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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3
11月20日,豪诚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邀请参加《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角色与职责》交流研讨,与东兴区区委常委陈明毅,内江市中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东兴区经合局、商务局、经信局,东同集团等单位和企业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进行了深入探讨。曹爱武董事长针对破产案件中法院、管理人和政府的角色和职责做重点讲解。 他认为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裁判者、监督者和多方利益的平衡者,需要具备平衡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审判人员需掌握足够的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政府主要扮演配合法院处理好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把握宏观经济方向的角色,主要体现为保存企业、保护金融、维护就业等具体管制目标。曹爱武董事长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结合势在必行。 最后,参会人员针对具体破产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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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7
第二期天府破产法沙龙—破产涉税问题专题研讨会于5月15日在成都理工大学召开。集团财审总监、成都中正诚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加林应邀作《房地产破产案件涉税问题》主题发言。本次专题研讨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指导,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都市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承办,成都市律师协会、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彦;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孙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瑞琰;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何学敏;成都市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琳;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李正国应邀出席活动。来自全省各地的破产专家与法院系统、税收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及管理人机构的代表参加活动。在主题发言环节,雷加林先生从三方面阐述了房地产案件涉税问题的实务处理:一是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对债务人解除非正常户及进行正常申报的处理;二是协助税务局按照项目不同阶段分税种对债务人以前欠税进行清理,以此作为税务局税金债权的申报依据;三是处置资产的两种方式下债务人、投资人涉税处理思路。长期以来,我公司在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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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26
2023年5月25日,由我司担任管理人的四川华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主持召集,合议庭全体成员、华构公司管理人、华构公司法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全体债权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财产状况报告》,通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并向大会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据了解,在管理人的努力下,债务人与全体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会议开始前,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全体债权人在会上一致确认了与债务人签订的债权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本次会议结束后,合议庭将对债务人的相关申请及所有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将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从指定管理人,到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再到一债会圆满结束,仅用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这是所有相关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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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1 - 01
2023年10月31日,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成都坤晟坤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转让给成都坤晟坤威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山融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重整案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2021年9月10日分别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17日,因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破产。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方案以拍卖为原则,在有利于破产财产处置的前提下灵活嫁接了协议变价方式。变价方案获得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通过多渠道多平台推广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成都洋洋百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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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8
9月3日下午,豪诚公司与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商投集团”)在德阳商投集团会议室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同时,双方就当前市场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合作需求、合作项目等方面交流探讨。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副总经理肖辉、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威,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刘春、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覃万秋出席会议。德阳商投集团总经理赵跃首先发言。他表示,希望豪诚公司能充分发挥一如既往的卓越服务能力,尽快按照合同既定服务内容逐项开展落实工作,为德阳商投集团提供全方位支持,最大限度保护德阳商投集团利益。随后,豪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发言。他首先感谢德阳商投集团对我司的认可与信任。他表示,我司在破产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有一支坚定可靠、高效务实的工作团队,定不负德阳商投集团委托,为其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服务,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最大程度维护德阳商投集团利益。双方一致表示,此次合作是一个崭新的开端,未来双方将基于各自领域内的深耕优势和合作意向,保持交流、通力合作,共同探讨更多领域合作可能性,在法律、产业、贸易、投融资等方面资源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齐齐哈尔中院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760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匹配,构建切合实际的审理规则,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第二条  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合议庭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并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

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破产案件: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3)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4)其他存在简易情形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1)债务人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

(2)债务人所涉债权构成复杂的;

(3)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

(4)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

(5)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

第六条  除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之外的属于普通破产案件,可以针对部分事项简化审理程序。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和特长等成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实行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

第八条  普通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两年内审结;简易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审结。

第二章  普通破产案件

第九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合议庭认为需要查询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的,可以开具调查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特点,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机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灵活采用拍卖与非拍卖、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执行转破产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将执行部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据,无需再进行重复调查。执行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评估、鉴定、拍卖等行为,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无需再行评估、鉴定、拍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向相关破产参与人送达破产文书。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对于受理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等事项,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第三章  简易破产案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破产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审理程序,但以不损害利益有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应载明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对于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以及欠缴的工商、税务等债务,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查清。

第十七条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同时提交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将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对于人民法院已宣告破产的案件,管理人应一并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表决未通过的,此后表决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进行,但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上述表决形式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简易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人尽职调查,确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或仅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同时,报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之日,为破产案件的结案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简易破产案件,如发现不宜简化的情形,应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并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破产参与人。 

第四章  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建立先期协调保障机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与破产案件受理的衔接,有效化解涉稳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破产合议庭应与受理案件的合议庭加强沟通,统筹协调推进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要建立“债权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

第二十九条  对于破产企业存在挽救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对破产企业积极挽救。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裁定受理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向市法院备案。案件受理后两年内未审结的,应当及时向市法院报告案件的未结原因、工作进展及推进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采取繁简分流措施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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