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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5
2021年1月5日,成都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福兴酒店8楼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债权人、管理人代表等8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现场会上,管理人代表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和《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管理人代表做工作报告随后,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决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债权人自荐、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确定由四川泉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填写表决表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统计表决结果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圆满完成了成都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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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30
6月28日,豪诚企业智库集团与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豪诚集团会议室隆重举行。天府集团房地产事业部总经理陈国栋、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出席签约仪式。曹爱武董事长首先致辞。曹总指出,天府集团作为一家国际化的专业管理公司,凭借其专业团队和强大的金融背景,在资源整合、管理输出、创新服务领域享有盛誉。豪诚集团作为一家智库企业,立足于困境企业救助,专业从事债务重整与企业重组业务,相信通过和天府集团的战略合作,一定可以实现双方的共赢。陈国栋总经理代表天府集团热情致辞,对下一步双方的战略合作愿景表示充分认同,寄予厚望。陈总谈到,天府集团拥有金熊猫不动产特殊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天府集团希望和豪诚集团建立长期、稳定、务实的业务合作,最终实现双方资源整合、共建共赢。随后,曹爱武董事长和陈国栋总经理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管理层代表合影留念。豪诚集团和天府集团战略合作协议的圆满签订,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双方业务部门将按照既定思路逐项落实项目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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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1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破产管理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能力,9月1日上午,豪诚集团开展“豪诚智库”系列培训会,集团旗下豪诚清算事务所会计师徐倩就“财务尽职调查实务”做专题培训。培训现场,徐倩讲师围绕财务尽职调查概述、财务尽职调查基本范围与内容、财务尽职调查程序与方法、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等多个方面对财务尽职调查进行详细讲解。徐倩讲到,掌握财务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提升财务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对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她建议大家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认清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充分的财务尽职调查,我们才能对项目作出明智的决策,最大程度减少风险。2.激发决策的主动性作为财务和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减少企业风险,为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3.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尽职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团队之间应该通力合作,积极沟通,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业务人员的财务尽调专业水平,强化了尽调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今后,公司将继续开展财务、税务、投资、法律和特定行业的专题经验分享培训,积极实践培训内容,力争打造一支实力过硬的专业队伍,为推进破产管理事业顺利开展积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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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3 - 07
近日,我司股东与上市公司海德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海德股份已通过自有资金收购我司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我司成为海德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我们相信,在海德股份的带领和助推下,豪诚公司将在破产管理行业中走向高速发展的快车道。豪诚公司新股东入驻大会关于海德:科技赋能,产业与资管协同海德股份持有稀缺AMC牌照,依托股东产业优势和自身资源禀赋,将业务聚焦于熟悉和擅长的能源、商业地产、困境上市公司三大机构困境资产管理领域,为企业化解风险、提升价值;利用“大数据+AI技术”在个贷不良资产管理场景应用,为个人化解风险、重塑人生。经过多年的实践,公司对单户困境资产(企业)的重组(重整)业务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相对优势。关于豪诚:解困兴企,多年深耕破产行业我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自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海南省高院、成都中院等19家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系成都中院、贵阳中院一级管理人机构。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和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管理服务危困企业二百余家,清理不良资产超过千亿元,被数十家法院评为优秀执业机构,是西南地区办理破产案件经验最丰富的机构之一。海德助推,共同迈向破产管理新征程本次交易的完成,标志着我司将在海德股份的强力助推下,共同迈向破产管理行业的新征程。海德股份表示,本次收购清算公司51%的股权,是其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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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推动全省国资国企系统准确把握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奋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12月9日,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蜀兴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联合承办的第四十七期四川国资国企大讲堂圆满举行。△ 我司作为承办单位, 助力第四十七期四川国资国企大讲堂圆满举行会议由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冯文生主持。省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委机关各处室(中心)和驻委纪检监察组各室有关负责人,省属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各市(州)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省属监管企业及部分市属重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四川蜀兴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豪诚公司邀请的地方法院领导,部分省属国企子公司及市属国企负责人等共约20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总经理秦丽萍出席会议。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法律总顾问刘艳、财务部总经理雷加林、业管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等多名成员参加会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原院长刘尚希,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受邀作专题讲座。△ 刘尚希研究员、李曙光教授作专题讲座在讲座中,刘尚希研究员以《2025年宏观政策展望》为...

【关注】李曙光:我们能够从二重重整案中学什么?

