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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2
5月12日,广安市前锋区困难企业解困纾困专题培训会在前锋区公安分局召开。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区政府邀请,做“以破产助力企业纾困,借重整促高质量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及解析”主题培训。前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专题培训,会议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建春主持。前锋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班正副组长,区法院领导,民庭、立案庭、审管办负责人及审判员,区经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电旅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协调小组全体成员、恒立清算小组全体成员、各专班具体经办人员,辖区鑫鸿集团、鑫鸿投控等企业负责人以及前锋区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入手,对破产制度概况进行了讲解。紧接着,董事长从重整制度特点及优势、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及职责等方面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从宏观方面讲,重整制度可以帮助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从而兼顾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两方面价值。微观方面,相对于破产清算,原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与困境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主体,能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获取破产价值。重整投资人也能以最优成本获取优质资源,优化投入产出比。董事长认为,新时代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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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4 - 10
2023年4月10日,由我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的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集,合议庭全体成员、天鑫公司管理人、天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全体债权人、审计机构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工程造价机构代表参与会议。     会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核查《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表》,并向大会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同时,会议采用审议表决的方式,高票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关于聘请留守人员和看护人员的议案》、《关于再次招募投资人的议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     在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后,管理人根据在债权申报、审查的过程中与债权人的沟通交流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四名建议人选,最终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3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债务人职工代表共计5名成员共同组成天鑫公司债权人委员会。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圆满成功,是所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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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23
2023年10月21日-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在论坛开幕式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作主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高校、仲裁机构、管理人等系统的代表900余人参加论坛。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集团法律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集团法律顾问李青林、律师助理王晰尧应邀参加本届论坛。此次论坛中,我司共有5篇论文被组委会收录于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中国破产法论坛是目前国内最具行业影响力的盛事。长期以来我司积极参加论坛,加强与业内专家的对话与交流,学习先进的研究成果,对未来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此后,我们会将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与破产实务工作相结合,为危困企业定制更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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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06
7月5日,由中资华信集团、豪诚公司、恺斯辰资本联合主办的“不良资产机遇与挑战”主题论坛活动在中资国金中心圆满举行,40余名业内人士、行业领袖、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汇聚一堂,通过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共话不良资产行业未来发展蓝图。活动伊始,中资华信集团董事长廖义全致开场辞,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不良资产行业作为经济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支撑,在经济波动复苏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也不断走向多元化,市场挑战与机遇并存。期待大家在本次不良资产领域的交流中畅所欲言,碰撞出更多行业见解和可行之道。在主题分享环节,我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进行“构建重整投资规则,保护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主题分享。从行业现状、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重整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等方面,深度剖析“构建重整投资规则,保护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她表示,重整投资人是重整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是拯救困境企业的白衣天使,应当从立法层面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对其不恰当行为进行约束,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恺斯辰资本投资者关系总监王创发进行“不良资产投资前景”主题分享,从行业痛点、市场规模、发展前景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环境下对不良资产投资判断的关注点,共同探讨如何判断不良资产盘活的入局时机,如何运用技术处置不良资产实现产业升级和高效利用。中资华信集团总经理伏小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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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3 - 13
为系统总结2024年度各项目推进情况,安排部署2025年度工作任务,2月10日-11日,豪诚公司召开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法律总顾问刘艳,以及各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公司各项目负责人以及公司全体员工参加会议;公司法律顾问芮洁华,贵州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全体员工线上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主持。会议总结回顾了公司2024年度项目推进情况,展望了2025年度公司经营发展思路。公司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咨询类项目的负责人就2024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回款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汇报,公司管理层认真听取项目汇报,对个别项目进行了提问,并就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PART ONE:董事长致辞会议伊始,董事长王飞雪致辞。 她总结回顾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展望了2025年经营发展思路。2025年度经营状况2024年初,海德股份正式入驻豪诚,自入驻以来,豪诚公司即面对着诸多挑战与机遇,在过去的一年里,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持续的经济挑战,豪诚公司通过“建制度、梳流程、强管理、排风险”等举措,在公司上下共同努力之下,在管理人入库、制度建设、遗留项目问题解决、新项目拓展、对外合作关系拓展、行业活动举办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实现了公司的稳步发展,扩大了豪诚品牌在业内影响力。管理人入库:2024年8月,豪诚公司以...

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的税收分析及筹划(上)

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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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必然涉及债务重组,相应的也带来了“债务减免收益”。那么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一、问题的提出

 

        追本溯源,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设计了破产重整程序,其中将破产重整称为“整顿”。2006年8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或“新破产法”)则将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共3节25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一言以蔽之,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如上所述,破产重整中必然涉及债务重组,相应的也带来了“债务减免收益”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二、是否应该征税?

        一种观点认为,破产重整与一般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债务重组在性质及其本质上有所不同,并且两者债务豁免的方式以及债务豁免的文件效力也不尽相同。众所周知破产重整就是通过重整程序,使企业走出破产困境,若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再要破产重整企业确认收益并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这对于一个刚刚走出破产困境的企业而言,势必又将背上巨大的税收负担,这与破产法的立法意图并不相符。对此,发达国家税法中一般都将企业重组分为需要对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重组”和对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无税重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各国在制定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规则时一般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概括地讲,各国税法规定的“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是经营的连续性;二是权益的连续性;三是缺乏纳税的必要资金;四是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就执行重整计划所涉及的重组而言,一般情况下均符合“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应当适用相应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从而实现税收配置资源的职能。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属性以及经济实质来看,破产重整是包含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一系列企业重组行为的过程。基于税收公平性以及税法实践,破产重整应该适用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相关税收规定。

 

        以下是笔者梳理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国家针对企业清算、企业重组出台的一系列重要的专门税收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专门出台税收文件。因此对于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所得是否应当缴纳税款,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而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也包含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根据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破产重整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如发生债权转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是否能够减免?

       勿用质疑,破产重整关系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重整过程中税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对此,破产学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出版)中写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

 

那么问题又来了: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能否减免呢?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同时根据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属于相对保留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比如各种以“条例”规定的税种,均属于这种情况。不过,《立法法》修改之时,并未将“税收优惠”明确写入,这为法律位阶以下的行政法规提供了空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减免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修订),减免税分为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就企业破产重整的减免税而言,目前主要属于报批类减免税,即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梳理形成《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70510〕》,其中与破产有关的政策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综合上述规定,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暂无减免依据,优惠税种较为全面的限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其余情况下的契税优惠限于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债权人或非债权人,留给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空间的,只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情形了。

 

那么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征税的实践操作具体是什么样?究竟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节税手段或方式呢?敬请期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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