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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31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的公告》,我公司贵州分公司入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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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5
6月20日,我公司担任管理人的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市欣欣刚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形式顺利召开。会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同时,债权人会议对《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市欣欣刚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刚毅集团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已顺利完成既定议程,表决时间截止至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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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20
6月21日15时,德阳辉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仪式在天韵阳光售楼部举行,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作为项目管理人负责人代表债务人与施工单位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天韵阳光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债务人代表、部分债委会成员、管理人拟聘请的经营管理团队代表参与签约仪式。《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是辉煌公司破产程序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标志着天韵阳光项目复工续建正式拉开帷幕。这得益于政府的充分指导、法院的全力推动、债权人的大力支持,债务人的积极配合、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实现“保交楼”的目标,为破产重整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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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18
2023年12月17日,第七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重庆顺利举办。本次会议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法改革的中国方案”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高校、仲裁机构、管理人等系统的代表参加论坛。豪诚集团法律顾问宋晓红律师应邀参加本届论坛,其撰写的论文《现行破产程序中构建强制接管制度探析》被组委会收录于第七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此外,宋晓红律师还利用此次机会,在论坛前夕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的《破产法修改的前沿问题》专题讲座。宋律师讲到,加强与业内专家的对话交流,学习先进的研究成果,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是破产管理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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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6
11月22日,德阳市律师协会破产法专委会与公司法专委会联合举办破产与公司业务专题培训会。会议由破产法专委会主任张明霞主持,破产法专委会副主任陈洪涛、公司法专委会主任邓艳、副主任杨积艳、两专委委员及非委员律师共40余人参加会议。豪诚公司法律顾问宋晓红受邀参会。△ 我司法律顾问宋晓红(第一排左起第四位)参加会议宋晓红从预重整制度的构建与实践出发,详细阐述了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目前各省市的现行规定、司法实践中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及司法实践中办理预重整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并重点介绍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本次会议通过学习预重整制度,公司业务现场交流实践经验,进一步增强了与会人员的办案能力,与会律师均表示收获颇丰。

南通中院 |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428

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通中法〔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意见精神。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

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提升南通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现结合2020年4月29日省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对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是推进各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办理破产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法院要高度重视,就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内涵及破产审判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定职责,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

二、树立稳定、安全、绿色的破产理念。各法院要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理念,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对法院及管理人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督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破产企业财产安全。

三、依法加大破产案件的受理力度。依法审查、准确把握破产原因,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人为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加强破产风险预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具备破产原因的,主动向属地政府通报企业涉诉情况及破产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形及时启动诉讼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程序。严格执行《全市法院执行条线2020年工作要点》中的相关要求,破产审判部门要与执行部门共同研究,对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案件进行筛查,积极做好执转破审查征求意见工作,引导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确保执转破案件受理数量有明显增长。

四、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破产审判质效情况已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尤其是两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单独作为其中一个赋分项。各家法院应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逐案列出结案计划,持续开展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清理工作,确保现有超两年以上未结案件在年内结案率达80%以上。

五、以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运用破产管理系统,实现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节点管控,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承办法官与管理人相互之间的监督,压缩破产案件办理节点期间。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将案件分为无产可破、简单及普通三类,分别确定3个月、6个月及24个月的内控审限,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六、加大市场主体救治力度。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应注意现场勘查债务人企业现状。对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债务人,及时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速市场主体出清。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市场前景良好的债务人,应坚持有利于挽救债务人企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就业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功能,最大限度地保市场主体、保群众就业。尤其是对拥有特定市场准入资质、经营需要依靠特殊人才、流动性暂时存在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仍具市场前景的企业,加大预重整制度和庭外重组制度的运用力度,促进企业债务重组,化解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减轻破产程序可能带来的市场震荡,提高挽救成功率。

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目前部分法院已经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其他尚未建立该项机制的法院应与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25号)要求,务必尽快建立完备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利用市中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52号)、《关于支持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64号)、《关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管理人银行账户监管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通中法〔2019〕79号)等文件已经初步建立的破产案件外部环境“生态链”,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建立具体操作规则,并可在此基础上加大机制创新力度,为破产案件办理扫清障碍。各法院应确保联动机制建立后的常态化运行,加大运用力度,加速推进破产案件节点进度,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完善,以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记录机制运用的成果,各法院每年至少报送1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破产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

八、培育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例情况系法治营商环境考评内容之一,各法院要精心培育强制清算及破产典型案例,尤其要精心打造破产重整及和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白皮书等方式公开发布,并及时向中院、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平台推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破产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取得社会各界对破产工作的认同、理解、支持,营造有利于破产工作的社会环境。

九、打造专业审判队伍,保障破产工作可持续发展。各法院要加大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优配齐审判力量,优化破产审判人员结构,加强破产审判人才储备,尤其要重视破产业务、综合事务处置能力的培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

十、支持、监督、鼓励管理人队伍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业务指导及规范职能,加快制订破产案件全流程办理规范,提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推动管理人队伍规范发展。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监督及指导作用,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督促管理人勤勉、依法履职,在利用既有的规章制度对管理人绩效进行考核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破产管理系统建立以客观数据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的管理人考评体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人素养。

十一、以信息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制度化促进廉洁破产工作,全面提升管理人队伍、破产审判队伍的纯洁性。制订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充分利用破产管理系统及管理人协会网站,公开管理人的债权审核、财产管理、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全过程,接受债权人、人民法院及社会公众监督,压缩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管理、分配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对破产案件办理中所需的评估、审计、保安等服务实行由管理人协会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制度的建设,以严格的程序保障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

十二、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各法院要参照市中院《关于修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通中法〔2019〕44号)中关于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指标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办理激励机制,激发破产法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中院将对各基层法院破产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每月定期向各法院一把手院长推送考核信息,并在内网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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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将于2026年4月12日10时至2026年4月13日10时止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林大厦的未售不动产、人防车位使用权及室内物品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01 拍卖标的根据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以上拍卖标的作为一个资产包整体拍卖处置。02 拍卖标的位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1号。03 竞价方式本次拍卖起拍价:77,858,343.02元(不含增值税)竞买保证金:10,000,000.00元增价幅度:250,000.00元04 咨询、现场看样时间与方式咨询时间: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每日9:30-11:30,14:00-17:00。现场看样: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的,请提前联系管理人确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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