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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30
公告丨成都搜淘好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顺利终结 2018年11月30日,我公司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由我司承办的成都搜淘好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终结裁定书。因债务人无产可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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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3
2019年4月20日,第十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在北京隆重举行,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受邀参加。             此次对话,主办方特邀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斯通女士作为主讲嘉宾。斯通法官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为主题,介绍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回答嘉宾们有关美国个人破产法和个人破产实践的提问。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董事长曹爱武表示,豪诚公司一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此次对话,不仅加深了我国破产业界对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更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后续实践提供了参照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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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26
2019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委员徐绍史率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来我省开展企业破产法专题调研。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受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座谈会上,曹爱武先生作为管理人机构代表就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就重整程序和管理人制度完善、个人破产和信用修复、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和法律适用等阐述了豪诚观点。座谈会最后,徐绍史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听了大家的发言很感动,也很受启发和鼓舞,在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大家依然坚定信心、勇于担当,奉献辛劳和智慧。针对今天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调研组会认真考虑和研究,同时也要求大家要深入地思考一些问题,为破产法的修订和完善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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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1
2020年9月15日,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鉴于目前仍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且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及参会人员健康安全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共有263户债权人通过网络参会。会上,管理人作《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同时,债权人会议对《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整方案》、《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圆满完成既定议程,顺利通过了《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本次网络会议是我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的首次尝试,效果良好,既节约了会议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参会渠道,更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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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0
2020年9月2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经公开竞选,于11月19日指定我公司达州分公司担任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管理人裁定」「实地走访调查债务人状况」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日期: 2020-04-28
浏览次数: 374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作者:蒋红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研究员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引言

债权系民事主体之财产,非《合同法》禁止的情形,皆可自由处分。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基于其破产债权获得清偿,也基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债权的转让势必会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甚至整个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期)》第五条的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债权转让之生效要件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进行债权转让,故债权人转让债权之自由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影响,即债权转让既可以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也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即可,即债权转让通知自到达管理人之日起生效。


二、债权转让之情形

      

      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时间点,可分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因转让时间不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有所不同。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


      因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其债权转让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之利益 ,故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在破产程序中无需做特殊安排。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


      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未申报债权之前,由新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再进行的债权转让,只需通知管理人,变更债权登记即可。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受偿权、表决权以及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均是基于持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享有的债权金额决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以及对表决事项的影响力,故为了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获得多受偿或者控制表决结果,需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分割式的债权转让分割式债权转让即一个债权人将其债权分割转让给多个受让主体的行为。分割式债权转让在债权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户债权拆分为多户债权,增加债权户数,降低分割后的单户债权金额。实务中,若管理人设定小额债权且全额清偿或高比例清偿小额债权,或是设定对每户债权20万元以内的全额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分割转让债权就能获得更高的清偿率,这就打破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分割式债权转让,可以增加参与表决的债权户数,若不加规制,还可能被不当利用以达到不当操纵表决结果的目的,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故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转让而获益或影响表决,也为管理人方便处理,可将承接债权的主体汇总为一户债权,计算受偿金额时,应确保债权分割转让后的债权受偿总额不得高于转让前原债权的受偿金额,且在行使表决权时,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表决票数应合计按一票统计,各受让人的表决票数为其受让债权金额占分割转让前债权金额的比例。


      2.汇总式债权转让:即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债权收购。一个主体收购多户债权,若对其收购的债权的表决权不加限制,则收购方可能利用债权收购操控债权人会议表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同一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受让多个债权人债权的,应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则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3.共享式债权转让:若转让时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概括受让,新债权人彼此之间不区分份额,为共有关系,仍系同一主体,享有一个表决权。


      综上,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为保债权人之公平利益,应根据债权转让的不同情形,做不同限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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