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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9
3月18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多功能厅召开。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职工代表、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工作人员、购房户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顺利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本案案涉重大、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农民工、购房户人数众多,社会矛盾突出。资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二十多家单位组成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协调小组,为中豪公司重整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给予支持,确保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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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1 - 29
新年新气象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春节的气氛还未消散,新的征程已拉开序幕。今天是正月初七,是新一年开工的第一天,豪诚集团的领导班子带着开工利是红包,伴随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迎接公司全体员工返岗,开启新一年的奋斗。兔飞猛进 开工大吉随后,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述职大会暨2023工作启动会。本次会议由集团总裁周兵先生主持,全体员工从2022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的经验教训、个人的成长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并对2023年的工作计划进行了阐述,同时从制度建设、品牌宣传、员工关怀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开门红,红四方同时,公司为2022年度个人成长突出、业务能力优秀的员工授予了“优秀员工奖”“专业成长奖”“业务贡献奖”“爱岗敬业奖”。集团总裁周兵先生、副总裁刘春先生、法律总顾问刘艳女士、财务总监雷加林先生为获奖员工颁发了奖状。最后,公司董事长乐红璐女士作了总结发言。乐红璐女士肯定了各位员工的辛勤付出并感谢大家对公司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乐红璐女士表示,豪诚不单是一个企业,更是为大家提供专业成长、能力展示的平台,要在做好公司宣传的同时做好个人宣传。在新的一年,豪诚将充分采纳员工的意见,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员工互相成就,共同发展,以专业的力量为公司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END 关于我们成都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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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23
2023年9月22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职工为豪诚集团百岛湖重整项目组送来一面写有“勤勉尽责事在人为,公正执业不负所托”的锦旗,感谢项目组在重整期间多次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使得职工权益得到有力保障,重整计划取得阶段性成功。百岛湖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及酒店开发运营公司,自2015年开始,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陆续拖欠职工社保、医保、公积金、职工补偿金、职工报销款等共计1620万元,涉及职工高达490多人次。广大职工因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不能正常办理退休等问题,多次到县、市相关单位上访,社会矛盾突出。2020年9月2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受理百岛湖公司重整申请,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为管理人,并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2年。豪诚项目组在担任管理人后,首先筹措资金缴纳全部拖欠的医保,并及时终止全员劳动合同;投资人首期投资款到位后,缴纳全部社保及公积金;投资人第二笔投资款支付后,清偿职工债权。至此,困扰百岛湖公司多年的职工相关问题得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百岛湖公司重整的成功离不开政府及法院的支持和帮助,我们期待大竹温泉酒店重新开业,喜迎八方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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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30
4月29日下午,破产重整投资机会前瞻沙龙在国家律师学院西部分院举行。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受邀做“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的现状与规范”主题分享。分享过程中,刘艳主任从实证考察分析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的现状,将管理人评选、债权人委员会评选、 评审委员会评选、债权人会议评选等重整投资人遴选方式进行比较,并从管理人的角度给出中肯的建议。她认为,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工作中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力,科学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明确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和责任,在遴选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而确保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的顺利进行。刘艳主任表示,当前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的不统一影响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增加了投资人的不可预期性和沟通成本,影响投资人信心。因此,规范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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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8
2025年1月3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川德佳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15日指定我司担任成都川德佳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豪诚公司必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稳妥、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自贡中院 |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165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

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中法〔2020〕82号





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

(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破产审判辐射相关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发挥人民法院、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的协调联动作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与效果,推动形成破产案件审判合力,助推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


第二章 “1+N”机制工作框架


三、联席会议机制

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建立破产审判“1+N”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法院作为召集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涉及破产审判相关领域的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市法院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释明,其他各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涉及破产工作的各类新政策;同时协调解决破产个案中的具体问题。遇紧急情况时,任一成员单位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

四、日常工作机构

各成员单位联合设立自贡市破产审判协调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协调联动中心),作为“1+N”机制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该协调联动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民三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五、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六、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及破产审判的相关信息、政策,建立包括破产案件信息,破产企业税收政策,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涉及“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政策,破产企业注销政策以及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破产企业征信等信息的共享制度。

七、风险联动预警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的监控和信息交换,共同加强对企业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分析和预警。发现异常的,各成员单位可依职权采取合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具体举措


八、破产涉税的问题

(一)涉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的请求,可以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开展预重整工作提供专业的涉税辅导。

(二)欠缴税费及滞纳金债权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原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的部分,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报;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处理。对产生的罚款,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的税费,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债务人票据的使用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五)破产重整、和解的债务豁免涉税问题

对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豁免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实现。

(六)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重整过程中,因引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七)纳税信用修复

1.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信用管理的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2.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机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将修复结果向金融机构进行推送。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后,应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八)税务注销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具清税文书。

(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依法核准。

(十)税务机关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一)处置财产产生税费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不动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十二)纳税申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债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三)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政策

僵尸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税种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处置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从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破产企业注销问题

(一)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公章(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未能接管情况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也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三)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注销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向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

(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重整的企业,若其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无需质权人签字盖章,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质押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经过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十一、重整企业征信修复

人行市中心支行应指导并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更新债务人偿还信贷业务的征信记录,根据重整企业实际情况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终结的破产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十三、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共同协商确定。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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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企业重组与破产实务前沿研讨会”在绵阳锦江国际酒店六楼锦江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导,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会议吸引了来自全国多地的实务界与学术界专家积极参与。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受邀参会,与参会嘉宾围绕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的核心议题深入探讨、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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