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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3
11月20日,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邀请参加《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角色与职责》交流研讨,与东兴区区委常委陈明毅,内江市中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东兴区经合局、商务局、经信局,东同集团等单位和企业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进行了深入探讨。曹爱武董事长针对破产案件中法院、管理人和政府的角色和职责做重点讲解。 他认为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裁判者、监督者和多方利益的平衡者,需要具备平衡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审判人员需掌握足够的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政府主要扮演配合法院处理好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把握宏观经济方向的角色,主要体现为保存企业、保护金融、维护就业等具体管制目标。曹爱武董事长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结合势在必行。 最后,参会人员针对具体破产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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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7
第二期天府破产法沙龙—破产涉税问题专题研讨会于5月15日在成都理工大学召开。集团财审总监、成都中正诚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加林应邀作《房地产破产案件涉税问题》主题发言。本次专题研讨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指导,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都市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承办,成都市律师协会、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彦;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孙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瑞琰;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何学敏;成都市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琳;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李正国应邀出席活动。来自全省各地的破产专家与法院系统、税收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及管理人机构的代表参加活动。在主题发言环节,雷加林先生从三方面阐述了房地产案件涉税问题的实务处理:一是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对债务人解除非正常户及进行正常申报的处理;二是协助税务局按照项目不同阶段分税种对债务人以前欠税进行清理,以此作为税务局税金债权的申报依据;三是处置资产的两种方式下债务人、投资人涉税处理思路。长期以来,我公司在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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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26
2023年5月25日,由我司担任管理人的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主持召集,合议庭全体成员、华构公司管理人、华构公司法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全体债权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财产状况报告》,通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并向大会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据了解,在管理人的努力下,债务人与全体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会议开始前,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全体债权人在会上一致确认了与债务人签订的债权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本次会议结束后,合议庭将对债务人的相关申请及所有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将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从指定管理人,到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再到一债会圆满结束,仅用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这是所有相关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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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1 - 01
2023年10月31日,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成都坤晟坤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转让给成都坤晟坤威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山融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重整案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2021年9月10日分别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17日,因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破产。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方案以拍卖为原则,在有利于破产财产处置的前提下灵活嫁接了协议变价方式。变价方案获得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通过多渠道多平台推广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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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8
9月3日下午,豪诚公司与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商投集团”)在德阳商投集团会议室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同时,双方就当前市场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合作需求、合作项目等方面交流探讨。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副总经理肖辉、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威,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春、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覃万秋出席会议。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首先发言。他表示,希望豪诚公司能充分发挥一如既往的卓越服务能力,尽快按照合同既定服务内容逐项开展落实工作,为德阳商投集团提供全方位支持,最大限度保护德阳商投集团利益。随后,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发言。他首先感谢德阳商投集团对我司的认可与信任。他表示,我司在破产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有一支坚定可靠、高效务实的工作团队,定不负德阳商投集团委托,为其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服务,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最大程度维护德阳商投集团利益。双方一致表示,此次合作是一个崭新的开端,未来双方将基于各自领域内的深耕优势和合作意向,保持交流、通力合作,共同探讨更多领域合作可能性,在法律、产业、贸易、投融资等方面资源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成都中院 |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

日期: 2020-08-28
浏览次数: 747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8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成都中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简称《预重整指引》)。


《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债务人义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书面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不得作出使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价值发生贬损的行为;


(四)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监督;


(五)全面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组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负债明细、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重组中的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需就预重整方案做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为企业继续营业以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九)本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预重整管理人指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共同推荐产生;


(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方式产生。


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应符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预重整管理人职责】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召集债权人会议、投资人与债务人会议等;


(五)协调中止执行事宜;


(六)经本院许可后公开遴选审计、评估、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七)在债务人财产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时,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八)向已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债务人的重整及和解意向信息,开展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


(九)与意向投资人、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拟订重组方案;


(十)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申请重整相关的重大信息,定期及时向本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的就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十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并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根据案件情况可向本院提请延长预重整期间的申请;


(十二)本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履职要求参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本院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十条【印章账户规定】预重整管理人不单独刊刻预重整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预重整案件不开设预重整管理人账户。


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可以该中介机构名义另设由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预重整期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汇入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相关费用支出应遵循控制成本、必要性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原则,在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列入破产费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未继续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根据其工作进度、完成效果等因素,先行由预重整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初步商定后报本院审查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本院决定。报酬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且预重整管理人被指定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报酬不再单独计收。


报酬计取的其他事项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预重整管理人认为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时,应当制作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提交本院审查。


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预重整情况;


(二)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情况;


(三)债务人经营或财务困境形成的原因;


(四)债务人重整价值及可行性;


(五)重组方案以及债权人意见;


(六)预重整管理人已完成的工作摘要;


(七)预重整期间收支情况;


(八)应当披露、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预重整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终止预重整的申请:


(一)已按目标完成意向投资人招募并制作完成重组方案,预重整管理人建议受理重整申请的;


(二)因债务人重要财产面临被处置以及处置的价款即将兑现,导致不受理重整就可能使债务人重整价值严重贬损等紧急情形的;


(三)债务人不配合预重整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工作,或者有未经批准的个别清偿等可能使财产价值贬损的行为,致使预重整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已对债务人重整价值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五)申请人向本院撤回重整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


第十五条【预重整程序终止】本院应及时审查预重整管理人提出的终止预重整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预重整程序自本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时自然终止,不再另行作出终止预重整程序的决定。


第十六条【重整方案衔接】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可以预重整期间达成的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本院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管理人衔接】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应当征询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是否适合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意见,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一)享有普通债权的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 2/3 以上;


(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已知债权人未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采用预重整方式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本指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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