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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7
2020年11月27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进驻大会顺利召开。大会由审判长冯建华主持。大竹县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张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罗雄、县住建局副局长邓科政,本案合议庭成员、管理人团队、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债务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上,书记员宣读破产重整受理裁定书、指定审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义务的通知书。管理人、债务人、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分别做表态发言。出席会议的政法系统的各位领导分别就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交付办证、债务人配合支持重整工作、管理人忠实履行职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希望。作为管理人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圆满的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实现百岛湖公司各利益主体共赢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大竹县的营商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随后,债务人向管理人现场移交了印章、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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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0
6月9日,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集团)一行六人由房地产事业部总经理陈国栋、天府·不动产特殊资产管理服务平台项目组组长黄阳带队,就行业发展、业务合作等课题莅临我司座谈交流。集团董事长曹爱武、集团财务中心总监雷加林、集团律师事务所(方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董事长助理陈晓璐等领导参加座谈。会谈中,董事长曹爱武首先表示对天府集团来访贵宾的热烈欢迎,然后对豪诚集团的历史沿革、团队建设、业务模式和相关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曹总指出,豪诚集团作为长期服务于困境企业的综合服务性机构,深耕破产管理、困境投资、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领域,和天府集团具有天然的合作优势。陈国栋总经理代表天府管理集团对豪诚集团的专业性表示充分认可,同时,陈总详细介绍了天府集团成立金熊猫不动产特殊资产管理服务平台的背景和运行机制。陈总指出,天府集团依托天府银行和金熊猫不动产平台,在资本、资源方面具有强大优势。希望在特殊资产处置、运营、管理以及危困企业救助等业务领域和豪诚集团进行深入、全面的合作。随后,双方议定了下一步日常交流机制,并表示将尽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实现长期、稳定、全面的业务合作。双方还就部分拟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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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05
2023年6月2日,豪诚智库集团携手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九寨沟公益活动。本次活动由豪诚智库集团董事长乐红璐发起,旨在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为高原地区的同胞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满载爱心 一呼百应活动开始前,豪诚智库集团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需要,提前准备食用油、大米和棉被等急需物资,希望将这份善意和爱心送给我们的同胞。此外,豪诚智库集团积极开展活动宣导,号召全体同事整理闲置的厚衣物和书籍,参与旧衣物、旧书捐赠活动。活动倡议一经发布,就得到了全体人员积极响应。大家纷纷把闲置的衣物和书籍归纳整理,一袋袋装好,并交由公司统一捐赠,以实际行动向我们的同胞传递温暖。走进藏家 传递善心6月2日下午,豪诚集团和方法律所的全体人员乘坐大巴来到红原县色地乡日西村,将准备好的物资送到日西村村民代表的手上。捐赠仪式上,豪诚集团总裁周兵致辞,对日西村村民的热情接待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呼吁各位同仁一起在慈善事业发展的道路上,携手公益,共创和谐。仪式最后,日西村村委会为豪诚集团和方法律所颁发荣誉证书,豪诚集团总裁周兵、方法律所主任刘艳代表公司领取证书。神奇九寨 共筑豪诚梦捐赠仪式结束后,豪诚集团及方法律所全体同仁前往美丽的九寨沟,翠海、叠瀑、彩林、雪峰、藏情、蓝冰,或乘车穿梭,或悠然漫步,豪诚人在这里共赏美景,共尝美食,共筑豪诚梦。我们相信,经过此次的共同出游,豪诚人将更加团结一致,勠力同心,将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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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10
2023年12月3日,由【破易云】和【法度研究院】联合主办的2023年度【无破大会】在北京梅地亚中心成功举办。大会全程由央广网进行直播,并在抖音号、微信视频号同步播出,累计展现量超500万+人次,总观看量超10+万人次。会上,正式公布了《wupo 2023年度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名册》。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在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的良好声誉与专业能力,成功入选[100家年度卓越法律服务机构]。2023,是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品牌从粗放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奋进之年,行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分野。为了厘清新的行业竞争格局和发掘未来品牌的价值力量,今年9月,【破易云】发起并联合【法度研究院】,重磅开启《WUPO 2023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名册调研》,超4685家品牌深度参与,涵盖了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的各个领域,囊括众多高质量发展的机构与先锋人物。此次豪诚入选WUPO 2023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100家卓越法律服务机构代表],是业内对我所破产与特殊资产处置专业水平的高度认可。未来,我司会珍惜这份难能可贵的荣誉,再接再厉,为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的发展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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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8
9月6日,由全联并购公会债务重组专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购与重组研究中心、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联合主办的2024成渝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在成都顺利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受邀参加论坛并在推介会发言,豪诚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雷加林、业管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法律顾问宋晓红受邀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以“区域协同、价值重塑、共创未来”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不良资产领域监管、协会、特资行业企业及行业大咖,共计400余位嘉宾齐聚一堂,围绕特殊机会投资新策略、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地方AMC介入房地产纾困的模式探究、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处置困局及解决路径、投行业务视角下的重整投资、法拍与债权交易市场行情分析、成渝地区特殊资产行业的协同与创新等热点话题展开讨论,共同探讨行业现状,展望行业发展前景。9月6日下午,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阿里资产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点破云联合主办的成渝特殊资产&破产重整项目推介会成功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作开场致辞。她表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自启动以来,已有70家投融资机构入驻,并成功举办四期破产项目云端推介活动,成为目前国内首个由破产管理人协会搭建的实质化、常态化运行的破产案件投融资平台。未来,协会将联合更多有影响力的平...

