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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27
3月26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本案合议庭、管理人、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等2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百岛湖公司于2002年成立,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服务等业务。其先后建设开发了水岸香榭、荷兰映像、香樟林、东湖星座、和悦庄温泉酒店等项目。经百岛湖公司申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由受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我公司达州分公司为管理人。本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下一步,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依法、高效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大竹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全体债权人的通力配合下,促进百岛湖公司早日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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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3 - 23
近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全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群众诉求典型案例予以表扬的通报》。其中,我司承办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入选成都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是温江区第一个破产重整成功的房地产项目,此前还入选四川高院2022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成都破产法庭2021年度十大代表案例。这既是对我司履职能力的认可,也是鞭策。未来,豪诚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责,以我们的专业力量,为每一件破产案件找到完美的解困兴企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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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1
2023年10月9日,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为豪诚集团银鸽纸业重整项目组送来两面写有“诚信正道 为民解忧”、“勤勉尽责 忠实职务”的锦旗,对项目组在重整期间的专业化水平表示高度认可,对项目组成员的敬业精神表示衷心感谢。银鸽公司是中国竹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林业20强企业、四川造纸行业'十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2021年7月开始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拖欠原材料、原辅材料供应商货款,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加之机器设备需要检修导致恢复生产困难。2021年9月3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受理。同日,纳溪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503破 4-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破产重整案联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多方协调各项疑难问题。该案件历时一年半,成功完成了重整工作。履职期间,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减少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也赢得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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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23
5月22日上午10时,德阳天韵阳光温泉度假休闲文化娱乐综合体一期工程复工庆典在项目现场顺利举行,人民法院、管理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及业主代表参加此次庆典。豪诚法律总顾问刘艳主任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管理人发言。她表示,德阳天韵阳光的复工续建来之不易,是德阳辉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工作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天韵阳光项目得以复工离不开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支持,希望项目各方精诚协作,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实现“保交楼、保稳定”工作目标。复工仪式后,刘艳主任陪同合议庭王法官巡查工程现场的复工进度,王法官对项目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后续工作和施工进度提出要求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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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8
2025年1月13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吉选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我司担任四川吉选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豪诚公司必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稳妥、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日期: 2021-04-30
浏览次数: 436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升办理破产水平,保障“僵尸企业”出清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我市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用于援助本院受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  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数额根据本院每年预算确定。


第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

(三)债务人财产可用于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极低,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四)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破产案件下列费用: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  确定管理人履职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履职援助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管理人的履职援助,一般根据下列三个档次确定个案援助金额:

(一)债务人无任何财产线索,亦无任何财产、财务资料等可供清算的,每件援助4至5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4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1万元;

(二)债务人财产较为分散,财产调查、归集工作较为繁杂,资产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人以下的,每件援助6至8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6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2万元;

(三)债务人财产分布在四川省范围内跨市、州,财产调查、归集工作难度大,资产处置难度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至20人的,每件援助8至10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7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3万元。

有债务人财产需跨省调查、处置或特别分散,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上等导致管理人工作量巨大情形的,援助金额可酌情提高,但每件报酬与费用合计援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本院设立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负责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监督。监管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督察室、破产法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管理人申请资金援助的,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档次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向本院提交《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和工作开展清单。联合履职的管理人,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表中共同加盖印章。

合议庭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破产法庭负责人审核后,集中报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研究决定。

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于每季度对该季度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决策,决定发放事项,并形成纪要。


第十一条  对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决定发放的援助金,合议庭经办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将申报材料及审核签批页,通过司法行政综合系统提交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本院应加强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形成专门的台账管理,每半年报送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分析,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三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报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度审结的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管理人(清算组)援助资金申请表

          2.管理人履职明细表


附件:1.管理人(清算组)援助资金申请表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附件:2.管理人履职明细表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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