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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3
我公司破产业务团队赴京参加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为了全面提升破产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平,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破产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五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于2018年11月5日至11月9日在京举办。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建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企业破产法》文本、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内容涵盖破产实务各个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如破产程序的启动、管理人制度、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会议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重整制度、房地产企业破产、关联企业合并、涉税处理、财产拍卖以及其他破产破产法前沿问题等等。通过5天深入、系统的学习交流,公司参训人员进一步全面理解、掌握了破产法前沿理论和实务操作技巧,汲取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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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2
2019年2月22日,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彭山区兴铁宾馆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法定议程。 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申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22日,管理人在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作了《执行职务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报告。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顺利完成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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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30
专 家 介 绍      丁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常务理事与智库专家,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商法与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学术专长为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破产法专家丁燕教授莅临我公司进行《企业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专题调研       7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教授莅临我公司进行破产法专题调研,集团领导热情接待。调研会现场图      调研座谈会由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持,集团副总裁刘春、业务总监王双、财务总监雷加林、方法律所副主任覃万秋及部分骨干律师一同参加了会议。同时,为了扩大调研范围,提升调研质量,集团还特别邀请了益航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发展部姚伟明总经理、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杨思永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泽学律师参加调研座谈会。       调研过程中,丁教授首先对豪诚集团的精心安排以及各家专业机构对调研工作的支持表达了诚挚的谢意,随后围绕其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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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7 - 27
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在绵阳市委党校顺利召开。我公司当选协会副会长单位,董事长曹爱武担任副会长。 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符合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目前协会共有54个会员单位成员。授牌仪式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将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有利于畅通‘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程序,帮助危困企业实现破产重整;更好地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对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执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促进管理人行业自身发展,更好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豪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将一如既往坚持“正直诚信、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发展共赢”的理念,为协会的发展和全川乃至全国的破产清算与重整工作持续贡献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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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09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出台《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学习我国预重整制度建设以及我市预重整操作规则,11月5日,我公司组织员工专题学习、讨论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本次专题培训由豪诚智库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主持、授课。 培训会上,曹爱武先生组织员工对操作指引逐条分析、解读,并对债务人义务、预重整管理人职责、重整方案衔接等条款进行深入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参会人员认为预重整制度将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节约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为管理人办理破产重整案件提供指导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本地管理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日期: 2021-04-30
浏览次数: 42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升办理破产水平,保障“僵尸企业”出清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我市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用于援助本院受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  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数额根据本院每年预算确定。


第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本院受理的下列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破产申请被驳回,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

(三)债务人财产可用于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极低,不足以弥补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四)本院认为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可用于破产案件下列费用: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本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  确定管理人履职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履职援助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管理人的履职援助,一般根据下列三个档次确定个案援助金额:

(一)债务人无任何财产线索,亦无任何财产、财务资料等可供清算的,每件援助4至5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4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1万元;

(二)债务人财产较为分散,财产调查、归集工作较为繁杂,资产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人以下的,每件援助6至8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6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2万元;

(三)债务人财产分布在四川省范围内跨市、州,财产调查、归集工作难度大,资产处置难度大,涉及债权人人数在10至20人的,每件援助8至10万元,其中报酬部分不超过7万元,费用部分不超过3万元。

有债务人财产需跨省调查、处置或特别分散,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上等导致管理人工作量巨大情形的,援助金额可酌情提高,但每件报酬与费用合计援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本院设立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负责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监督。监管组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督察室、破产法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管理人申请资金援助的,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档次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向本院提交《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和工作开展清单。联合履职的管理人,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表中共同加盖印章。

合议庭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破产法庭负责人审核后,集中报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研究决定。

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于每季度对该季度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决策,决定发放事项,并形成纪要。


第十一条  对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决定发放的援助金,合议庭经办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将申报材料及审核签批页,通过司法行政综合系统提交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本院应加强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形成专门的台账管理,每半年报送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分析,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三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报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度审结的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管理人(清算组)援助资金申请表

          2.管理人履职明细表


附件:1.管理人(清算组)援助资金申请表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附件:2.管理人履职明细表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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