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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31
2020年12月28日,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德阳市司法局召开。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蒲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徐文昌,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春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德阳市法院、市司法局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代表30余人参加会议。经过投票选举,我公司德阳分公司当选为理事会成员单位,集团副总裁刘春代表公司当选为副会长。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有利于促进德阳市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素养及专业能力提升,提高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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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2021年6月21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成都首座万丽酒店隆重召开。四川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高院、省国资委、省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领导,省律协、省法学会,人民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代表及全体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副会长徐阳光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友邻协会代表应邀参加会议。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出席并主持会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授牌并发表重要讲话。王树江院长指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是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四川破产管理人行业的队伍管理、业务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我公司作为协会筹备组成员,参与了协会的筹建工作,起草了《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运行管理办法(草案)》等管理办法。在先行召开的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上,我公司董事长曹爱武就《章程》及《运行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及核心内容作了简要说明。其后召开的理事会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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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27
6月27日,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李正国会长一行莅临豪诚智库集团调研指导工作。豪诚智库集团总裁周兵,财审总监雷加林,方法律所高级合伙人覃万秋、戴如春参与接待并座谈交流。座谈会上,豪诚智库集团总裁周兵对李正国会长一行的走访调研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协会的帮助和支持表示真诚的感谢。随后,周总就豪诚智库集团承办破产案件情况、破产团队建设情况、典型案例及创新工作方式等向李正国会长进行详细介绍。李正国会长对于豪诚智库集团的工作成果表示充分肯定,并就管理人案件分配制度、“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权益保障、法院受案标准、协会建设改进等方面认真听取了我司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李正国会长强调,此次调研的目的在于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会员需求,改进会员服务,切实保障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与会员单位加强互动,共同推动主管单位、协会、会员单位三方联动机制的建立与落实,为成都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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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1 - 13
2024年1月12日下午,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暨破产实务研讨会在贵阳成功举办,此次活动由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协办。来自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州破产管理人协会、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代表嘉宾应邀参会,全省各地会员单位代表等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宁茵处长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授牌,归东会长为协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单位授牌,郑锡国监事长、陈蓉副会长、汪晓迅副会长、唐仲尼副会长、叶卫副会长为协会理事单位授牌。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副监事长单位受邀参加授牌仪式,分公司总经理、协会副监事长刁涛代表公司参加授牌仪式。刁涛总经理表示,豪诚集团作为协会的副监事长单位,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将不负重托,继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创新工作,为推动破产保护法治力度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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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6
11月30日,“法治护航发展 创新引领未来”——新《公司法》视野下的破产重组业务交流会在成都新华宾馆隆重举行。交流会由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来自全国各地法院、高校、律师协会、管理人等系统的代表400余位嘉宾齐聚一堂,对新《公司法》视野下的破产重组业务从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进行了热烈讨论。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艳受邀参加本次会议,并在分论坛“重组与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主题发言。上午主旨演讲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杜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翔分别作了题为《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化的破产保护法治理念》《公司法与破产法互动关系的基本问题》《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主旨演讲。当天下午,依次开展了《股东出资的能与不能—当对赌遭遇破产》《重组与重组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的管理人履职》三个分论坛研讨活动。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以《重整企业治理结构中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与职责》为主题,从“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现状、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性、重整企业治理结构的演变,以及管理人在重整企业治理中的角色与职责”几个方面展开了详细阐述。当天下午,依次开展了《股东出资的能与不能—当对赌...

自贡中院 |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171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

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中法〔2020〕82号





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

(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破产审判辐射相关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发挥人民法院、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的协调联动作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与效果,推动形成破产案件审判合力,助推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


第二章 “1+N”机制工作框架


三、联席会议机制

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建立破产审判“1+N”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法院作为召集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涉及破产审判相关领域的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市法院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释明,其他各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涉及破产工作的各类新政策;同时协调解决破产个案中的具体问题。遇紧急情况时,任一成员单位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

四、日常工作机构

各成员单位联合设立自贡市破产审判协调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协调联动中心),作为“1+N”机制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该协调联动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民三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五、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六、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及破产审判的相关信息、政策,建立包括破产案件信息,破产企业税收政策,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涉及“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政策,破产企业注销政策以及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破产企业征信等信息的共享制度。

七、风险联动预警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的监控和信息交换,共同加强对企业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分析和预警。发现异常的,各成员单位可依职权采取合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具体举措


八、破产涉税的问题

(一)涉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的请求,可以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开展预重整工作提供专业的涉税辅导。

(二)欠缴税费及滞纳金债权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原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的部分,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报;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处理。对产生的罚款,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的税费,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债务人票据的使用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五)破产重整、和解的债务豁免涉税问题

对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豁免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实现。

(六)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重整过程中,因引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七)纳税信用修复

1.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信用管理的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2.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机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将修复结果向金融机构进行推送。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后,应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八)税务注销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具清税文书。

(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依法核准。

(十)税务机关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一)处置财产产生税费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不动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十二)纳税申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债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三)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政策

僵尸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税种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处置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从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破产企业注销问题

(一)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公章(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未能接管情况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也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三)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注销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向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

(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重整的企业,若其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无需质权人签字盖章,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质押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经过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十一、重整企业征信修复

人行市中心支行应指导并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更新债务人偿还信贷业务的征信记录,根据重整企业实际情况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终结的破产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十三、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共同协商确定。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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