破产企业设立时股东出资未到位,董事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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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1. S公司设立及出资情况

债务人公司S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K公司。K公司由中国企业T和美国企业I分别持股50%。K公司向S公司派驻若干名董事,且各有一半系T公司和I公司向K公司推荐。S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确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K公司尚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S公司出资期限届满后、破产程序开始前,因S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债权人曾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K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K公司作为股东在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对S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支持了上述主张,但由于K公司在中国境内财产有限,经过执行后仍有相当部分出资未到位。

2. S公司破产清算情况

S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处于“三无状态”,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并且也无任何财务账册等文件。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依法负有监督并促使K公司按照S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遂代表S公司向两届董事会中来自于T公司的中方董事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董事对K公司欠缴出资给S公司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两审法院均认同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董事是否应当对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意见

 

1.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追缴股东出资是否属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范围;二是被告未追缴股东出资与股东欠缴出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被告未追缴出资是否导致S公司损失。

关于追缴股东出资是否属于董事勤勉义务范围的问题,法院的意见是肯定的,但法院同时认为:负有该项义务,并不等于未履行就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进一步从被告未履行该义务与公司股东欠缴出资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未履行该义务是否导致原告公司损失两方面分析。

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S公司董事会未作出追缴股东欠缴出资的决定,与股东欠缴出资并无必然联系,也即股东是否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并不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

关于董事未追缴出资是否导致S公司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现行相关规定的表述看,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系因董事做出了某种积极行为,并导致公司受到损失。在董事消极未履行某种勤勉义务,且该消极未履行与公司所受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董事不应当受到追责。此外,董事虽未通过董事会作出追缴股东欠缴出资的决定,但并不影响S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请求欠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债权人在S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加K公司为被执行人就是例证。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S公司管理人代表S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2. 二审意见

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二审法院认为,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其消极未向股东催缴出资与公司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S公司请求上列董事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S公司管理人提出了多条直接和间接理由,以证明S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完全缴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双重董事身份、S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性质、K公司及S公司股权架构等,但S公司管理人认可核心还是对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法律理解。那么,依据该条款,相关董事是否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们认为,董事无需对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缴而未缴足的出资承担法律责任。

1. 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已经明确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原文是:“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诉请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区分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众多主体在公司设立、公司增资、公司抽逃出资等不同情形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该条款列举的不同情形下相关主体的主观恶意、行为表现等各不相同。故该条款不能作为判断相关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与大小的唯一依据,应依据其指引寻找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经查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上述规定明确区分了公司设立、增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来规范包括董事在内的相关主体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从重到轻,分别是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增资不到位时董事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董事不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明确,而且非常具有合理性。因为抽逃出资属于主观恶性行为,没有董事协助一般难以完成;增资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董事在参与决策及办理变更等过程中均有较强的参与,但主观恶性较弱;而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未到位,与董事无直接关系,董事无法强迫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2. 关于本案中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的讨论

本案中,假定董事确实负有勤勉义务,先探讨下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能否证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管理人并未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而是以上诉人股东客观上未缴足完毕这一事实为依据,推定董事没有履行勤勉义务。在我们看来,S公司属于三无公司,相关资料、账册均已丢失,所有的董事会决议均不复存在,难以证明董事会是否曾以积极方式要求股东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不能将举证义务推给董事。因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东才有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责任,董事并非责任人。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的灭失负有责任。

3. 关于怠于勤勉义务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讨论

即使董事负有勤勉义务,且怠于履行勤勉义务,但与上诉人股东欠缴出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会导致上诉人的损失,也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股东补缴出资。这一点也是两审法院重点阐述的部分,此处不再赘述。

4. 关于管理人提出的双重董事身份等问题

(1)双重董事问题

K公司和S公司虽然董事相同,但分别系依照开曼群岛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各具有相应法域下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主体。单纯以双重董事身份因素直接认定相应责任于法无据,而应看董事是否利用其双重董事身份实施了相关积极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董事虽然同时担任K公司董事,但出资是K公司本身的义务,董事既不是S公司股东,同时也不是K公司的股东,无法直接决定K公司的出资行为和出资决定。

(2)K公司和S公司股权架构搭建问题

管理人在二审庭审中还提及K公司和S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认为设立方想借此壳公司的设立,便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开曼群岛也好,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也好,国内外众多企业前往设立公司,主要是看中当地的外资引进优惠规定、税收优惠规定等原因,并非为了某种非法目的而设立。国内众多互联网公司均采取了类似股权架构,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他们的设立也是为了方便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法律责任。

(3)关于S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身份问题

董事会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也是管理人提出董事承担出资责任的依据之一。针对该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中有了明确的说明,即在《公司法》实施后,外商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同其他公司一样,也是股东会(或股东本身)。此外,我们理解,即使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也是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最高权力,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不属于董事会的权力范围,董事对此也不具有决定权。

5. 要求董事对此承担责任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将极大动摇董事制度之根本,甚至可能危害经济发展

如果在现行法律体系外擅自进行法律责任上的突破,给董事课以如此严重的法外义务,则从经济及社会角度分析,有志于投身市场经济的理性经济人将不再愿意担任义务过大而权力过小的董事一职,势必影响到作为市场经济组成细胞的公司的高效、有序运转,进而影响我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危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的为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的精神不符。

综上,我们认为,无论催促股东按时出资是否属于董事勤勉义务范畴,无论董事是否实际履行该勤勉义务,董事均不需要对股东的原始未到位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讨论案例中的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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