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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07
董事长曹爱武受邀参加资中县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 2018年12月7日,我公司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受邀参加资中县人民法院召开的资中县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此次会议对《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参会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曹爱武先生在座谈交流中结合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外部融资的环境以及内部法制建设和现代化管理不足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民营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建议。曹爱武先生还表示,希望众民营企业家疾不避医,出现问题应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积极作用,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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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8
2019年6月15-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十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广西桂林顺利召开。来自全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法院系统和管理人系统、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1000余名专家学者等参加了论坛。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情、副主任覃万秋受邀出席本次论坛。从左至右: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覃万秋、豪诚集团法务负责人刘艳、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他指出持续深入地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要坚定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方向,以破产审判常态化为落脚点。并强调要继续加强专业化建设,重视破产程序中的经济效益,一手抓“僵尸企业”清理,一手抓重大破产重整案件,同时要着力提升破产审判整体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本次论坛围绕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优化、企业挽救与重整制度的改进、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管理人履职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跨境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执破衔接与个人破产法等学术及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第十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会议现场在分论坛研讨环节,集团总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艳受邀担任第六分论坛评议嘉宾,就“执破衔接与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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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2 - 13
豪诚集团人才招聘公告 疫情当前,共克时艰合则邀约,在线面试疫情结束,即刻到岗 【关于我们】豪诚企业智库集团公司是一家专门针对危困企业实施救助的综合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方向是从事破产管理服务(管理人)和庭外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困境企业投资等咨询业务。集团旗下拥有包括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财税顾问公司等多个成熟的业务平台。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各方英才,共谋合作发展大计,真诚欢迎您的加盟! 【招聘岗位】 一、集团公司【行政总监】1.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集团行政、人力资源、后勤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2)负责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解决;(3)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品牌推广、信息化管理等工作;(4)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员工福利制度(5)负责检查和督导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6)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议,认真按时完成董事长、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2.任职要求(1)35周岁以上,管理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律所或大型企业同等职位管理经历;(2)熟悉行政事务处理及相关流程,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3)具备成熟的职业心态及心理抗压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撰写各类报告。【董事长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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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0 - 12
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公司于国庆、中秋前夕,组织全体员工,在美丽的三圣花乡,开展主题为“迎中秋  庆国庆”团建及党建活动。风和日丽,明媚的秋日阳光里,同事们在玩桌游过程中团队协作、彼此信任,在聊天过程中加深对彼此的了解,增进感情,在全情工作中更增添了一份担当。本次活动,让同事们在感受秋日美好风光的同时,不但身心愉悦,还增进了彼此的情感。在活动中大家畅所欲言、营造了和谐融洽的集体氛围。 本次活动圆满结束了,但豪诚人的激情仍未褪去,奋进中的豪诚人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专业的服务,助力危困企业解难纾困,帮助没有重生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退出市场,助力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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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7
2020年11月27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进驻大会顺利召开。大会由审判长冯建华主持。大竹县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张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罗雄、县住建局副局长邓科政,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团队、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债务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上,书记员宣读破产重整受理裁定书、指定审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义务的通知书。管理人、债务人、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分别做表态发言。出席会议的政法系统的各位领导分别就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交付办证、债务人配合支持重整工作、管理人忠实履行职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希望。作为管理人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圆满的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实现百岛湖公司各利益主体共赢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大竹县的营商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随后,债务人向管理人现场移交了印章、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相关证书。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20
浏览次数: 187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

(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

(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  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

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应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有关破产程序的公告。

第五  对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人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可暂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但应经人民法院允许。多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代章时各中介机构均应加盖印章。

第六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债权财产、债务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执行调查结果。

审理法院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清单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或执行法院等

对于不动产、车辆、账户等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查询。对查询结果,管理人应结合债务人资产、财务等材料进行核对。

第七条  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管理人应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债权人告知债权人会议内容以及相关决议事项。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审查结果反馈、对债权人异议的复核等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无需征询其意见。

第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就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后追加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可以网络会议、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具体方式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告中载明或由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的,事先明确表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由管理人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告知,并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职工或工会代表经通知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债权人会议召开。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  管理人应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债务人资产的可参考价值,并主动引导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价格进行协商。

执行程序中已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执转破案件中,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债务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以及已有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虽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前已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外,管理人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径直以现有相关报告结论制作有关方案、报告, 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结构的,应当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变价方案,一般应包含变价方式、次数、价幅度、无法变现的处置等内容。

如资产组成复杂、变现困难,债权人会议可概括授权管理人进行处置。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追索、追收的财产,或追索、追收成本高于追索、追收所得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索、追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不宜保管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在收到同意复函后三日内采取变价措施;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处置方案后,管理人应在决议形成后五日内开展变价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拟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并以一次分配为原则。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财产分配可以通过非货币方式进行。

分配方案已提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应在十日内完成分配工作,并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无法划入分配款的,管理人应在发现该情况后七日内与债权人就收款方式完成书面确认。如确认后账户仍无法划入的,管理人对分配款提存。

第十三条  对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以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部表决通过的决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当场裁定确认。表决未通过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 30 日内,宣告债务人破产。

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三无案件,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申 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保证债权人知情权。终结程序后至债务人注销前,债权人会议均可召开。

对是否属于破产人财产存在争议的相关案件仍在诉讼中的, 管理人可在对现有无争议破产人财产进行分配并公告分配情况后,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待涉及财产的诉讼终结后,如讼争财产系破产人财产,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程序;“三无”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终结程序。

第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意见,对不适宜整体进行简化审理案件的有关程序、事项作简化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  本意见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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