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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21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等5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18年1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0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淇实业)破产重整一案。同日,该院以(2018)川10破申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川1025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18年12月29日,资中县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将四川沙淇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沙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友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盛销贸易有限公司并入沙淇实业实施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为依法化解沙淇实业等5公司的财务困境,充分挖掘企业运营价值,保障债权人与职工等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热忱欢迎有实力的投资者积极报名参与竞争。一、沙淇实业的基本情况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四川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首批清洁生产认证企业”、“四川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认证企业”、“四川省小巨人成长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拥有粮食收购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资质。按照四川省委、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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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27
2019年6月26日下午14时,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在金堂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金堂县人民法院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万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债权人、管理人和评估机构代表参加会议。图: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现场本次会议共包括如下四项议程: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以及提请会议审议《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图:管理人作相关工作报告会上,由债权人对《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根据现场统计结果显示,《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事项顺利通过,圆满完成了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议程。图:管理人做会议前期准备工作案件回顾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以来,已于2016年9月22日和2017年5月11日分别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6)川0121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委托四川神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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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6 - 08
破产法治·天府论坛2020年6月6日,由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承办的首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企业重整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专题研讨会”在青白江区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邀请并吸引了来自省内外的党政领导、法官、专家学者、管理人、企业家、媒体记者等150余人,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受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曹爱武先生作为管理人机构代表在大会上作了“重整价值探析”发言,他结合自己在破产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围绕破产重整的法律意义、社会价值、经济学意义、重整价值要素、管理人应具备的综合能力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观点获得在座专家学者的好评。 本次论坛是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一届论坛,是为所有从事破产工作、关心破产事业的朋友们搭建的学术交流、同仁聚会的平台。豪诚智库集团作为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的专业机构之一,将为助力四川乃至全国营商环境优化,献计献策,贡献豪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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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01
近年来,随着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投融资、并购交易中应用的场景越来越广泛。10月30日,我公司组织员工开展了题为“对赌协议的法律探究”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蕾律师主讲。杨蕾律师从何为对赌协议、权益融资的主要方式、对赌的效力及实际履行、对赌的交易模式与对赌协议中的核心条款等方面进行阐释,让参训人员对“对赌协议”形成初步认识。同时,杨蕾律师通过海富投资案、华工案等经典的对赌案例,结合《公司法》、《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详细分析了投融资、并购交易中因对赌条款引发诉讼涉及的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的要点。进而详细剖析了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及实际履行规则,对赌中的估值调整,加深了参训人员对“对赌协议”的认识。随后,杨蕾律师通过俏江南案,以“回购+领售权+清算优先权”的交易结构设计向参训人员讲解了对赌的常用交易模式。杨蕾律师表示,投融资交易中,交易的主体情况、融资背景、交易条件等都有各自的特点,体现着不同的需求,一份合同“模板”显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对赌作为一种特殊交易模式,要更加关注对赌协议条款的设计,防范风险。她针对背景性条款、商务核心条款、程序性条款、保障性条款这四类在对赌协议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纠纷关键条款,由点及面,全面讲解了对赌交易中的必知风险。通过本次培训,集团员工对“对赌协议”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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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15
2021年1月13日,由北交金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共创特殊资产生态联盟——2021特殊资产交流研讨会”顺利举行。成都市金融工作局、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等单位、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应邀参加研讨会,并作《破产重整制度》主题发言。董事长从破产重整的概念、意义等方面,结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前司法实践,对重整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读,从“价值发现”、“投资人发现”两个角度深入阐述了如何体现困境企业的运营价值以及多渠道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并重点就重整投资的相关问题和与会嘉宾深入交流分享。董事长以重整思维深挖企业运营价值,就困境企业资产盘活、企业纾困、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论述得到了与会相关政府部门、投资机构和管理人同行的高度认同。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20
浏览次数: 195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

(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

(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  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

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应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有关破产程序的公告。

第五  对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人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可暂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但应经人民法院允许。多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代章时各中介机构均应加盖印章。

第六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债权财产、债务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执行调查结果。

审理法院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清单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或执行法院等

对于不动产、车辆、账户等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查询。对查询结果,管理人应结合债务人资产、财务等材料进行核对。

第七条  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管理人应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债权人告知债权人会议内容以及相关决议事项。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审查结果反馈、对债权人异议的复核等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无需征询其意见。

第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就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后追加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可以网络会议、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具体方式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告中载明或由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的,事先明确表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由管理人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告知,并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职工或工会代表经通知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债权人会议召开。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  管理人应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债务人资产的可参考价值,并主动引导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价格进行协商。

执行程序中已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执转破案件中,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债务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以及已有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虽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前已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外,管理人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径直以现有相关报告结论制作有关方案、报告, 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结构的,应当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变价方案,一般应包含变价方式、次数、价幅度、无法变现的处置等内容。

如资产组成复杂、变现困难,债权人会议可概括授权管理人进行处置。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追索、追收的财产,或追索、追收成本高于追索、追收所得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索、追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不宜保管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在收到同意复函后三日内采取变价措施;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处置方案后,管理人应在决议形成后五日内开展变价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拟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并以一次分配为原则。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财产分配可以通过非货币方式进行。

分配方案已提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应在十日内完成分配工作,并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无法划入分配款的,管理人应在发现该情况后七日内与债权人就收款方式完成书面确认。如确认后账户仍无法划入的,管理人对分配款提存。

第十三条  对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以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部表决通过的决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当场裁定确认。表决未通过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 30 日内,宣告债务人破产。

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三无案件,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申 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保证债权人知情权。终结程序后至债务人注销前,债权人会议均可召开。

对是否属于破产人财产存在争议的相关案件仍在诉讼中的, 管理人可在对现有无争议破产人财产进行分配并公告分配情况后,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待涉及财产的诉讼终结后,如讼争财产系破产人财产,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程序;“三无”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终结程序。

第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意见,对不适宜整体进行简化审理案件的有关程序、事项作简化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  本意见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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