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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05
2019年3月1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我公司担任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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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13
主讲人王丽君,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擅长领域: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投资并购及其他公司法律事务,其中由其主办的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转和解案被评为“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与破产案件相比,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实务中的数量并不少,但由于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较少,导致实务中的诸多争议问题长期存在。为了加强员工们对强制清算程序的理解和认识,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开展“强制清算法律制度及实务操作”专题培训,此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王丽君律师主讲。            王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强制清算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各地强制清算案件的整体情况;接着从强制清算法律制度、强制清算操作流程及强制清算实务问题探讨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最后,王律师还介绍了清算组的议事机制、清算方案的确定、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与转换等清算组办案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王律师的培训从清算组角度出发,内容丰富,条理清晰,对律师实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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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012020年8月13日,豪诚集团财审中心总监、中正财税公司总经理雷加林到访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并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政、创始合伙人郭帅、王政律师座谈交流。座谈会上,雷加林总监介绍了豪诚集团的主要业务领域和近两年的发展情况,服务涵盖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等领域。徐政主任也对云联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发展理念、运营管理模式、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介绍。随后,双方就合作领域和合作模式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和探讨。02双方通过交流,达成战略合作共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技术互助,利用我公司在破产业务领域的优势,结合云联所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拓宽发展空间,实现合作共赢,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债务重组等业务方面共画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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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3
豪诚集团副总裁刘春、方法律所合伙人杨蕾应邀为四川省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华强班授课11月12日,由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办的“四川省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华强班”开班。豪诚集团副总裁、成都中正诚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春受邀开展题为《破产管理人视角的审计评估》专题培训。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蕾律师受邀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 审计评估专题培训中,刘春先生从破产程序中审计评估造价工作的必要性、破产审计与常规审计的主要区别、管理人对审计机构的主要委托事项、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管理人需要中介机构配合的主要事项等方面进行讲述。 他认为破产审计报告的阅读者主要是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及投资人等,其报告为破产程序推进提供依据,不仅要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也需要满足《破产法》相关规定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需要。审计机构应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各项资产范围、权属关系、可变现可回收,各类债权的性质、金额,股东出资及其变动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审计。 针对破产程序中的评估工作,刘春先生认为破产程序中的评估工作应充分考虑破产环境下的不确定因素,要根据破产程序中的清算、重整、和解情形,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方法。他重点讲解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下,资产评估不同方法的运用以及各方法的区别。《民法典》是我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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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27
3月26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本案合议庭、管理人、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等2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百岛湖公司于2002年成立,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服务等业务。其先后建设开发了水岸香榭、荷兰映像、香樟林、东湖星座、和悦庄温泉酒店等项目。经百岛湖公司申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由受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我公司达州分公司为管理人。本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下一步,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依法、高效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大竹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全体债权人的通力配合下,促进百岛湖公司早日重整成功。

眉山中院 |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日期: 2020-12-03
浏览次数: 204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眉中法〔2020〕123 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第 12 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民二庭反馈。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方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

第二条【债务人承诺】 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同意接受(须同时具备股东(大)会决议)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由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编入眉山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未作推荐的,随机摇号确定。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确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由预重整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四条【预重整撤回】 包括全体债权人在内的各方预重整参与人一致同意预重整方案,申请人请求撤回重整申请,由各方自行庭外重组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五条【预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 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执行与保全中止】 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七条【临时管理人职责】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四)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五)监督债务人履行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六)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八)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十)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债务人义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财产保全】 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债权人委员会】 在债权人众多的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为便于开展征集意见、披露信息等预重整相关工作,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组织债权人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临时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预重整期间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出资人义务】 预重整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其出资权益的涉诉情况,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出资权益上设定的质押、被保全等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预重整参与人在预重整程序中披露的信息,其他参与人或临时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外披露,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程序终结】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并载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或者重整可能的;

(二)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四)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第十四条【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除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临时管理人应当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载明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调查的情况,以及对债务人出现困境原因的分析;

(二)对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分析判断,临时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应当提出重整失败的主要风险及相关应对建议;

(三)预重整方案的相关内容和协商情况,或未形成预重整方案的原因。

第十五条【审查重整申请的衔接】 人民法院在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第十六条【重整程序衔接】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十七条【效力延伸】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预重整费用】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列入破产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辅助分析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预重整方案的可行性,上述人员可以参与预重整方案协商。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临时管理人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临时管理人报酬】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表现作为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考虑因素,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报酬可由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工作酬劳依其与预重整参与人事先或事后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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