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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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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远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5年5月19日10时至2025年5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本次拍卖包含以下资产:四川远成公司持有的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四川远成公司持有的青海豪成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四川远成公司持有的甘...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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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将于2025年5月15日10时至2025年5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林大厦的未售不动产、人防车位使用权及室内物品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01 拍卖标的根据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以上拍卖标的作为一个资产包...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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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下午,豪诚公司《业务操作手册》系列培训第三期在公司会议室顺利开展,至此《业务操作手册》第一阶段培训正式画上句点。01 《业务操作手册》第三期培训会顺利举行资深律师领航,解析强制清算核心实务本期培训以“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程”为核心主题,由公司法律顾问戴如春担任主讲,戴律师深耕破产领域十余年,主办或参与破产案件20余件,兼具丰富的理论造诣与实务经验。戴律师的培训课程立足实务,从强制...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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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强化破产程序操作规范,豪诚公司于4月3日下午顺利开展《业务操作手册》系列专题培训第二期。本次培训聚焦《业务操作手册》中的“预重整程序”与“快速审理程序”,公司全体新员工参训,通过理论学习与实务探讨,进一步夯实业务根基。本期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担任主讲人。覃律师作为一名资深破产律师,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一线实务经验,为培训内容的权威性与实用性提供了双重保障。01...
2025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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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由北京君合恒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房地产风险化解与投资实务”沙龙活动圆满举行。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女士受邀出席活动并作主题演讲。在演讲中,刘艳女士围绕“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障”主题,结合公司多年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实战经验,从三大维度展开深度剖析:破产程序在不良债权处置中的优势、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和限制、如何利用破产程序助力不良资产处置,为现场参会的金融机构代表、投...

全省首例!我司承办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成功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日期: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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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由我司承办的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是全省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它成功实现债权全额清偿,国利置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持有的资产为尚未进行开发的净地,和解成功后其开发的“华府悦璟”楼盘于2019年开盘。

     该案先后入选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第四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优秀案例,有效填补了四川地区破产和解案件处理的空白,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月19日,经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0月1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破产和解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人数占比91.67%,债权金额占比89.41%的高比例通过了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10月20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6)川0116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认可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过低、债权人损失较大为由,多次要求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提高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经数次讨论研究,最终同意对和解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31日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2018年1月31日,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破产和解第三次债权人会,会议对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主要内容为:“一、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第1小项“清偿比例”修订为:1.清偿比例:债务人将按照100%的比例向各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二、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第2小项“清偿期限”之后增加一小项为:3、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从该等债务清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已按和解协议获得清偿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和解协议第九条第(三)项“……通过本和解协议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了40%……”修订为:(三)……通过本和解协议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了100%……四、和解协议其他内容不变。”的和解协议修订案(草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1户债权人均一致表决通过。

     二、主要做法

     在双流法院的指导督促下,管理人做好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工作,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额约为6.38亿元。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双流法院积极引导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将破产清算成功转变为破产和解,并促成双方达成了对于审查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在五年内按37.59%的比例向各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和解协议。在该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过低、债权人损失较大为由,多次要求国利置业提高债务清偿比例。而后,在双流法院的协调下,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了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整为100%的和解协议修订案(草案),并经11户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三、典型意义

     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历时十一个月,系全省首例成功适用和解方式审结的破产清算案件,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成功挽救了濒危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应准确识别企业有无挽救希望,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仍具有发展前景、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应对其实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力促企业“起死回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本案虽债权金额巨大,但债权人数可控、债权性质单一,并存在潜在战略投资人,和解成功可能性极大,以破产和解的方式审理,避免了因资产快速变现而导致的资产对价减少,缩短了破产程序时间,节约了破产费用,提高了债权人受偿比例,同时,给债务人带来再生的希望,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所发生的连锁反应,通过和解、重整,盘活资产达18亿元,有效挽救了濒危企业,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及多方利益共赢的效果。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填补了四川地区破产和解适用空白,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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