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451 8706
站内搜索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 THE LEGAL AND MORAL, WHILE MAINTAIN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新闻动态 / News 查看更多>>
1
2021 - 02 - 26
2021年2月23日,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0115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联利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获批,意味着联利公司重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标志着联利公司重整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2
2022 - 04 - 27
喜报由我公司承办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入选成都破产法庭2021年度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在“成都破产法庭”公众号“个案击‘破’”话题中公开发布。此案是我公司承办的第三起入选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案件,这既是对我公司履职能力的认可,也是鞭策,我公司将继续一如既往,勤勉尽责,以我们专业的力量为我公司承办的每一件的破产案件画上完美的句号。联利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案情介绍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利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开发建设了“丽阳星座”项目。2017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市场周期性变化的影响,联利公司因销售受阻、实际控制人死亡等原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8年3月,联利公司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经审查后于3月30裁定受理联利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4月4日指定我公司担任管理人。我公司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在温江区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度剖析。因丽阳星座项目95%的住房均已销售备案,并涉及工程纠纷,处置难度大,如果对联利公司进行单纯的清算处置,不仅本案的清偿率将大幅度降低,近200户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也将遭受严重损害。本案通过构建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进解决破产重整中的障碍;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以“能代表...
3
2023 - 09 - 09
为规范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已完成本次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调整工作。经过报名、评分、考核、评级、公示、复评等程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发布了《破产管理人名册(2023年第一批次)》的公告,其中: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破产管理人机构,具备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破产类案件的条件和资格。我司在企业的破产管理、债务重组等领域具备专业的业务团队、丰富的实战经验。此次再次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既是肯定,也是鞭策。未来,我们将一如既往,在破产案件中认真履职、创新工作、主动作为,为企业纾困解难!
4
2024 - 04 - 23
4月20日,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贵阳市召开。会议听取和表决通过了《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修订了《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刁涛再次当选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刁涛总经理表示,我司作为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将不负重托,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创新工作,为贵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5
2025 - 02 - 07
2025年1月9日,第十四期成都管协破产沙龙——“破产实务纵深问题探析”主题沙龙暨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年年会在成都锦城湖盛美利亚酒店顺利举行。豪诚公司受邀参加会议。△ 与会议演讲嘉宾章恒筑教授(左4)合影会上表彰了2023-2024年度优秀机构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十大破产衍生诉讼案例。豪诚公司荣获成都管协2023-2024年度“优秀机构会员”,连续两年获此殊荣;公司承办的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获评2023-2024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豪诚公司荣获成都管协2023-2024年度“优秀机构会员”,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魏婷(右4)代表公司上台领奖△ 公司承办的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获评成都管协2023-2024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魏婷(右一)代表公司上台领奖豪诚公司从2005年创立发展至今,一直专注于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此次再度荣获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颁发的荣誉,彰显了豪诚公司在企业破产清算及重整重组领域的深厚专业实力。值得一提的是,我司在2024年还获得了雅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2024年度“优秀会员”,以及WUPO2024年度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TOP100“卓越服务机构”两项荣誉。对于豪诚而言,获得的每一份表彰,既是肯定与荣誉,也是责任与担当。未来,我司将持续深耕破产领域,提高...

自贡中院 |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523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

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中法〔2020〕82号





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坚持服务大局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以推动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服务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工作原则。

(四)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立足发挥各自的主管职能,注重工作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事项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破产审判辐射相关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发挥人民法院、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的协调联动作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与效果,推动形成破产案件审判合力,助推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


第二章 “1+N”机制工作框架


三、联席会议机制

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建立破产审判“1+N”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法院作为召集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涉及破产审判相关领域的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市法院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释明,其他各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涉及破产工作的各类新政策;同时协调解决破产个案中的具体问题。遇紧急情况时,任一成员单位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

四、日常工作机构

各成员单位联合设立自贡市破产审判协调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协调联动中心),作为“1+N”机制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该协调联动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民三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五、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事务。

六、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及破产审判的相关信息、政策,建立包括破产案件信息,破产企业税收政策,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涉及“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政策,破产企业注销政策以及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破产企业征信等信息的共享制度。

七、风险联动预警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的监控和信息交换,共同加强对企业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分析和预警。发现异常的,各成员单位可依职权采取合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具体举措


八、破产涉税的问题

(一)涉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的请求,可以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开展预重整工作提供专业的涉税辅导。

(二)欠缴税费及滞纳金债权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原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的部分,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报;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处理。对产生的罚款,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的税费,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债务人票据的使用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公章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五)破产重整、和解的债务豁免涉税问题

对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豁免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实现。

(六)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重整过程中,因引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七)纳税信用修复

1.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信用管理的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

2.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机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将修复结果向金融机构进行推送。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后,应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八)税务注销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具清税文书。

(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依法核准。

(十)税务机关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一)处置财产产生税费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不动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十二)纳税申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债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三)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政策

僵尸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税种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处置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从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破产企业注销问题

(一)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公章(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未能接管情况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也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三)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注销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向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

(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重整的企业,若其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无需质权人签字盖章,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质押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经过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十一、重整企业征信修复

人行市中心支行应指导并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更新债务人偿还信贷业务的征信记录,根据重整企业实际情况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终结的破产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十三、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共同协商确定。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分享到:
News / 相关推荐 More
2026 - 08 - 18
8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律协副会长陈军发布了《四川律师》特约撰稿人名单,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成功入选。《四川律师》是由四川省司法厅主管,四川省律师协会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刊物(双月刊)。为推动刊物内容提质和人才培养,提升杂志可读性,《四川律师》拟建立特约撰稿人队伍以充实杂志稿源,提高稿件质量。经报名征集、初筛、评审、核查、公示等严格程序,最终确定50名人员为特约撰稿人。本次入选,是对覃万秋律师专业素养及学术洞察力的充分肯定。他表示,将积极履行特约撰稿人职责,围绕行业前沿、实务难点与法治热点持续输出高质量文章,为行业文化建设和法治传播事业贡献力量。覃万秋 律师豪诚公司法律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获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公司法”专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诉讼法硕士学位资深破产律师,以主办律师、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办理破产案件近100件,代理诉讼案...
2026 - 07 - 24
7月23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正式发布Legal 500中国精英(China Elite)榜单,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实力与深厚的行业沉淀,荣登“成都精英 —重组和破产”(Chengdu Elite: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榜单第一梯队。律师介绍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刘艳律师深耕企业破产业务十五年,办理大中型企业债务重组、重整、清算、和解案件及担任投资人、困境企业、债权人顾问等案件100余件,多个案件获评全省典型案例。关于Legal 500Legal 500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创立近4...
2026 - 07 - 24
△ 本案负责人刘艳(右一)、项目主办律师程晓燕(左一)代表公司接受锦旗。7月21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购房业主为担任本案管理人的项目组团队送上印有“破产管理尽职尽责,各方权益依法保护”的锦旗,感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化解各项困难,解决购房业主交房办证的民生大事。我司法律总顾问兼中豪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项目负责人刘艳,项目主办律师程晓燕代表公司接受锦旗。
2026 - 06 - 15
2025年4月30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5年5月21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10月10日,三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10月13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0月17日,三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梓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四川梓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入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三家公司统称“债务人”或“梓州集团”)。鉴于债务人严重缺乏偿债资金,且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完成重整以清偿债务,为有效整合债务人各种资源,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维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力争实现梓州实业重整成功。现就投资人招募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招募须知(一...


邮箱:2177272584@qq.com
联系电话:028-8451 8706    028-8522 2530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
B座2102
栏目导航  NAVIGATION
分享到 SHAR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SCAN COD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 2024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