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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12
1月8日下午,“川北+”破产力量联盟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温州成功召开。七家联盟成员代表围绕联盟未来发展建设及工作方向展开进行了深入探讨,共话行业联盟发展新路径。本次会议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严凌振主持。首先,“川北+”破产力量联盟发起单位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段俊强作2025年度工作情况汇报。他简单回顾了联盟的组建历程,阐述了联盟在组织构建、运行框架建立、区域共识凝聚、品牌形象塑造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对未来联盟的运行和发展提出了期望。随后,各参会联盟成员代表围绕自身协会情况、联盟发展方向及各联盟成员如何协作展开进行了深入探讨。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严凌振分享了温州经验,基于温州破产业务起步早,案件数量多,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会员业务覆盖全国23个省级行政区38个城市,希望通过联盟平台深化与川内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机构进行多维度合作和协作。温州管协名誉会长周光对联盟的创新协作模式表示肯定,期待联盟持续深化跨区域合作。温州管协副会长江丁库、刘旭海、黄璜、叶智焕、陶宏桥分别补充发言,表达了与联盟成员携手助力业务推进、共建行业规范的愿望。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邓岚介绍了德阳协会情况,同时对联盟具体工作开展提出了建议,比如组建内部期刊、建立咨询帮扶机制,多组织学习交流以提升成员单位风险意识与业务水平。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陈咏晖线上分享了厦门协会2025年度多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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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9
3月18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多功能厅召开。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职工代表、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工作人员、购房户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顺利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本案案涉重大、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农民工、购房户人数众多,社会矛盾突出。资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二十多家单位组成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协调小组,为中豪公司重整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给予支持,确保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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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1 - 29
新年新气象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春节的气氛还未消散,新的征程已拉开序幕。今天是正月初七,是新一年开工的第一天,豪诚集团的领导班子带着开工利是红包,伴随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迎接公司全体员工返岗,开启新一年的奋斗。兔飞猛进 开工大吉随后,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述职大会暨2023工作启动会。本次会议由集团总裁周兵先生主持,全体员工从2022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的经验教训、个人的成长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并对2023年的工作计划进行了阐述,同时从制度建设、品牌宣传、员工关怀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开门红,红四方同时,公司为2022年度个人成长突出、业务能力优秀的员工授予了“优秀员工奖”“专业成长奖”“业务贡献奖”“爱岗敬业奖”。集团总裁周兵先生、副总裁刘春先生、法律总顾问刘艳女士、财务总监雷加林先生为获奖员工颁发了奖状。最后,公司董事长乐红璐女士作了总结发言。乐红璐女士肯定了各位员工的辛勤付出并感谢大家对公司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乐红璐女士表示,豪诚不单是一个企业,更是为大家提供专业成长、能力展示的平台,要在做好公司宣传的同时做好个人宣传。在新的一年,豪诚将充分采纳员工的意见,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员工互相成就,共同发展,以专业的力量为公司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END 关于我们成都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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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23
2023年9月22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职工为豪诚集团百岛湖重整项目组送来一面写有“勤勉尽责事在人为,公正执业不负所托”的锦旗,感谢项目组在重整期间多次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使得职工权益得到有力保障,重整计划取得阶段性成功。百岛湖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及酒店开发运营公司,自2015年开始,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陆续拖欠职工社保、医保、公积金、职工补偿金、职工报销款等共计1620万元,涉及职工高达490多人次。广大职工因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不能正常办理退休等问题,多次到县、市相关单位上访,社会矛盾突出。2020年9月2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受理百岛湖公司重整申请,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为管理人,并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2年。豪诚项目组在担任管理人后,首先筹措资金缴纳全部拖欠的医保,并及时终止全员劳动合同;投资人首期投资款到位后,缴纳全部社保及公积金;投资人第二笔投资款支付后,清偿职工债权。至此,困扰百岛湖公司多年的职工相关问题得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百岛湖公司重整的成功离不开政府及法院的支持和帮助,我们期待大竹温泉酒店重新开业,喜迎八方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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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30
4月29日下午,破产重整投资机会前瞻沙龙在国家律师学院西部分院举行。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受邀做“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的现状与规范”主题分享。分享过程中,刘艳主任从实证考察分析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的现状,将管理人评选、债权人委员会评选、 评审委员会评选、债权人会议评选等重整投资人遴选方式进行比较,并从管理人的角度给出中肯的建议。她认为,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工作中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力,科学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明确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和责任,在遴选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而确保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的顺利进行。刘艳主任表示,当前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的不统一影响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增加了投资人的不可预期性和沟通成本,影响投资人信心。因此,规范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日期: 2019-03-28
浏览次数: 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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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10日,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指导,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市律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办的“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十周年——管理人业务高质量发展与破产法治建设高峰论坛暨第20期温州破产实务沙龙”在温州香格里拉酒店圆满举行。本次论坛以“破浪十载 立新致远”为主题,汇聚全国破产法领域的权威专家、资深实务精英,共同回望十年发展之路,共商未来前行方向。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法律顾问张荣军律师受邀参加盛会,与各界同仁共话破产实务创新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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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企业重组与破产实务前沿研讨会”在绵阳锦江国际酒店六楼锦江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导,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会议吸引了来自全国多地的实务界与学术界专家积极参与。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受邀参会,与参会嘉宾围绕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的核心议题深入探讨、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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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见证责任,专业铸就信赖。2025年12月30日,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清算案项目组团队收到一面债权人赠送的锦旗。锦旗上书写的“勤勉推进破产程序 尽职保障债权人权益”字样,承载了债权人对项目组团队尽职尽责、快速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的认可与感谢。△ 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清算案项目组获赠锦旗【案情简介】四川玉竹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竹麻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金880万元,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主要为:麻类(不含大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因实控人于2024年2月意外死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经债权人申请,2024年12月31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受理玉竹麻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3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担任管理人。△ 四川玉竹麻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债会玉竹麻业公司资产负债悬殊,厂房为租赁,资产主要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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