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第二条 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 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管理人,晋级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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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此前最高法院部署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破产法庭,并同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在此背景下,1月30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挂牌成立。 “成立破产法庭是进一步提高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的重要举措。北京破产法庭成立有利于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在挂牌仪式讲话中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主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吴在存介绍,北京一中院已经实现了北京破产法庭的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审判场所包括4个与诉讼相关的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其中设置同声传译法庭、重整洽谈室、管理人工作室等。 北京市一中院较早介入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2010年,北京一中院在民三庭成立两个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等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2016年9月,一中院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在中国华源集团下属三家“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企业负债总额累计超过12亿元,债权人超过80家。北京市一中院通过统筹解决债务纠纷加快了“僵尸企业”依法出清。北京市一中院还成功挽救了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促进困境企业良性发展。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北京市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模式,仅用84天表决通过重整草案,为企业引入8亿元优质资产,创造北京法院重整案件用时最短记录,实现上万股民及债权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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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成功召开。同日,经大连市民政局核准,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峰、市民政局副局长卢冬、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任延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宏伟、市各基层法院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领导出席上述会员大会。2018年6月开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协同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9家单位牵头,共同推动筹备并成立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终于在2018年12月29日顺利召开,与会的60家会员单位代表一致通过了《协会章程(草案)》等一系列协会运作的章程制度,并选出20家理事单位及3家监事单位。在随后召开的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上,选举了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任会长、监事长及副会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峰副院长在会上做重要讲话,为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和指示精神,要求协会认真指导和帮助会员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发挥好协会在法院、政府、管理人、破产企业之间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协会会员要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指导下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共同推动大连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任延光庭长在会上就破产业务做专题演讲,介绍了大连市近两年破产审判工作的成绩及破产管理人队伍发展的情况,并代表中院领导表达了对破产管理人队伍培养和发展的密切关注,期望协会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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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发布2起“执转破”系列典型案例 “僵尸企业”执行难如何破解?2018年12月13日厦门中院举行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执转破”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厦门中院两年来推动23家被执行企业退出市场。2018年审结“执转破”案件10件、宣告破产5件,共计清理终结执行案件701件,执行标的近15亿元。先后成功审结全省首例“执转破”案件、全省首例“执转破”转重整、全省标的最大的“执转破”转和解(该案申报债权金额高达3.52亿元)等典型案例。通过成功审结这些案件,破解“执行难”僵局,拯救困境民营企业,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赢的局面。 案例1 全省首例“执转破”破产财产3505万溢价成交 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科公司)成立于2003年,近年来,恩科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先后被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 案件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计评估,恩科公司的资产总额不足申请执行债权标的额。厦门中院执行庭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转破”程序将前述执行案件移送厦门中院民六庭进行破产立案审查。经审查,2016年8月5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恩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清产核资,解除租赁合同,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快速推进。随后,厦门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仅用两个月就完成对恩科公司债权的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2016年12月12日,恩科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次日,恩科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最终,根据法院认可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裁定,管理人依法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拍卖恩科公司的破产财产,并顺利以3505万余元溢价成交。 2017年8月4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恩科公司破产程序。 法官说,本案是福建省首例“执转破”案件,为今后“执转破”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与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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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18-04-16 10:46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吴勇 通讯员 孟焕良 王雄飞4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2017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清算式重整;联合管理人模式;程序合并【受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管理人【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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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产审判工作必须重点把握的十个问题2018-04-04 09:02: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杜万华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短板,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是人民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在落实2016年中美元首杭州共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发挥破产制度优胜劣汰、吐故纳新的作用,要运用法律手段对破产企业和企业的股东、出资人进行救济,要实现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方面的特殊功效。当前,我国破产审判工作已取得较大成效,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和广泛好评。在成绩面前,我们不能盲目自满,更不能裹足不前。