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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5
2019年2月22日,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共有218户债权人到会。根据现场统计,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高票通过。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当日同时裁定此案交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比选,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被指定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与沙淇实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在本次会议上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同时,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3项方案均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高票通过。顺利完成本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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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14
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茅台矿泉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我司贵州分公司组成贵州茅台矿泉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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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8 - 04
2020年7月31日14点,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顺利召开。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作为第一届副会长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西南地区成立的第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豪诚集团是6家发起人单位之一。作为成都市破产行业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协会吸纳了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社会中介机构。截至目前,会员数量由成立之初的30家,发展到共有单位会员64家,个人会员172名。单位会员中,律师事务所35家,会计师事务所23家,清算事务所6家。会上,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所主任刘艳当选副监事长。四川豪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机构,管理服务危困企业逾百家,清理不良资产超过500亿元,被多家人民法院评为优秀破产管理人机构。豪诚集团作为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将不负重托,继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创新工作,力争成为业内一流的破产管理人标杆型领军,为成都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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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实施在即,为了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全方位提升员工执业能力,提高员工依据民法典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集团决定于11月开展民法典系列培训会。2020年11月6日,第一场培训如期举行,本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覃万秋律师主讲。本场培训会内容为民法典总则编。覃律师理论结合实践、实体联系程序、深入浅出地对总则编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听取本次培训后,集团员工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对民法典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增加了灵活运用民法典的知识储备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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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9
3月18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苌弘大剧院多功能厅召开。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职工代表、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工作人员、购房户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顺利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设立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本案案涉重大、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农民工、购房户人数众多,社会矛盾突出。资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二十多家单位组成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协调小组,为中豪公司重整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给予支持,确保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日期: 2020-04-28
浏览次数: 399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作者:蒋红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研究员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引言

债权系民事主体之财产,非《合同法》禁止的情形,皆可自由处分。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基于其破产债权获得清偿,也基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债权的转让势必会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甚至整个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期)》第五条的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债权转让之生效要件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进行债权转让,故债权人转让债权之自由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影响,即债权转让既可以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也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即可,即债权转让通知自到达管理人之日起生效。


二、债权转让之情形

      

      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时间点,可分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因转让时间不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有所不同。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


      因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其债权转让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之利益 ,故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在破产程序中无需做特殊安排。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


      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未申报债权之前,由新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再进行的债权转让,只需通知管理人,变更债权登记即可。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受偿权、表决权以及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均是基于持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享有的债权金额决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以及对表决事项的影响力,故为了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获得多受偿或者控制表决结果,需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分割式的债权转让分割式债权转让即一个债权人将其债权分割转让给多个受让主体的行为。分割式债权转让在债权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户债权拆分为多户债权,增加债权户数,降低分割后的单户债权金额。实务中,若管理人设定小额债权且全额清偿或高比例清偿小额债权,或是设定对每户债权20万元以内的全额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分割转让债权就能获得更高的清偿率,这就打破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分割式债权转让,可以增加参与表决的债权户数,若不加规制,还可能被不当利用以达到不当操纵表决结果的目的,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故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转让而获益或影响表决,也为管理人方便处理,可将承接债权的主体汇总为一户债权,计算受偿金额时,应确保债权分割转让后的债权受偿总额不得高于转让前原债权的受偿金额,且在行使表决权时,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表决票数应合计按一票统计,各受让人的表决票数为其受让债权金额占分割转让前债权金额的比例。


      2.汇总式债权转让:即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债权收购。一个主体收购多户债权,若对其收购的债权的表决权不加限制,则收购方可能利用债权收购操控债权人会议表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同一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受让多个债权人债权的,应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则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3.共享式债权转让:若转让时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概括受让,新债权人彼此之间不区分份额,为共有关系,仍系同一主体,享有一个表决权。


      综上,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为保债权人之公平利益,应根据债权转让的不同情形,做不同限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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