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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03
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2018年11月30日,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法定议程。2017年12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晏彩云、高学东、朱富全对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黔01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随即展开对债务人资产、负债、职工情况的调查。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失联,管理人无法接收到任何人事、财务等资料,遂多次前往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债务人情况进行调查。另,管理人为梳理债务人厂房出租情况,多次对租赁户进行了走访,并要求其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收据。管理人在开展外部调查的同时,依法登记、审查债权16户,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作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2018年11月30日,管理人在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作了《执行职务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审议表决《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关于制定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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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1
主讲律师  漆婕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由于房地产企业财产的特殊性和债权人结构的复杂性,使房地产破产案件相比其他类型破产案件更为复杂,特别是涉房类债权的性质认定和处理方式涉及多方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显得尤为敏感。      目前公司办理的联利、海腾、奇林、尚都、万和等多个房地产破产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项目人员办理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素质和能力,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组织了“房地产破产案件涉房债权处理方式”的专题培训。本次活动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刘艳主任主持,由房地产破产项目主办律师漆婕主讲。       漆婕律师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涉房债权类型,从理论到实务,从现有法律规定到实际操作,为大家进行了全面讲解;同时结合公司承办的多个房地产破产项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特别是针对房地产案件中的涉房债权审查标准及依据、涉房债权清偿方式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使公司团队对实务中存在的这些复杂、敏感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大家更好地开展项目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互动交流环节,大家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每个房地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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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2 - 24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阳光 、沙滩 、蔚蓝的大海、夏日的热情,轻松喜悦的微笑,像一缕清风,吹散生活的繁忙,真切感受外面世界的精彩。          “旅行就是在寻找自我的过程”,2019年12月14日一年一度的“豪诚集团海外高峰会”如期出发,开启了一场盛大的夏日旅程。独家定制精美线路,带领大家邂逅位于印度洋上的“天堂之岛”,印尼最浪漫的度假胜地—巴厘岛。8.7° N, 115.2° ESat.Dec.14       巴厘岛是一个将美景与信仰融合之至的地方。来到这,感受的不仅是美不胜收的风景,还有纯净的心灵之旅。而说到纯净,贝蒂达岛的海绝对是代表之一:洁白柔软的沙滩 ,宁静碧蓝的海水,自然天成的岩石洞穴,未受污染的自然风貌,炫彩斑斓的珊瑚,也使得这里成为享受水上项目的理想圣地。豪诚团队的小伙伴们,也迫不及待的融入这片大海中,感受缤纷的热带海洋风情。      古老的乌布皇宫,传统的乌布市场,飞驰乡间的复古老爷车,荡漾在丛林间的秋千,惬意的田园下午茶,尽享异国的人文风情、民俗文化。            搭乘橡皮艇,顺着阿勇河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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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9 - 21
01 成立大会9月17日,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广安市富盈酒店顺利召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何学敏等出席成立大会,市级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全市11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及会员近100余人参加成立大会。协会筹备负责人周虎向大会报告协会筹备工作情况。协会会员表决通过了《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工作报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和选举办法》。随后,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我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当选为副会长。目前,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有单位会员11家、个人会员53名,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有助于促进破产管理人行业良性发展,适应广安破产审判形势,推进广安市法治环境建设,进而服务广安地方经济高效发展。曹爱武先生表示,成都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将一如既往坚持“正直诚信、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发展共赢”的理念,为协会的发展和全川乃至全国的破产清算与重整工作持续贡献我们的专业力量。02 专题培训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应协会邀请,以《破产程序中的角色与规则——以管理人为视角》为题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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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0
2020年11月20日,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段竞晖、副会长罗政一行10人莅临我公司调研考察。豪诚清算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刁涛,豪诚集团财审总监雷加林,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蕾、王丽君以及豪诚集团业务骨干热情接待了段会长一行。刁总首先对段会长一行表示了热烈欢迎,并陪同参观了豪诚集团办公场所,介绍了集团企业文化。随后,双方就豪诚集团业务板块、操作模式、办理破产案件经验以及贵阳市管协关心的管理人入册、管理人考核等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座谈交流,贵阳市管理人协会的各位同仁对我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段竞晖会长表示豪诚集团集中了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等业务领域,在未来的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希望能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贵阳市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应如何定性

日期: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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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应如何定性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文作者:徐战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办理工商注销之前,纳税主体并未消亡,如果发生应税行为,依然产生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均未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予以豁免。因此,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身份是双重的:就历史欠税而言,它是债权人;就新生税款而言,它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历史欠税而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关于债权人的规定申报税收债权;对于新生税款,依然应由破产企业(包括管理人)申报纳税。但关于新生税款的定性,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安排。

从解释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首先排除了“破产债权”性质,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债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因破产程序启动前发生的原因而成立,亦即破产债权的判断以破产申请裁定受理时是否存在为准,只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才是破产债权。既然新生税款并非破产债权,税法又未豁免纳税义务,那么从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及相关概念的描述来看,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为合适。清算企业所得税除外,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已有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费用指的是破产受理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指的是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对照上述概念和列举情形,将新生税款解释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存在空间的。例如:破产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新生的增值税、印花税等积极性质的税种,可以归为“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持续产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消极性质的税种,可以归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可以归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些新生税款都是破产程序本身需要耗费的“成本”,符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内涵。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这些支出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承担的必要债务,主要目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使用效果上可以增进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享有优先于其他债务的受偿权,在清偿顺序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因此在清算程序中可以用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将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作为类似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待的立法例子。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破产程序期间形成的税款属于破产费用,位于未担保债权中的第一清偿顺位。日本破产法对于新生税款的归类比较精细,它将破产程序开始时纳税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纳税期限届满后未满1年的税收债权作为财团债权,大致对应我国法律上的破产费用,但将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新的税收债权,一般归属于劣后债权,相应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也作为劣后债权清偿。如果用日本破产法来套用我国的税种,按年度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归入财团债权,而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产生的增值税,则归入劣后债权。在德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要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支付占担保物变现所得9%的确认费和变现费以及13%~18%的增值税。在我国台湾地区,破产财团成立后的应纳税款为财团费用,先于破产债权,随时由破产财团清偿。总之,将新生税款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既有企业破产法上的解释空间,也有充分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需要指出的是,将新生税款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并不完全等同于“即时清偿”。“随时清偿”更加偏重于清偿顺序,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给予的一种保证,为了防止不能支付带来的程序障碍。这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的表述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清偿顺序上的安排。如果一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保证百分之百清偿的情况下,就不必拘泥于“即时清偿”。比如,某企业增值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2017年2月1日进入破产程序,2017年3月1日发生一笔增值税应税行为,并非意味着3月1日当天就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笔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是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该笔应税行为并入3月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在4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然而,将新生税款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逻辑上也并非完美无瑕。这是因为,这种论证重点着眼于新生税款的“发生时间”和“发生过程”,而忽视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对价性”“双务性”“有偿性”。必须看到,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而言,收取方是负有一定义务、付出一定对价的。比如,破产财产的保管费用,管理人向保管人支付费用,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也就是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是基于双方的“交易行为”而由对方收取。但从单笔交易来看,税收是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即国家)无偿收取,收取方并未因此付出具体的对价。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是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例如,在“承德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债务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新生税款是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也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破产费用、共益费用而优先支付。再如,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广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管理人变卖债务人资产时应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税金应属于破产费用,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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