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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7
4月25日,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期业务培训会顺利举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川华、副庭长李维、法官白静及协会39家会员单位共计12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应邀为本期培训会授课,解析民法典中的破产问题。《民法典》及7件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111件旧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被修订,《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等9部法律及116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对各行各业影响深远,对破产业务的开展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刘主任以《民法典》视角,针对破产管理人普遍关注的破产程序中民法典的溯及力、抵押权预告登记、动产抵押的效力和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的保全、保证责任、非典型担保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相关案例与参会人员进行了分享交流。本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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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3 - 18
2023年3月16日13:30,由北京产权交易所联合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共同主办的“破产业务协作交流会”在成都市高新区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旨在推动新发展理念下四川地区各行业领域破产业务的理论、实务研究,加强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协助管理人机构顺利完成破产项目,推动当地破产业务的发展。      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主任受邀在圆桌会议上,就“如何理解与实现企业破产的功能与价值”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由于我国破产法起步晚,在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在破产法已经实施近16年的今天,老百姓和企业家并未正确认识破产法的价值和功能,对破产有很深的误解,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甚至认为破产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她认为,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践行的主力军,应当深入理解破产法的价值和功能,正确传播破产文化,把公平、诚信和效益原则落实到每个案件中。在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和最好的社会效果,确保企业及时退出市场或实现拯救成功。      此外,刘艳主任还强调,要真正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和功能,单靠管理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除了从制度层面进行保障外,还需要政府、法院、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资产处置平台、投资人、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最后,刘艳主任呼吁在场的所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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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3
2023年10月13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暨《破产法修订中重整制度的完善》专题培训会在成都交子国际酒店顺利举行。会上,我司副总经理孙成伟带领团队承办的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案被评选为“2020-2022年度四川省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十大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银鸽公司是中国竹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林业20强企业、四川造纸行业'十 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职员工675人,其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保障民生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极具意义。自2021年7月开始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拖欠原材料、原辅材料供应商货款,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加之机器设备需要检修导致恢复生产困难。2021年9月3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银鸽破产重整申请,后指定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联合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2022年11月23日,《关于确定四川银鸽重整投资人的议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收购债务人经营性资产,成为四川银鸽重整投资人。2022年12月20日,《四川银鸽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一次性表决通过。2022年12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裁定四川银鸽终止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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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28
2024年5月25日至26日,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下称“常设论坛”)鉴定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第二次调研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本次会议聚集了来自全国常设论坛鉴定专业委员会专家,并特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陕西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等单位领导,以及省内外部分仲裁员、法官、高校教授及鉴定人、管理人等40余名业内专家和学者参会。我司法律顾问宋晓红律师受邀参会。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围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工期鉴定、工程造价鉴定领域的疑难、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在工期鉴定探讨环节,重点探讨了工期鉴定证据的收集、工期鉴定意见书如何编写,并结合实际案例,充分讨论了工期鉴定的资料依据、技术方法、鉴定程序,以及工期鉴定意见书中是否应包含完整的鉴定分析内容、合理工期的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计算稿是否应该提供等问题。在造价鉴定探讨环节,重点围绕现场勘验程序、鉴定材料质证程序、造价鉴定中的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造价鉴定的精度等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就上述实务问题,与会专家贡献了多个法院和仲裁机构实践案例。宋晓红律师表示,本次会议中关于工期鉴定、工程造价鉴定领域的深入探讨,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作为管理人,我们应该在未来的工作中灵活运用这些新思路、新方法,为建设工程法律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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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8
1月21日,由我司担任管理人的江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破产清算案“明月雅居”项目交房仪式顺利举行,这标志着恒祥公司破产清算案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阶段性成果。△交房仪式上,多名新房业主终于在春节来临前拿到了新房钥匙,等来了期盼已久的幸福时刻。明月雅居项目于2019年8月动工开建,2020年12月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  2021年3月15日,江油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担任恒祥公司管理人。考虑到已有34个家庭购买了“明月雅居”的房产,该案承办法官从保民生的角度出发,要求破产管理人务必要多方筹措资金,将楼盘续建,在保交房后再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房企的未完在建工程涉及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及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等复杂问题,其问题楼盘的复工续建无疑是房企破产程序当中的核心环节。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较为低迷、续建资金筹措困难、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等原因,明月雅居项目的复工续建可谓一波三折,障碍重重。从投资人招募、续建资金筹措、续建施工单位招募,到前施工单位和租赁单位的清场协调,再到设计单位的支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与完善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困难。案件的复杂性,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024年9月明月雅居基本完工,9月份通过初验;2025年1月...

【关注】李曙光:我们能够从二重重整案中学什么?

日期: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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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二重)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5年9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二重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

中国二重重整案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国内最早探索“预重整”制度。“预重整”是美国破产法发展出来的制度,它是指使受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也可以说是一种简易的重整程序。它的特点在于把法庭外重组程序与法庭内重整程序结合起来。在破产程序前制定合同式的重整解决方案是一种高效的办法,以免一旦将重整的需要公之于众,债权人就尚存企业财产的出路争论不休,预重整为正式重整披上了规范化的程序外衣。这样,在司法重整期间,管理人就有可能按照之前达成的重整方案,将重整方案的制定、采纳方案的决定纳入破产重整法的框架进行。预重整有三个核心的特征:第一,在申请司法程序之前,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进行了商谈,并拟定债务人企业复苏及偿还债务的计划;第二,债务人恳请债权人对该计划进行表决,且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表决通过;第三,要使之前达成的重组计划约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债权人,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