人民法院的目标是要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但如何把医院办好、把破产审判工作抓好,是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针对目前的破产审判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我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必须重点把握好以下十个问题:一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之所以首先讲这个问题,是因为这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没有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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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发布:2018-03-12 10:46:4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会上,还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及10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15年底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座谈会,研究部署破产审判服务僵尸企业处置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共计50条,强调了破产审判重要意义,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治及退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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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8年03月13日 16:44:07 来源:人民法院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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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增长逾七成2018-3-7 07:43:5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张昊法制网北京3月6日讯记者 张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发布根据2017年12月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近期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10个典型案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据了解,最高法深入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年初的仅5家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共50条,包括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破产重整等8个方面,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普遍、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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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挽救价值僵尸企业不适用破产重整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孙自法 2018-03-06 16:16中新社北京3月6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6日说,破产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最高法当天举行“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贺小荣在回答媒体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他说,重整制度是中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贺小荣认为,最高法2017年底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主要从四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发展完善:一是明确破产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而要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强调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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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完成首例民企预重整案 将成企业风险处置新手段2018年03月12日 21:46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浙江新闻3月12日电 (胡亦心)近日,记者从温州市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温州市处置办”)获悉,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意味着温州首例民企预重整获得成功。吉尔达鞋业曾是温州制鞋业的名优企业之一,中国皮革工业协会重点骨干企业,曾获五届中国真皮鞋王的荣誉,因受金融危机和担保链的影响陷入困境。在重整前,吉尔达鞋业的账面负债6.83亿元,涉及15家银行及十余家担保企业。“从吉尔达鞋业申请重整,到温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全过程仅用时50天。”温州市处置办负责人说,这得益于温州“府院联动机制”的运作,“预重整”机制也将成为温州深化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抓手之一。政银企法四方联动 知名鞋企重获新生由于受到局部金融风波和担保链的影响,吉尔达鞋业出现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局面。2013年11月,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吉尔达鞋业列入重点帮扶解困企业。因吉尔达鞋业无法摆脱困境,2017年2月24日,经与债权人协商,温州市、区政府决定对吉尔达鞋业进行预重整处置,并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通过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无缝衔接,完成对企业的重整。同年5月11日,温州中院对吉尔达鞋业进行诉前登记。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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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江苏法院探索破产重整效能与拯救价值最大化2018-03-09 17:13: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娄银生3月2日,元宵节。这天,江苏三级法院的法官及破产管理人1200多人投身参加出台不久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视频春训。记者了解到,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进程中,江苏各级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对于低水平重复建设、过剩产能、过量库存和过高杠杆做减法;对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短缺产品、优质服务做加法。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673件,同比上升93.17%;审结1228件,同比上升136.83%,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案情聚焦】2017月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审理中发现,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高度混同情形。据此,该院对六家公司合并审理,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六家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将六家公司作为整体与投资人进行谈判,成功引进省纺织集团、苏豪控股等重整投资方,对企业增资近11.92亿元,以现金清偿担保债权1000万元及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超出50万元普通债权部分。【记者观察】南京中院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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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2017年审结企业破产案6257件2018年03月06日 21:3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记者 李万祥)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最高人民法院6日通报了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据了解,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2015年初5家增至97家。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自2016年8月1日开通,截至2017年2月底,访问量达1.33亿人次,公开文书21745篇,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21762件。当天,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10个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破产10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松晖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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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机制及破产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2018年04月09日15:37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2018年4月8日上午,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民革合肥市蜀山政务支部、池州市律师协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在合肥市联合举办了府院联动机制及破产实务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政府、法院、律师及企业界代表等共70多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发表了《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突破与府院协调》专题演讲。李曙光教授从国际视野和国家战略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我国新时代新经济的新要求,重点阐述了破产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八大突破”与“三大意义”、纪要涉及的五个重大问题,深刻总结了府院协调的四个机制。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务总结,深入浅出,体现破产法的大家风范。李曙光教授还与到会从事破产审判法官、安徽省及合肥市破产与重组专委会委员进行了现场交流研讨。本次研讨使与会人员对于府院协调机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促进了安徽省破产法律共同体建设,提升了安徽破产法律人研究和运用府院协调机制能力,具有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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