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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3
5月13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洁一行莅临我公司座谈。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等领导热情接待了宋总一行。      座谈双方首先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等情况。随后,双方就企业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等重点关注领域进行深入交流。    双方一致认为,破产及不良资产投融资领域合作空间大,双方可以探索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拓宽金融服务领域,为危困企业拯救和市场出清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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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4 - 23
4月21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启动仪式暨破产案件投融资论坛在成都举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出席会议并做指导发言。协会会长王春生、副会长蔡斌、刘艳、邹毅宏、曾传辉、徐洪、王忠俊,副监事长邹海燕,以及来自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入驻机构代表、省内各地市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协会会员单位代表总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1、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发表讲话     入驻机构授牌仪式上,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作为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介绍了平台建设历程并宣布入驻机构名单。刘艳表示,对外合作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六大工作委员会之一,是协会工作的重要抓手,其核心任务是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打破资源信息壁垒,打造全省信息共享平台。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自筹建开始,充分展示出投融资机构对四川破产项目市场的高度重视和热情。投融资信息平台最大的亮点,一是汇聚了全国最顶级的投资机构;二是最大程度覆盖全川优质项目;三是首创项目“云推介”,合作委将定期举办线上项目推介会,让投融资机构更直观、便捷、高效地获取项目信息。      2、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郭红军推介优质项目     在破产项目推介会上,豪诚集团旗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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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27
为了加强公司团队对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程序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办案能力,充分发挥团队成员在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事务中的作用,10月27日上午,豪诚集团开展“豪诚智库”系列培训会,集团法律顾问漆婕就“强制清算实务操作若干问题”做专题培训。培训现场,漆婕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从强制清算的基本概念、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清算组的构成与职责履行、接管企业与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清算程序的衔接、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等方面进行了分享与探讨,并重点介绍了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清算组开展工作时的注意事项。漆婕律师讲到,近年来,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强制清算程序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律师在这一领域可以大有作为。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务性,为公司团队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助力。“豪诚智库”系列培训是豪诚集团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加强破产管理专业化建设,能够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推进破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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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18
7月15日-16日,豪诚公司召开2024年上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会,全面回顾2024上半年的工作成果,系统部署2024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总经理秦丽萍、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全体豪诚员工参加会议。会议伊始,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为会议致辞。董事长强调,自海德股份入驻以来,豪诚在制度改革、法院入库、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半年,我们还需再接再厉,全力以赴,持续拓宽业务领域,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会上,豪诚公司副总经理周兵通报公司2024上半年度项目总体情况,各项目负责人及指定发言人就项目所处阶段、上半年工作内容及总结、上半年回款情况、项目借支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下半年工作计划、如何实现年度收入目标、项目各成员工作内容及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等方面作陈述汇报。会议最后,副总经理周兵就项目汇报作总结发言,并对2024下半年度各项目工作作出要求和指示。周总表示,风险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每一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发现风险、预判风险、化解风险,及时向公司汇报项目情况,做到“不隐瞒 不拖沓 不避重就轻”;同时,各项目还应该做好工作计划,坚持常规性工作汇报,确保项目稳步向前推进。豪诚公司副总经理周兵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作总结发言。朱总强调,公司的高效运转需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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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02
3月26日,达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暨破产实务培训活动成功举办。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小飞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立案庭副庭长罗恒、民三庭副庭长邹愈镅应邀出席,会议由协会秘书长冉罗主持。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受邀出席并在破产实务培训环节中作专题授课。01 会员大会达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常新建发表理事会2024年度协会工作报告,并对2025年度协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达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黄孟桀监事长作监事会2024 年度工作报告。达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李春阳作2024年度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董小飞副院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协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他指出,协会在组织行业交流、推动业务规范等方面成效显著,有效凝聚了行业力量,在助力产业稳健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董小飞副院长还对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和管理人履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殷切希望,鼓励协会及管理人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达州市的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02 破产实务培训会员大会结束后,破产实务培训环节成为全场焦点,达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代表应邀参加培训。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以“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与防范措施”为主题,从管理人执业风险调研、管理人责任纠纷及案例分析、司法/行政制裁及案例分析、管理人执业风险清单、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措施等维度展开了系统阐述。授课中,刘艳女士结合多个...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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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

(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

(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  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

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应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有关破产程序的公告。

第五  对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人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可暂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但应经人民法院允许。多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代章时各中介机构均应加盖印章。

第六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债权财产、债务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执行调查结果。

审理法院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清单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或执行法院等

对于不动产、车辆、账户等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查询。对查询结果,管理人应结合债务人资产、财务等材料进行核对。

第七条  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五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管理人应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债权人告知债权人会议内容以及相关决议事项。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审查结果反馈、对债权人异议的复核等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无需征询其意见。

第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就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后追加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可以网络会议、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具体方式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告中载明或由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的,事先明确表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由管理人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告知,并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职工或工会代表经通知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债权人会议召开。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  管理人应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债务人资产的可参考价值,并主动引导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价格进行协商。

执行程序中已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执转破案件中,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债务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以及已有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虽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前已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外,管理人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径直以现有相关报告结论制作有关方案、报告, 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结构的,应当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责任。

第十一条  资产变价方案,一般应包含变价方式、次数、价幅度、无法变现的处置等内容。

如资产组成复杂、变现困难,债权人会议可概括授权管理人进行处置。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追索、追收的财产,或追索、追收成本高于追索、追收所得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索、追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不宜保管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在收到同意复函后三日内采取变价措施;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处置方案后,管理人应在决议形成后五日内开展变价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拟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并以一次分配为原则。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财产分配可以通过非货币方式进行。

分配方案已提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应在十日内完成分配工作,并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无法划入分配款的,管理人应在发现该情况后七日内与债权人就收款方式完成书面确认。如确认后账户仍无法划入的,管理人对分配款提存。

第十三条  对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以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部表决通过的决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当场裁定确认。表决未通过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 30 日内,宣告债务人破产。

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三无案件,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申 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保证债权人知情权。终结程序后至债务人注销前,债权人会议均可召开。

对是否属于破产人财产存在争议的相关案件仍在诉讼中的, 管理人可在对现有无争议破产人财产进行分配并公告分配情况后,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待涉及财产的诉讼终结后,如讼争财产系破产人财产,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程序;“三无”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终结程序。

第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意见,对不适宜整体进行简化审理案件的有关程序、事项作简化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  本意见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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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负责人刘艳(右一)、项目主办律师程晓燕(左一)代表公司接受锦旗。7月21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购房业主为担任本案管理人的项目组团队送上印有“破产管理尽职尽责,各方权益依法保护”的锦旗,感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化解各项困难,解决购房业主交房办证的民生大事。我司法律总顾问兼中豪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项目负责人刘艳,项目主办律师程晓燕代表公司接受锦旗。
2026 - 06 - 15
2025年4月30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5年5月21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10月10日,三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10月13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0月17日,三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四川梓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四川梓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入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三家公司统称“债务人”或“梓州集团”)。鉴于债务人严重缺乏偿债资金,且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完成重整以清偿债务,为有效整合债务人各种资源,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维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力争实现梓州实业重整成功。现就投资人招募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招募须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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