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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15
2021年1月13日,由北交金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共创特殊资产生态联盟——2021特殊资产交流研讨会”顺利举行。成都市金融工作局、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等单位、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应邀参加研讨会,并作《破产重整制度》主题发言。董事长从破产重整的概念、意义等方面,结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前司法实践,对重整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读,从“价值发现”、“投资人发现”两个角度深入阐述了如何体现困境企业的运营价值以及多渠道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并重点就重整投资的相关问题和与会嘉宾深入交流分享。董事长以重整思维深挖企业运营价值,就困境企业资产盘活、企业纾困、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论述得到了与会相关政府部门、投资机构和管理人同行的高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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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3
DASHU7月20日,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受邀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企业破产制度下的商业机会”专题培训。培训开始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宋洁对本次培训的主题及学习目的进行了介绍,同时为邀请到刘艳主任进行培训表示感谢。刘艳主任从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和国家政策指导,以及省内破产案件概况为切入点,结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企业破产制度、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各类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等进行了全面解读。DASHU同时,刘艳主任深入剖析了近年来由破产业务衍生出来的商业机会,希望西南联交所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和资源优势,针对破产案件的痛点和难点提供资源和服务,为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助力。培训最后,与会人员就培训主题内容进行了互动式提问和深入交流。本次培训专业程度深,内容覆盖广,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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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5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彭霞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彭霞对鑫红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尽可能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维护鑫红光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8月8日发布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公告发出后受到广大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参与,但两次预招募的报名意向投资人都未满足公告条件。根据前期预招募的报名反馈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复工续建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进一步推动项目投资工作进程,加速实现资源整合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第一部分 鑫红光公司基本概况一、鑫红光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一)鑫红光公司基本情况鑫红光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9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继汉。经过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截至目前公司股东为黄建东(持股比例70%),黄艳(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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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3 - 12
为结合破产审判与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质增效,深化知识产权诉源治理机制,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3月8日,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破产法治天府研究基地、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成都哲社基地“企业保护与法治环境建设研究基地”、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中联“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特邀律师调解工作室)联合举办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重整、和解中企业合规性审查暨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温江召开。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夏良田,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徐正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维鹏;成都中院破产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公司、成都圣恩生物科技公司、四川金宫川派味业公司、成都联东金江实业公司、成都九联投资集团公司等温江辖区内企业代表;四川省、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代表;成都高新区法院、武侯区法院、郫都区法院、金堂县法院;温江区人大法制委、温江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成都医学城管委会,区法院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区法院“鱼凫·破产重生”工作室、“鱼凫·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特邀调解工作室”代表参加会议。温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路红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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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6
2024年12月28日,由无破数据主办的2024年度【无破大会】在浙江杭州萧山区世界旅游博览馆圆满落幕。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豪诚公司总经理秦丽萍受邀参加会议。△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右), 豪诚公司总经理秦丽萍(左)受邀参加会议大会全程由【新华网】和【中国会计视野网】进行直播,累计展现量超5000万+人次,千万网友与场馆内的嘉宾一起,不仅见证了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的智慧碰撞,更是在数据的海洋中,共同探索了价值重塑的无限可能。△ 豪诚公司总经理秦丽萍(左七)代表公司上台领奖在备受瞩目的颁奖环节,2024年度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TOP10经典案例、TOP100卓越服务机构、TOP100先锋人物”三个榜单都一一揭晓。其中,豪诚公司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成功入选WUPO2024年度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TOP100「卓越服务机构」!奖项的评选尤为严苛,在长达 1 个月的广泛申报征集中,主办方无破数据从 6931 份资料中,最终评选出 100 家卓越机构、100 位先锋人物、10 大经典案例,这些荣誉的揭晓不仅是对行业优秀参与者的高度认可,更为行业树立了标杆与榜样。获得的荣誉,是对过去成就的认可,更是对未来发展的期待。未来,豪诚公司将一如既往保持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破产清算行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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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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