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451 8706
站内搜索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 THE LEGAL AND MORAL, WHILE MAINTAIN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新闻动态 / News 查看更多>>
1
2018 - 11 - 27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指定我公司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当日同时裁定此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遴选,我公司被指定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2
2019 - 04 - 2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及时学习司法解释精神,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组织了“解读《破产司法解释三》”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讲。刘艳主任结合公司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逐条对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解读,并对在办的破产案件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大家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讨论。本次培训达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3
2019 - 11 - 15
2019年11月15日,为了增强公司团队凝聚力,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同时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工作,公司安排了为期两天的冬季团建活动。途径汶川、映秀以及阿坝州理县县城,最后到达团建目的地——毕棚沟。毕棚沟风景区东连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接小金县四姑娘山风景区;北接米亚罗、古尔沟温泉,并与阿坝州四姑娘山、卧龙共同构成“大熊猫走廊世界遗产地”。身处其间,高山环抱、溪水潺潺,盘羊闲庭食草,游人步履姗姗,雾气氤氲温泉暖,八珍玉食配笑谈。通过团建活动,小伙伴们不仅领略了秀美的自然风光、体验了浓厚的藏族文化、感受了藏族同胞的热情好客,还让大家更加充分认识到工作、生活的价值和意义。愿不负团队使命,不负青春年华,不负时代重托。豪诚团队必将牢记初心,不辱使命,为挽救困境企业、致力企业重生而不懈努力!
4
2020 - 08 - 28
8月27日,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授牌仪式、贵州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专题培训暨贵阳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盘江诺富特饭店举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律师协会、贵阳市各基层法院负责破产业务的法官、贵州省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协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参加本次仪式。仪式上,我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协会副会长单位获授会牌。协会会徽由我公司贵州分公司员工马洋集协会单位的共同智慧最终设计而成,受到了协会高度认可。长期以来,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我公司除认真承办破产案件之外,还积极投入破产管理人行业建设事业,作为主要发起机构,参与了多个地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筹备、设立工作,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不忘初心,继续专注业务,努力支持困境企业的解危纾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破产管理人行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5
2020 - 11 - 20
2020年10月2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10月30日裁定该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11月1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竞争方式指定我公司担任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裁定」「指定管辖裁定」「指定管理人裁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日期: 2019-01-03
浏览次数: 184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分享到:
News / 相关推荐 More
2025 - 12 - 23
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公司、破产、保险、票据、金融借款等多个领域,集中展现了贵州法院维护公平诚信、鼓励交易的现代商事审判理念,彰显了其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担当。由豪诚贵州分公司承办的贵阳华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成功入选。该案中,项目团队凭借在复杂资产处置、债权人协调、行政程序对接等方面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与高效执行力,有力推动了案件依法稳妥处理。此次入选,既是对豪诚贵州分公司专业实力的高度认可,也进一步凸显了其在服务审判实践、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贡献与行业影响力。△ 贵州高院公众号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案情】贵阳华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华气清洁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事天然气销售。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法院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华气清洁公司破产清算。华气清...
2025 - 12 - 16
12月12日,达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四次会员大会暨破产实务沙龙在达州市凤凰国际大酒店举行。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受邀参会,并作“债权审查中的实践性问题”主题分享。我司法律顾问、达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张荣军律师及我司破产团队成员蒋林达律师一同参会。本次破产实务沙龙聚焦“债权审查中的实践性问题”“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调查、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实务操作分享”“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中的难点和痛点”三大核心主题,为参会人员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的专业盛宴。其中,在“债权审查中的实践性问题”主题沙龙环节,我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从实务操作维度深入剖析了债权审查的关键风险与应对策略,为与会同行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见解。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是破产程序得以公正、高效推进的基石,而清晰的权利层级与准确的法律适用是防范管理人履职风险、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围绕这一核...
2025 - 12 - 16
为持续优化员工知识结构,提升全员风险管控能力与综合职业素养,豪诚公司风险合规部系统性组织开展《项目工作风险合规事宜》系列专题培训。12月15日,第一期培训于公司会议室成功开展,公司副总经理兼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周兵担任主讲,为全体参训人员带来了一场贴合实务的培训。培训会上,周总聚焦项目执行中的常见风险点,通过“理论+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讲解。在第一部分案例解析环节,周总以公司近期承办的几个项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例,结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深度剖析了破产费用相关问题的处置、债权确认流程、附利息债权申报要点等难题,使参训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实际操作有了更直观和深刻的理解。培训第二部分聚焦债权人会议准备。周总系统梳理了会前准备工作的关键要点,并对会议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等注意事项进行了细致讲解,提示常见疏漏与风险,助力项目人员相关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作。整场培训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紧密结合业务...
2025 - 12 - 11
12月5日,在不良资产行业备受瞩目的年度盛会——2025不良资产大会上,豪诚公司凭借在企业纾困领域20年深厚经验与卓越表现,荣获主办方颁发的“企业重组纾困优秀服务机构”奖项。2025不良资产大会“金石奖”评选历经严格评审,从申报者中甄选出在综合实力、科技赋能、行业口碑等方面表现杰出的标杆,豪诚公司此次获得荣誉,彰显了行业地位与市场认可。△ 我司获“企业重组纾困优秀服务机构”奖项△ 我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魏婷(右5)代表公司领奖2025不良资产大会在杭州举行,由资产界主办,由杭州市福建商会、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投资争议化解联合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不良资产处置协会、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等机构联合主办。大会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法律界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权威人士与精英代表,共同围绕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债务重组、资产盘活等热点议题,通过主旨演讲、...


邮箱:2177272584@qq.com
联系电话:028-8451 8706    028-8522 2530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
B座2102
栏目导航  NAVIGATION
分享到 SHAR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SCAN COD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 2024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