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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0
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通报2018年11月18日,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通报如下:一、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      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到328人,债权申报金额993,058,413.89元;本次会议实际到会254人,代表债权金额899,137,414.13元。到会人数和代表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并对《关于成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债权人会议选举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二、表决结果      2018年11月18日召开的联利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09人。表决同意《关于成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的债权人171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81.82%,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76.83%,均超过半数,该表决事项通过。      本次会议从各类债权候选人中共选举出5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与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和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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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第3届“破产实务前沿”沙龙暨“破产法百家谈”星友新春酒会于3月23日在京举行,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张芮律师受邀参加。刘艳主任就“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发表主旨演讲,发言内容围绕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如何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刘艳主任认为,一方面,管理人、债务人应当根据投资人的调查需要依法披露债务人企业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或作虚假披露;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能因为重整投资人不懂破产程序或风险控制能力弱而加重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此次演讲引起了参会嘉宾的热烈讨论,得到了广泛认同。  “破产实务前沿”沙龙定位为破产界同行间的高端交流平台,每次定向邀请对破产法有深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参与主题分享,解读新的营商环境下的破产制度体系,探讨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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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0 - 22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山西省营商环境,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主办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与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研讨会”暨“第二届山西破产法论坛”于2019年10月19日在山西太原晋祠宾馆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本次论坛邀请特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张健康等嘉宾,与会人员涵盖党政机关、法院系统、律师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大中型企业等领域,有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四川、河北五个省、市及山西省内破产领域的专家、学者共计300余人。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并作为嘉宾从管理人角度重点阐述了金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及保护措施。同时,曹爱武先生以房地产案件为例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分享了对共益债务的理解。数小时的高强度主题研讨,多位嘉宾围绕破产法的理论与实践、案例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我们深信:此次论坛必将对进一步推进破产制度建设、改善营商环境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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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17
2020年7月24日下午,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集团中心业务总监张荣军受北京产权交易所(集团)西南中心邀请,出席了“北交所西南中心企业破产重整/重组论坛”,并与北交所西南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曹爱武董事长受邀代表嘉宾致辞,对“北交所西南中心企业破产重整/重组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曹爱武董事长表示,双方合作,旨在共同发展企业并购重组、股权、司法网拍辅助服务、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等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提高双方市场影响力,实现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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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4
11月13日,我公司举行《民法典》系列培训之合同编第一分编,本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漆婕主讲。漆婕律师从法理角度对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并就修改、新增条文与现行《合同法》进行对照讲解。她还结合破产案件实际,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对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审查债权、参与衍生诉讼等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尤其是撤销权、代位权等进行重点解析。通过本次学习,大家进一步了解了《民法典》中合同的基本法律规范,提高在破产案件中运用民法典维护债权人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自贡中院 |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153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

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中法〔2020〕82号





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

(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破产审判辐射相关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发挥人民法院、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的协调联动作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与效果,推动形成破产案件审判合力,助推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


第二章 “1+N”机制工作框架


三、联席会议机制

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建立破产审判“1+N”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法院作为召集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涉及破产审判相关领域的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市法院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释明,其他各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涉及破产工作的各类新政策;同时协调解决破产个案中的具体问题。遇紧急情况时,任一成员单位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

四、日常工作机构

各成员单位联合设立自贡市破产审判协调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协调联动中心),作为“1+N”机制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该协调联动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民三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五、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六、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及破产审判的相关信息、政策,建立包括破产案件信息,破产企业税收政策,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涉及“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政策,破产企业注销政策以及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破产企业征信等信息的共享制度。

七、风险联动预警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的监控和信息交换,共同加强对企业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分析和预警。发现异常的,各成员单位可依职权采取合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具体举措


八、破产涉税的问题

(一)涉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的请求,可以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开展预重整工作提供专业的涉税辅导。

(二)欠缴税费及滞纳金债权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原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的部分,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报;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处理。对产生的罚款,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的税费,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债务人票据的使用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五)破产重整、和解的债务豁免涉税问题

对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豁免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实现。

(六)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重整过程中,因引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七)纳税信用修复

1.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信用管理的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2.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机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将修复结果向金融机构进行推送。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后,应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八)税务注销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具清税文书。

(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依法核准。

(十)税务机关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一)处置财产产生税费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不动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十二)纳税申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债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三)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政策

僵尸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税种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处置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从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破产企业注销问题

(一)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公章(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未能接管情况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也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三)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注销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向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

(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重整的企业,若其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无需质权人签字盖章,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质押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经过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十一、重整企业征信修复

人行市中心支行应指导并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更新债务人偿还信贷业务的征信记录,根据重整企业实际情况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终结的破产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十三、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共同协商确定。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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