 在各国重整实践中,以英国“伦敦模式”和美国破产法第1125条模式最为成功。中国二重的预重整,具有中国特色,它由二重集团、德阳二重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德阳中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力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并依法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的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二是“债委会”在重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使金融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在本案中,中国二重之所以能够高效推进重整计划,其重要前提是在濒临破产之际和重整程序进行中,企业集团始终保持着控制力,但这种控制力与“债委会”的作用密切相关。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的指导与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中国二重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正是这一委员会领导了整个庭外重组的谈判工作并最终达成了重组方案。


 

三是二重重整的有效性在于集团稳定与多方协作,并釆用债转股等多种金融工具。中国二重重整实际上是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同时重整,是企业集团的重整。从重整制度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集团重整成功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在重整期间保持企业集团内部的管理稳定。否则,破产程序开始后企业集团便会在内部开始形成利益的分歧。

 

在此案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合作。该案一个非常核心的探索在于,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充分考虑其商业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具体而言,普通债权组被划分为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以及国机集团普通债权这三大类。三类债权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清偿方式有所区别:金融债权采取现金清偿与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国机集团债权采取留债处理的方式;非金融普通债权采取全部现金分期清偿方式,25万元以下债权一次性清偿,25万元以上债权清偿期越长则清偿率越高,分2、3、5年分别清偿比例为55%、75%、100%三种方式让债权人选择,承担风险越大得到清偿比例越高。


中国二重的成功重整,给上市企业重整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此案还启发了我们,重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重整”应是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的自选动作而非必选动作。重整可能以两种方式进行,或者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庭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在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法庭外的程序是依照各方意愿及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能否操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果是直接通过法院启动正式的重整程序,则法院不应要求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须先有重整方案,甚至作为立案门槛,这是对法庭内外程序的混淆。法庭外的企业自主重整与司法程序相互结合,应当是在庭外达成重整协议后,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予以确认。“预重整”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债权人的合作。这种依赖性就为每个债权人提供了“敲诈勒索”的可能,因为债权人可以以不合作为要挟,谋求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特别利益,这种趋势只有在规范化的重整程序中才可以得到扼制,因此,“预重整”的运用一定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二,股东权益在重整程序中的削弱应有合理依据。中国二重重整各方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了司法框架下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短期内(2015年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采取的重整措施之一即“债转股”。按照现有破产法框架,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从经济学与法学原理来看,因为企业已经失去了由原股东投入的资本,所以股东股份也不再具有价值,股份的经济价值也就不会被债权人作出的债转股的决议损害。但原则上还应在重整程序中为原股东提供维持股票价值的程序法上的保障,对于原股东的股东权益应有第三方评估。明确原股东的权益也有利于确定新股东的份额。


第三,“债委会”的功能应区分在不同程序中的运用,同时注意其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最近两年,银监会一直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推动“债委会”模式,2016年7月还专门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庭外的债务处置程序并无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主要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法庭内的程序主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法院要求开展工作。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目标不尽相同,对于“债委会”规则程序、职权划分也应做细化区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四项职权和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对管理人的监督事项语焉不详,且未按程序不同作出区分,例如召集人、成员组成等“债委会”自身的工作机制需要因为目标不同而设置不同。在债务处置过程中,还有债权人会议、“债委会”主席团、中小债权人和管理人等其他主体同时在发挥作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债委会”只是其代表机关,“债委会”的职权范围应当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充分授权,并保护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小债权人利益,才能使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效力。

 

中国二重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既有企业自主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又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适当运用,更重要的是法治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落实。其所采取的“预重整”模式、“债委会”模式、债转股操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参考价值与典型的案例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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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上午,四川高院发布2025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豪诚公司担任管理人顾问的“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执破衔接重整案”入选。△ 四川高院公众号发布2025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严重债务危机,引发职工工资、买卖合同、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200余件案件相继进入执行,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特点。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锋法院)组建工作组,集中办案力量办理涉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该公司名下资产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梳理,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车辆、股权、机械设备等资产。为妥善处置公司资产,多次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讨,经过多方、多...
2026 - 01 - 12
1月9日-10日,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指导,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市律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办的“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十周年——管理人业务高质量发展与破产法治建设高峰论坛暨第20期温州破产实务沙龙”在温州香格里拉酒店圆满举行。本次论坛以“破浪十载 立新致远”为主题,汇聚全国破产法领域的权威专家、资深实务精英,共同回望十年发展之路,共商未来前行方向。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法律顾问张荣军律师受邀参加盛会,与各界同仁共话破产实务创新与法治建设。
2026 - 01 - 12
1月8日下午,“川北+”破产力量联盟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温州成功召开。七家联盟成员代表围绕联盟未来发展建设及工作方向展开进行了深入探讨,共话行业联盟发展新路径。本次会议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严凌振主持。首先,“川北+”破产力量联盟发起单位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段俊强作2025年度工作情况汇报。他简单回顾了联盟的组建历程,阐述了联盟在组织构建、运行框架建立、区域共识凝聚、品牌形象塑造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对未来联盟的运行和发展提出了期望。随后,各参会联盟成员代表围绕自身协会情况、联盟发展方向及各联盟成员如何协作展开进行了深入探讨。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严凌振分享了温州经验,基于温州破产业务起步早,案件数量多,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会员业务覆盖全国23个省级行政区38个城市,希望通过联盟平台深化与川内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机构进行多维度合作和协作。温州管协名誉会长周光对联盟的创新...
2026 - 01 - 12
1月11日,“企业重组与破产实务前沿研讨会”在绵阳锦江国际酒店六楼锦江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导,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会议吸引了来自全国多地的实务界与学术界专家积极参与。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受邀参会,与参会嘉宾围绕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的核心议题深入探讨、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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