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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27
3月26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本案合议庭、管理人、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等2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百岛湖公司于2002年成立,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服务等业务。其先后建设开发了水岸香榭、荷兰映像、香樟林、东湖星座、和悦庄温泉酒店等项目。经百岛湖公司申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由受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我公司达州分公司为管理人。本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下一步,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依法、高效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大竹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全体债权人的通力配合下,促进百岛湖公司早日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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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3 - 23
近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全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群众诉求典型案例予以表扬的通报》。其中,我司承办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入选成都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是温江区第一个破产重整成功的房地产项目,此前还入选四川高院2022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成都破产法庭2021年度十大代表案例。这既是对我司履职能力的认可,也是鞭策。未来,豪诚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责,以我们的专业力量,为每一件破产案件找到完美的解困兴企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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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1
2023年10月9日,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为豪诚集团银鸽纸业重整项目组送来两面写有“诚信正道 为民解忧”、“勤勉尽责 忠实职务”的锦旗,对项目组在重整期间的专业化水平表示高度认可,对项目组成员的敬业精神表示衷心感谢。银鸽公司是中国竹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林业20强企业、四川造纸行业'十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2021年7月开始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拖欠原材料、原辅材料供应商货款,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加之机器设备需要检修导致恢复生产困难。2021年9月3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受理。同日,纳溪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503破 4-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破产重整案联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多方协调各项疑难问题。该案件历时一年半,成功完成了重整工作。履职期间,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减少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也赢得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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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23
5月22日上午10时,德阳天韵阳光温泉度假休闲文化娱乐综合体一期工程复工庆典在项目现场顺利举行,人民法院、管理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及业主代表参加此次庆典。豪诚法律总顾问刘艳主任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管理人发言。她表示,德阳天韵阳光的复工续建来之不易,是德阳辉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工作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天韵阳光项目得以复工离不开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支持,希望项目各方精诚协作,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实现“保交楼、保稳定”工作目标。复工仪式后,刘艳主任陪同合议庭王法官巡查工程现场的复工进度,王法官对项目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后续工作和施工进度提出要求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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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8
2025年1月13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吉选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我司担任四川吉选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豪诚公司必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稳妥、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破产债权争议诉讼能否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日期: 2018-12-06
浏览次数: 811

     

破产债权争议诉讼能否 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作者:王晓利 李 荃


    【案情】

    2017年7月1日,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B如约支付货款。同年10月1日,B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审查后基本认可A申报的债权,A遂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破产债权争议诉讼能否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笔者认为可以按件收取,理由如下:

    1.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除劳动争议案件外,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能简单归入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涉及的财产利益纷争仅是数额多少,与取回权、别除权以及撤销权诉讼具有本质性差异。

    2.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对于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是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是普通债务存在争议。如果将其界定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该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将其界定为普遍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按诉讼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都可能降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能造成案件受理费超过债权人可能得到的分配额的不合理现象,此时权衡利弊后债权人可能选择放弃起诉。相反,如果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不仅可以解决上述妨碍诉权行使的问题,还可以通过设置异议期限、起诉期限等前置程序,避免案情简单的债权确认纠纷涌入诉讼程序。

    3.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符合破产程序的立法价值取向。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的给付程序,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则属于确认程序,两者之间具有包含关系。已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收取案件受理费,再按标的额收取确认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存在同一给付行为两次收费的争议。况且,破产程序历来坚持少收原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按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以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制度设置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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