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自中法〔2020〕82号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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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关于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执业环境。(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二)明确管理人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企业破产程序全过程和企业破产事务各方面,包括接管企业证照印章、财产资料、全部资产,调查企业财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营业事务,处分企业财产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三)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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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第三条 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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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通中法〔202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意见精神。特此通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提升南通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现结合2020年4月29日省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对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是推进各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办理破产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法院要高度重视,就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内涵及破产审判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定职责,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二、树立稳定、安全、绿色的破产理念。各法院要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理念,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对法院及管理人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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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第二条 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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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此前最高法院部署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破产法庭,并同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在此背景下,1月30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挂牌成立。 “成立破产法庭是进一步提高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的重要举措。北京破产法庭成立有利于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在挂牌仪式讲话中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主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吴在存介绍,北京一中院已经实现了北京破产法庭的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审判场所包括4个与诉讼相关的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其中设置同声传译法庭、重整洽谈室、管理人工作室等。 北京市一中院较早介入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2010年,北京一中院在民三庭成立两个破产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等有一定影响的破产案件。2016年9月,一中院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在中国华源集团下属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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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成功召开。同日,经大连市民政局核准,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峰、市民政局副局长卢冬、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任延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宏伟、市各基层法院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领导出席上述会员大会。2018年6月开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协同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9家单位牵头,共同推动筹备并成立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终于在2018年12月29日顺利召开,与会的60家会员单位代表一致通过了《协会章程(草案)》等一系列协会运作的章程制度,并选出20家理事单位及3家监事单位。在随后召开的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上,选举了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任会长、监事长及副会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峰副院长在会上做重要讲话,为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和指示精神,要求协会认真指导和帮助会员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发挥好协会在法院、政府、管理人、破产企业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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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发布2起“执转破”系列典型案例 “僵尸企业”执行难如何破解?2018年12月13日厦门中院举行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执转破”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厦门中院两年来推动23家被执行企业退出市场。2018年审结“执转破”案件10件、宣告破产5件,共计清理终结执行案件701件,执行标的近15亿元。先后成功审结全省首例“执转破”案件、全省首例“执转破”转重整、全省标的最大的“执转破”转和解(该案申报债权金额高达3.52亿元)等典型案例。通过成功审结这些案件,破解“执行难”僵局,拯救困境民营企业,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赢的局面。 案例1 全省首例“执转破”破产财产3505万溢价成交 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科公司)成立于2003年,近年来,恩科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先后被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 案件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计评估,恩科公司的资产总额不足申请执行债权标的额。厦门中院执行庭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转破”程序将前述执行案件移送厦门中院民六庭进行破产立案审查。经审查,2016年8月5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恩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清产核资,解除租赁合同,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快速推进。随后,厦门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仅用两个月就完成对恩科公司债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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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 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1日,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召开,标志着破产管理行业在队伍管理、业务建设等方面迈入新阶段。 大会表决通过了一系列协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选举徐军为第一届理事会会长,薛爱国为监事长。 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等5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 据悉,协会的成立将有效搭建起管理人、破产企业、法院部门沟通合作、交流互动的桥梁,进一步推动我市破产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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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下午,秋高气爽、金桂飘香,在这个美好的时节,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正式召开。会议由协会秘书长周斌主持,成都中院民五庭副庭长陈兵、审判法官冯帅军、协会会长罗毅、副会长周兵、监事长许正平及协会各理事、监事、会员单位代表5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项议程由会长罗毅向本次大会做《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报告》,罗会长回顾了协会成立一年以来的日常运行、专业培训、平台建设、对外交流、公益基金、会员管理、行业联动等相关情况,并对来年拟开展的工作做了规划和展望。罗会长总结说:“新的一年,协会将继续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以及大家的帮助支持下,创造性地开展协会各项工作。今后,协会将围绕会员培训质量的提升、公益基金建设的提速、协会组织机构的完善、行业交流协作的加强等重点工作继续努力,力争打造“西部一流,全国领先”的行业协会。” 会议第二项议程由周斌秘书长对协会2017-2018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来年财务预算向大会做报告。自协会成立至今,协会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协会会费收入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尚有一定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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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试行)(2020年5月6日经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大局,落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司法工作指标指引体系》中的“破产办理”指标,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提高债权审查的效率,防止虚假诉讼,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破产案件的办理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主要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的审查认定、债权人会议核查等债权申报与审查流程,以及审查认定的标准等内容。 第二条 破产案件债权审查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则。审查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第三条 审查认定债权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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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本院根据周云超的申请裁定2018年9月17日受理四川明坤建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9月26日指定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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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5日裁定受理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5日指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为眉山蓉沪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丹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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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本院根据唐闵洪的申请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受理青神精技工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青神精技工友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青神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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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本院根据绵阳城区亚航线缆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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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川06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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