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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3
我公司破产业务团队赴京参加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为了全面提升破产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平,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破产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五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于2018年11月5日至11月9日在京举办。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建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企业破产法》文本、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内容涵盖破产实务各个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如破产程序的启动、管理人制度、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会议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重整制度、房地产企业破产、关联企业合并、涉税处理、财产拍卖以及其他破产破产法前沿问题等等。通过5天深入、系统的学习交流,公司参训人员进一步全面理解、掌握了破产法前沿理论和实务操作技巧,汲取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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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2
2019年2月22日,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彭山区兴铁宾馆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法定议程。 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申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4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22日,管理人在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作了《执行职务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报告。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顺利完成了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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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30
专 家 介 绍      丁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常务理事与智库专家,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商法与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学术专长为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破产法专家丁燕教授莅临我公司进行《企业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专题调研       7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教授莅临我公司进行破产法专题调研,集团领导热情接待。调研会现场图      调研座谈会由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持,集团副总裁刘春、业务总监王双、财务总监雷加林、方法律所副主任覃万秋及部分骨干律师一同参加了会议。同时,为了扩大调研范围,提升调研质量,集团还特别邀请了益航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发展部姚伟明总经理、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杨思永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泽学律师参加调研座谈会。       调研过程中,丁教授首先对豪诚集团的精心安排以及各家专业机构对调研工作的支持表达了诚挚的谢意,随后围绕其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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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7 - 27
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在绵阳市委党校顺利召开。我公司当选协会副会长单位,董事长曹爱武担任副会长。 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符合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目前协会共有54个会员单位成员。授牌仪式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将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有利于畅通‘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程序,帮助危困企业实现破产重整;更好地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对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执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促进管理人行业自身发展,更好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豪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将一如既往坚持“正直诚信、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发展共赢”的理念,为协会的发展和全川乃至全国的破产清算与重整工作持续贡献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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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09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出台《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学习我国预重整制度建设以及我市预重整操作规则,11月5日,我公司组织员工专题学习、讨论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本次专题培训由豪诚智库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主持、授课。 培训会上,曹爱武先生组织员工对操作指引逐条分析、解读,并对债务人义务、预重整管理人职责、重整方案衔接等条款进行深入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参会人员认为预重整制度将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节约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为管理人办理破产重整案件提供指导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本地管理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南通中院 |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117

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通中法〔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意见精神。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

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提升南通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现结合2020年4月29日省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对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是推进各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办理破产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法院要高度重视,就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内涵及破产审判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定职责,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

二、树立稳定、安全、绿色的破产理念。各法院要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理念,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对法院及管理人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督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破产企业财产安全。

三、依法加大破产案件的受理力度。依法审查、准确把握破产原因,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人为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加强破产风险预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具备破产原因的,主动向属地政府通报企业涉诉情况及破产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形及时启动诉讼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程序。严格执行《全市法院执行条线2020年工作要点》中的相关要求,破产审判部门要与执行部门共同研究,对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案件进行筛查,积极做好执转破审查征求意见工作,引导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确保执转破案件受理数量有明显增长。

四、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破产审判质效情况已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尤其是两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单独作为其中一个赋分项。各家法院应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逐案列出结案计划,持续开展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清理工作,确保现有超两年以上未结案件在年内结案率达80%以上。

五、以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运用破产管理系统,实现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节点管控,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承办法官与管理人相互之间的监督,压缩破产案件办理节点期间。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将案件分为无产可破、简单及普通三类,分别确定3个月、6个月及24个月的内控审限,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六、加大市场主体救治力度。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应注意现场勘查债务人企业现状。对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债务人,及时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速市场主体出清。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市场前景良好的债务人,应坚持有利于挽救债务人企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就业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功能,最大限度地保市场主体、保群众就业。尤其是对拥有特定市场准入资质、经营需要依靠特殊人才、流动性暂时存在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仍具市场前景的企业,加大预重整制度和庭外重组制度的运用力度,促进企业债务重组,化解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减轻破产程序可能带来的市场震荡,提高挽救成功率。

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目前部分法院已经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其他尚未建立该项机制的法院应与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25号)要求,务必尽快建立完备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利用市中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52号)、《关于支持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64号)、《关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管理人银行账户监管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79号)等文件已经初步建立的破产案件外部环境“生态链”,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建立具体操作规则,并可在此基础上加大机制创新力度,为破产案件办理扫清障碍。各法院应确保联动机制建立后的常态化运行,加大运用力度,加速推进破产案件节点进度,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完善,以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记录机制运用的成果,各法院每年至少报送1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破产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

八、培育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例情况系法治营商环境考评内容之一,各法院要精心培育强制清算及破产典型案例,尤其要精心打造破产重整及和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白皮书等方式公开发布,并及时向中院、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平台推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破产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取得社会各界对破产工作的认同、理解、支持,营造有利于破产工作的社会环境。

九、打造专业审判队伍,保障破产工作可持续发展。各法院要加大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优配齐审判力量,优化破产审判人员结构,加强破产审判人才储备,尤其要重视破产业务、综合事务处置能力的培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

十、支持、监督、鼓励管理人队伍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业务指导及规范职能,加快制订破产案件全流程办理规范,提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推动管理人队伍规范发展。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监督及指导作用,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督促管理人勤勉、依法履职,在利用既有的规章制度对管理人绩效进行考核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破产管理系统建立以客观数据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的管理人考评体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人素养。

十一、以信息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制度化促进廉洁破产工作,全面提升管理人队伍、破产审判队伍的纯洁性。制订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充分利用破产管理系统及管理人协会网站,公开管理人的债权审核、财产管理、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全过程,接受债权人、人民法院及社会公众监督,压缩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管理、分配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对破产案件办理中所需的评估、审计、保安等服务实行由管理人协会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制度的建设,以严格的程序保障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

十二、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各法院要参照市中院《关于修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通中法〔2019〕44号)中关于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指标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办理激励机制,激发破产法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中院将对各基层法院破产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每月定期向各法院一把手院长推送考核信息,并在内网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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