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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4
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团队在工作之外的娱乐活动中相互了解、共同进步,公司于5月14日举办了“凝心聚力 共赢未来”主题户外拓展活动。破冰拓展环节,所有员工纷纷自我介绍,加深彼此印象后迅速分组组队,并相继进行团队展示,振奋士气。进入团队拓展环节,开展了“星际之圈”“旱地蛟龙”等团队游戏。这些游戏均需要小组成员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参与这些游戏,既锻炼了身体,又增强了团队合作精神,提升了同事之间的信任度,同时也让大家感受到了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为以后的工作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平八稳”等游戏极其考验参与者的协调能力,让参与者感受到每个人都是团队中的重要成员,都是工作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只有环环相扣才能高效地完成工作。通过开展本次团建活动增强了员工团体凝聚力和整体向心力强化了员工之间积极沟通相互信任团结合作的团队意识同时也增加了员工的责任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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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05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彭霞的申请,于 2023 年 4 月 4 日裁定受理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刘丽珍为负责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引千、梁瑛、黄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承办,审判长张引千,书记员赵轩(联系电话:028-65220603)。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3 年 8 月 3 日17:00 前,向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通过在管理人所在机构网站 http://www.hczkjt.com/下载专区下载债权申报资料填写后,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3日17:00前,向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通过在管理人所在机构网站http://www.hczkjt.com/下载专区下载债权申报资料填写后,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申报债权。     1.线上方式:     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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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31
四川青方资本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1月11日10时至2023年11月12日10时止(因竞价导致的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本次拍卖标的物为截至四川青方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方资本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日即2022年8月2日青方资本公司持有的1827万股北汽蓝谷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账户:B881236616,所持证券简称:北汽蓝谷(原名为“S前锋”),证券代码:600733】。二、标的物现状1.青方资本公司持有北汽蓝谷(600733.SH)共18,278,795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其中13,54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目前,本次拍卖的18,278,795股股票将分成19个资产包进行拍卖。2.该股票目前的证券类别为限售流通股。如果竞买人取得该股权,若要上市流通,必须以实际拍卖取得的股份数为计算基数向北汽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偿还0.31股/股。3.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上市公司股票,标的物的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拍卖人不承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4.该股票过户相关限制政策请有意竞买人自行咨询证券管理机构政策规定。5.标的物按交接时的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价值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价差风险,以及隐藏瑕疵、缺陷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概不作多退少补。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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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06
8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省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公告。经过严格评审,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专业、敬业的破产管理工作,高质量的业务团队建设,以全省第8名(清算公司第1名)的成绩,再度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同时,豪诚清算公司自贡、泸州、德阳、遂宁、内江、南充、资阳、宜宾、广安、巴中、达州、雅安、凉山,共计13个分公司,均再度入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级管理人名册。△图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注:点击查看《四川省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公告全文)此前,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在2007年、2013年、2017年,连续三次入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并名列前茅。2024年再度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是对我司在办理复杂、疑难、重大破产案件方面的能力与资格的充分肯定,也是我司近年来在破产业务专业化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的成果体现!专业深耕 勤勉尽责     在专业上,我司团队成员均专注于破产管理业务,参与过多起破产案件,在各大论坛发表多篇论文,并获得诸多奖项。同时,我们深知破产管理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大责任,因此会通过定期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享、内部考核等形式,不断提高办案团队成员的责任担当和专业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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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02
为积极响应国家法律法规更新与破产实务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优化破产工作效率,豪诚公司立足行业前沿,结合《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总结公司近年来破产案件办理经验,对《业务操作手册》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正式启动《业务操作手册》系列培训。3月28日,首期培训会在公司会议室圆满开展,线上线下近20名新员工参加。01 《业务操作手册》修订:聚焦实务需求 夯实专业根基作为四川省内破产管理人行业的领军机构,我司深耕企业破产领域,持续以专业力量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迄今已成功办理破产案件(清算、重整、和解)及债务重组等专项服务案件逾200件,其中包含多起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形成覆盖全流程的完整解决方案体系。基于多年实践积淀,公司自2018年起着手编制《业务操作手册》,在构建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体系与创新实践层面积极探索,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贡献专业智慧。《业务操作手册》修订过程· 初稿形成阶段(2018 年)基于《企业破产法》及当时司法实践,初步构建破产管理人工作框架,涵盖接管、债权审查、财产处置、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等核心流程。· 第一次修订(2022 年 4 月)结合《民法典》实施及破产审判信息化趋势,优化网络债权人会议、电子化档案管理、债权申报与审查流程、预重整程序、快速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二次修订(2...

眉山中院 |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日期: 2020-12-03
浏览次数: 560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眉中法〔2020〕123 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第 12 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民二庭反馈。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方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

第二条【债务人承诺】 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同意接受(须同时具备股东(大)会决议)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由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编入眉山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未作推荐的,随机摇号确定。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确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由预重整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四条【预重整撤回】 包括全体债权人在内的各方预重整参与人一致同意预重整方案,申请人请求撤回重整申请,由各方自行庭外重组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五条【预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 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执行与保全中止】 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七条【临时管理人职责】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四)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五)监督债务人履行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六)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八)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十)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债务人义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财产保全】 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债权人委员会】 在债权人众多的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为便于开展征集意见、披露信息等预重整相关工作,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组织债权人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临时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预重整期间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出资人义务】 预重整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其出资权益的涉诉情况,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出资权益上设定的质押、被保全等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预重整参与人在预重整程序中披露的信息,其他参与人或临时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外披露,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程序终结】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并载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或者重整可能的;

(二)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四)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第十四条【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除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临时管理人应当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载明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调查的情况,以及对债务人出现困境原因的分析;

(二)对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分析判断,临时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应当提出重整失败的主要风险及相关应对建议;

(三)预重整方案的相关内容和协商情况,或未形成预重整方案的原因。

第十五条【审查重整申请的衔接】 人民法院在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第十六条【重整程序衔接】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十七条【效力延伸】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预重整费用】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列入破产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辅助分析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预重整方案的可行性,上述人员可以参与预重整方案协商。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临时管理人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临时管理人报酬】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表现作为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考虑因素,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报酬可由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工作酬劳依其与预重整参与人事先或事后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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