日期: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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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二重)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5年9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二重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

中国二重重整案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国内最早探索“预重整”制度。“预重整”是美国破产法发展出来的制度,它是指使受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也可以说是一种简易的重整程序。它的特点在于把法庭外重组程序与法庭内重整程序结合起来。在破产程序前制定合同式的重整解决方案是一种高效的办法,以免一旦将重整的需要公之于众,债权人就尚存企业财产的出路争论不休,预重整为正式重整披上了规范化的程序外衣。这样,在司法重整期间,管理人就有可能按照之前达成的重整方案,将重整方案的制定、采纳方案的决定纳入破产重整法的框架进行。预重整有三个核心的特征:第一,在申请司法程序之前,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进行了商谈,并拟定债务人企业复苏及偿还债务的计划;第二,债务人恳请债权人对该计划进行表决,且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表决通过;第三,要使之前达成的重组计划约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债权人,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


 在各国重整实践中,以英国“伦敦模式”和美国破产法第1125条模式最为成功。中国二重的预重整,具有中国特色,它由二重集团、德阳二重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德阳中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力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并依法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的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二是“债委会”在重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使金融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在本案中,中国二重之所以能够高效推进重整计划,其重要前提是在濒临破产之际和重整程序进行中,企业集团始终保持着控制力,但这种控制力与“债委会”的作用密切相关。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的指导与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中国二重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正是这一委员会领导了整个庭外重组的谈判工作并最终达成了重组方案。


 

三是二重重整的有效性在于集团稳定与多方协作,并釆用债转股等多种金融工具。中国二重重整实际上是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同时重整,是企业集团的重整。从重整制度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集团重整成功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在重整期间保持企业集团内部的管理稳定。否则,破产程序开始后企业集团便会在内部开始形成利益的分歧。

 

在此案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合作。该案一个非常核心的探索在于,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充分考虑其商业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具体而言,普通债权组被划分为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以及国机集团普通债权这三大类。三类债权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清偿方式有所区别:金融债权采取现金清偿与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国机集团债权采取留债处理的方式;非金融普通债权采取全部现金分期清偿方式,25万元以下债权一次性清偿,25万元以上债权清偿期越长则清偿率越高,分2、3、5年分别清偿比例为55%、75%、100%三种方式让债权人选择,承担风险越大得到清偿比例越高。


中国二重的成功重整,给上市企业重整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此案还启发了我们,重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重整”应是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的自选动作而非必选动作。重整可能以两种方式进行,或者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庭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在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法庭外的程序是依照各方意愿及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能否操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果是直接通过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则法院不应要求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须先有重整方案,甚至作为立案门槛,这是对法庭内外程序的混淆。法庭外的企业自主重整与司法程序相互结合,应当是在庭外达成重整协议后,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予以确认。“预重整”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债权人的合作。这种依赖性就为每个债权人提供了“敲诈勒索”的可能,因为债权人可以以不合作为要挟,谋求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特别利益,这种趋势只有在规范化的重整程序中才可以得到扼制,因此,“预重整”的运用一定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二,股东权益在重整程序中的削弱应有合理依据。中国二重重整各方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了司法框架下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短期内(2015年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采取的重整措施之一即“债转股”。按照现有破产法框架,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从经济学与法学原理来看,因为企业已经失去了由原股东投入的资本,所以股东股份也不再具有价值,股份的经济价值也就不会被债权人作出的债转股的决议损害。但原则上还应在重整程序中为原股东提供维持股票价值的程序法上的保障,对于原股东的股东权益应有第三方评估。明确原股东的权益也有利于确定新股东的份额。


第三,“债委会”的功能应区分在不同程序中的运用,同时注意其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最近两年,银监会一直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推动“债委会”模式,2016年7月还专门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庭外的债务处置程序并无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主要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法庭内的程序主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法院要求开展工作。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目标不尽相同,对于“债委会”规则程序、职权划分也应做细化区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四项职权和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对管理人的监督事项语焉不详,且未按程序不同作出区分,例如召集人、成员组成等“债委会”自身的工作机制需要因为目标不同而设置不同。在债务处置过程中,还有债权人会议、“债委会”主席团、中小债权人和管理人等其他主体同时在发挥作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债委会”只是其代表机关,“债委会”的职权范围应当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充分授权,并保护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小债权人利益,才能使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效力。

 

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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