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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2 - 02
为进一步提升全员执业水平,加强团队合作意识,动员全体员工再接再厉切实做好本年度工作,1月30日-31日,豪诚集团举行2020年度员工述职大会暨先进表彰会。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次会议以“主会场+分会场”方式召开。集团管理层出席会议,总部全体员工及分公司员工参加会议。全体员工分别对2020年工作开展情况及个人工作心得体会进行汇报,并对2021年工作计划进行阐述,同时,还对个人成长做详细规划,对公司发展、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随后,公司为在2020年度个人成长突出、业务能力优秀的员工分别授予了“优秀管理奖”、“优秀项目经理奖”、“优秀员工奖”。董事长曹爱武,集团董事、清算公司总经理周兵,清算公司副总经理孙成伟分别为获奖员工颁发奖状。董事长强调,受表彰的员工要在来年继续发挥好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榜样力量引领全体员工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力量。同时,董事长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通过破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通过破产清算使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是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完成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法治手段,破产行业是未来不断向前发展的行业。全体员工要团结一心、认真工作、辛勤耕耘,以我们专业的力量为我公司承办的每一件的破产案件画上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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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30
雷加林:豪诚集团财审中心总监中正财税公司总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管理会计师  从事清算行业10余年,参与过多起破产案件, 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专业知识及实战经验。在破产程序中,有效运用审计手段,准确把握债务人的财产和负债情况,是保障债权人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基础;通过资产评估及时、准确的确定破产财产价值,是破产财产变现以及制定相关方案的重要依据;而房地产破产案件涉及的税务问题更为复杂,税务问题的处理亦尤为重要。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履职能力,提升专业研究水平,公司于7月30日组织开展了“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工作及房地产破产案件涉税问题探讨”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集团财审中心总监、中正财税公司总经理雷加林主讲。雷加林总经理从破产审计评估的定义、破产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区别、破产审计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要求、破产评估的工作要素与工作特点、资产评估的几种方法以及评估机构应配合的工作等方面,多层次的对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工作进行了解析,同时还结合公司各项目在审计评估工作中的实务操作与大家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而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破产案件的增多,破产管理人面对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不同的阶段涉及不同的税种,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雷加林总经理结合自己曾参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验以及公司办理的多个房地产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对破产案件尤其是房地产案件在不同阶段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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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5
近日,我司法律顾问李青林在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设的《破产法微课堂》栏目中,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这一主题,带来破产管理普法及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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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10
4月8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副庭长牛玉洲、员额法官罗维、助理王灿、任杰平莅临我司,就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开展和履职情况进行调研。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法律总顾问刘艳、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法律顾问覃万秋参加调研座谈会。座谈会上,董事长王飞雪对成都中院破产法庭领导莅临公司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对豪诚公司并入海德股份后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介绍。法律总顾问刘艳就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汇报,对协会工作开展和专委会运行、班子成员对其所负责专委会的发展计划等协会建设工作及协会换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听取我司工作汇报后,成都中院破产法庭领导对我司破产管理工作及协会建设工作予以肯定,并对未来的工作提出期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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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6
12月26日,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协办的“预重整”实务研讨主题活动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李亚主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华刚、清算和破产庭庭长张时春受邀到场指导,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段俊强、秘书长陈琳出席本次活动。德阳管协会员单位代表及嘉宾共9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我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宋晓红受邀参加活动并作主题演讲。在主题演讲环节,宋晓红律师以《预重整制度构建中的法律问题浅析》为主题,特别强调了预重整在提升企业重整成功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宋晓红律师作主题演讲覃万秋律师以《预重整实践性问题探讨》为主题,精辟且务实地讲解了预重整的操作流程,实务事项及可能遭遇的难题与应对策略。△ 覃万秋律师作主题演讲在交流环节,覃万秋律师与宋晓红律师作为发言嘉宾,从获取预重整机会、制定工作规划、工作实务中困境、难题与解法等角度进行了精彩分享。本次预重整实务研讨主题活动取得了较好反响,提升了德阳管理人对预重整实务的更深入理解和把握,对推动预重整工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和协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作为德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豪诚公司将一如既往规范履职,将破产重整服务做精、做强,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齐齐哈尔中院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236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匹配,构建切合实际的审理规则,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第二条  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合议庭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并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

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破产案件: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3)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4)其他存在简易情形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1)债务人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

(2)债务人所涉债权构成复杂的;

(3)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

(4)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

(5)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

第六条  除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之外的属于普通破产案件,可以针对部分事项简化审理程序。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和特长等成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实行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

第八条  普通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两年内审结;简易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审结。

第二章  普通破产案件

第九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合议庭认为需要查询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的,可以开具调查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特点,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机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灵活采用拍卖与非拍卖、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执行转破产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将执行部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据,无需再进行重复调查。执行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评估、鉴定、拍卖等行为,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无需再行评估、鉴定、拍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向相关破产参与人送达破产文书。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对于受理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等事项,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第三章  简易破产案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破产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审理程序,但以不损害利益有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应载明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债务人财产,对于债务人名下可能涉及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以及欠缴的工商、税务等债务,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查清。

第十七条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同时提交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将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对于人民法院已宣告破产的案件,管理人应一并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表决未通过的,此后表决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进行,但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上述表决形式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简易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人尽职调查,确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或仅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同时,报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在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之日,为破产案件的结案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简易破产案件,如发现不宜简化的情形,应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并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破产参与人。 

第四章  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重大稳定隐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建立先期协调保障机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与破产案件受理的衔接,有效化解涉稳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破产合议庭应与受理案件的合议庭加强沟通,统筹协调推进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的,要建立“债权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

第二十九条  对于破产企业存在挽救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对破产企业积极挽救。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裁定受理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向市法院备案。案件受理后两年内未审结的,应当及时向市法院报告案件的未结原因、工作进展及推进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采取繁简分流措施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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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21772725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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