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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04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举行“宪法宣传周”律师宣誓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执业理念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形成热潮,根据省律协“宪法宣传周”活动安排和《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要求,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日举行了律师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领誓人、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律师带领全体律师宣诵誓词。在这无比庄重和神圣的时刻,誓言在耳,参加宣誓仪式的律师情绪高昂,热血沸腾。宣誓完毕,全体宣誓律师在书面誓词上签名确认,作为一份职业承诺,存入律师执业档案。豪诚集团党支部书记江海涛同志受邀作为监誓人监督了宣誓全过程。刘艳主任表示,本次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希望各位律师通过本次宣誓仪式能够深刻领悟到作为律师的神圣使命,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律师执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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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0
主讲人   雷加林集团财审中心总监、中正财税公司总经理中国注册管理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管理会计师。从事清算行业10余年,参与过多起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专业知识及实战经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及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解析”专题培训为提升团队办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履行管理人职责,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举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及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解析”专题培训。此次培训由集团财审中心总监、中正财税公司总经理雷加林主讲,由方法所副主任覃万秋律师主持。雷加林总经理结合自己参与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办理多起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全流程讲解房地产企业开发及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各种税收处理方式的利弊,并不时与大家就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提出解决方法。本次专题培训资料丰富、案例详实、角度多面,让大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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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2 - 07
重要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合作伙伴:       首先向大家致以真诚的问候!       现今全国疫情防控已到了关键时期,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遏制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的势头,保障我司全体员工及家人、客户朋友、合作伙伴的健康安全,豪诚集团现场办公时间将做出如下调整:1原定2月9日开展现场办公的时间延迟至2月17日。若有变动,具体时间将根据政府的指示调整,另行通知;2在此期间,豪诚集团全体人员将持续开展远程网络办公,欢迎随时电话、微信联系。       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紧急联系方式:    曹爱武,豪诚集团董事长,电话:13808092527,邮箱:540198289@qq.com    侯情,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电话:13568992357,邮箱:934004861@qq.com    魏婷,行政办公室,电话:13981979721,邮箱:2212655974@qq.com豪诚集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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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1
9月18日,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在泸州市南苑宾馆举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洪汛,泸州市副市长何绍明等领导出席会议。泸州市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市县两级法院,人民银行、泸州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全体单位、个人会员参加会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泸州市律师协会受邀参加会议。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之一参加泸州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我公司泸州分公司荣选为理事单位我公司业务总监张荣军当选为理事我公司泸州分公司作为协会筹备组成员,参与协会筹建工作,参与起草《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选举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等管理办法。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合计50名。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将优化泸州市营商环境,推进泸州市破产审判工作;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执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促进管理人行业自身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公司在破产案件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帮助企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有序退出市场;还用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各地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筹建,为破产管理人协会良性、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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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3
11月20日,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邀请参加《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角色与职责》交流研讨,与东兴区区委常委陈明毅,内江市中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东兴区经合局、商务局、经信局,东同集团等单位和企业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进行了深入探讨。曹爱武董事长针对破产案件中法院、管理人和政府的角色和职责做重点讲解。 他认为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裁判者、监督者和多方利益的平衡者,需要具备平衡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审判人员需掌握足够的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政府主要扮演配合法院处理好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把握宏观经济方向的角色,主要体现为保存企业、保护金融、维护就业等具体管制目标。曹爱武董事长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结合势在必行。 最后,参会人员针对具体破产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齐齐哈尔中院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225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匹配,构建切合实际的审理规则,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第二条  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合议庭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并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

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破产案件: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3)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4)其他存在简易情形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1)债务人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

(2)债务人所涉债权构成复杂的;

(3)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

(4)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

(5)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

第六条  除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之外的属于普通破产案件,可以针对部分事项简化审理程序。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和特长等成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实行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

第八条  普通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两年内审结;简易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审结。

第二章  普通破产案件

第九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合议庭认为需要查询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的,可以开具调查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特点,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机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灵活采用拍卖与非拍卖、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执行转破产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将执行部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据,无需再进行重复调查。执行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评估、鉴定、拍卖等行为,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无需再行评估、鉴定、拍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向相关破产参与人送达破产文书。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对于受理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等事项,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第三章  简易破产案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破产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审理程序,但以不损害利益有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应载明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对于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以及欠缴的工商、税务等债务,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查清。

第十七条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同时提交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将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对于人民法院已宣告破产的案件,管理人应一并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表决未通过的,此后表决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进行,但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上述表决形式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简易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人尽职调查,确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或仅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同时,报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之日,为破产案件的结案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简易破产案件,如发现不宜简化的情形,应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并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破产参与人。 

第四章  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建立先期协调保障机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与破产案件受理的衔接,有效化解涉稳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破产合议庭应与受理案件的合议庭加强沟通,统筹协调推进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要建立“债权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

第二十九条  对于破产企业存在挽救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对破产企业积极挽救。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裁定受理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向市法院备案。案件受理后两年内未审结的,应当及时向市法院报告案件的未结原因、工作进展及推进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采取繁简分流措施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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