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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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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27日,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戴如春、范玉瑶应邀参加本届论坛。△ 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中)、法律顾问戴如春(右)、法律顾问范玉瑶(左)参加论坛活动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130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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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由全联并购公会债务重组专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购与重组研究中心、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联合主办的2024成渝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在成都顺利举办。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受邀参加论坛并在推介会发言,豪诚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雷加林、业管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法律顾问宋晓红受邀参加本次论坛。本次论坛以“区域协同、价值重塑、共创未来”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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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下午,豪诚公司与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商投集团”)在德阳商投集团会议室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同时,双方就当前市场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合作需求、合作项目等方面交流探讨。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副总经理肖辉、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威,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春、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覃万秋出席会议。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首先发言。他表示,希望豪诚公司能充分发挥...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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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上午,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斌一行三人到访豪诚公司开展业务交流,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业务管理中心主任刘畅参加座谈会。会上,双方就破产清算行业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交流讨论。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对中立中清算公司的到访表示诚挚欢迎。随后,她简单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组织管理制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公司今后发展方向。中立中公司董事长对豪...
2024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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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16日,豪诚公司召开2024年上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会,全面回顾2024上半年的工作成果,系统部署2024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总经理秦丽萍、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全体豪诚员工参加会议。会议伊始,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为会议致辞。董事长强调,自海德股份入驻以来,豪诚在制度改革、法院入库、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半年,我们还需再接再厉,全...

全省首例!我司承办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成功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日期: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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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由我司承办的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是全省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它成功实现债权全额清偿,国利置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持有的资产为尚未进行开发的净地,和解成功后其开发的“华府悦璟”楼盘于2019年开盘。

     该案先后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优秀案例,有效填补了四川地区破产和解案件处理的空白,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月19日,经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0月1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破产和解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人数占比91.67%,债权金额占比89.41%的高比例通过了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10月2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6)川0116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认可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过低、债权人损失较大为由,多次要求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提高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经数次讨论研究,最终同意对和解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31日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2018年1月31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破产和解第三次债权人会,会议对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主要内容为:“一、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第1小项“清偿比例”修订为:1.清偿比例:债务人将按照100%的比例向各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二、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第2小项“清偿期限”之后增加一小项为:3、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从该等债务清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已按和解协议获得清偿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和解协议第九条第(三)项“……通过本和解协议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了40%……”修订为:(三)……通过本和解协议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了100%……四、和解协议其他内容不变。”的和解协议修订案(草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1户债权人均一致表决通过。

     二、主要做法

     在双流法院的指导督促下,管理人做好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工作,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额约为6.38亿元。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双流法院积极引导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将破产清算成功转变为破产和解,并促成双方达成了对于审查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在五年内按37.59%的比例向各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和解协议。在该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过低、债权人损失较大为由,多次要求国利置业提高债务清偿比例。而后,在双流法院的协调下,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了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整为100%的和解协议修订案(草案),并经11户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三、典型意义

     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历时十一个月,系全省首例成功适用和解方式审结的破产清算案件,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成功挽救了濒危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应准确识别企业有无挽救希望,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仍具有发展前景、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应对其实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力促企业“起死回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本案虽债权金额巨大,但债权人数可控、债权性质单一,并存在潜在战略投资人,和解成功可能性极大,以破产和解的方式审理,避免了因资产快速变现而导致的资产对价减少,缩短了破产程序时间,节约了破产费用,提高了债权人受偿比例,同时,给债务人带来再生的希望,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所发生的连锁反应,通过和解、重整,盘活资产达18亿元,有效挽救了濒危企业,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及多方利益共赢的效果。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填补了四川地区破产和解适用空白,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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