则法院不应要求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须先有重整方案,甚至作为立案门槛,这是对法庭内外程序的混淆。法庭外的企业自主重整与司法程序相互结合,应当是在庭外达成重整协议后,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予以确认。“预重整”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债权人的合作。这种依赖性就为每个债权人提供了“敲诈勒索”的可能,因为债权人可以以不合作为要挟,谋求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特别利益,这种趋势只有在规范化的重整程序中才可以得到扼制,因此,“预重整”的运用一定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二,股东权益在重整程序中的削弱应有合理依据。中国二重重整各方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了司法框架下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短期内(2015年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采取的重整措施之一即“债转股”。按照现有破产法框架,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从经济学与法学原理来看,因为企业已经失去了由原股东投入的资本,所以股东股份也不再具有价值,股份的经济价值也就不会被债权人作出的债转股的决议损害。但原则上还应在重整程序中为原股东提供维持股票价值的程序法上的保障,对于原股东的股东权益应有第三方评估。明确原股东的权益也有利于确定新股东的份额。


第三,“债委会”的功能应区分在不同程序中的运用,同时注意其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最近两年,银监会一直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推动“债委会”模式,2016年7月还专门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庭外的债务处置程序并无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主要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法庭内的程序主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法院要求开展工作。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目标不尽相同,对于“债委会”规则程序、职权划分也应做细化区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四项职权和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对管理人的监督事项语焉不详,且未按程序不同作出区分,例如召集人、成员组成等“债委会”自身的工作机制需要因为目标不同而设置不同。在债务处置过程中,还有债权人会议、“债委会”主席团、中小债权人和管理人等其他主体同时在发挥作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债委会”只是其代表机关,“债委会”的职权范围应当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充分授权,并保护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小债权人利益,才能使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效力。

 

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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