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451 8706
站内搜索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 THE LEGAL AND MORAL, WHILE MAINTAIN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新闻动态 / News 查看更多>>
1
2021 - 03 - 27
3月26日,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本案合议庭、管理人、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等2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债权人核查债权。同时,债权人会议就《财产管理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百岛湖公司于2002年成立,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服务等业务。其先后建设开发了水岸香榭、荷兰映像、香樟林、东湖星座、和悦庄温泉酒店等项目。经百岛湖公司申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由受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我公司达州分公司为管理人。本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下一步,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依法、高效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大竹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全体债权人的通力配合下,促进百岛湖公司早日重整成功。
2
2023 - 03 - 23
近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全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群众诉求典型案例予以表扬的通报》。其中,我司承办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入选成都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是温江区第一个破产重整成功的房地产项目,此前还入选四川高院2022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成都破产法庭2021年度十大代表案例。这既是对我司履职能力的认可,也是鞭策。未来,豪诚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责,以我们的专业力量,为每一件破产案件找到完美的解困兴企之策。
3
2023 - 10 - 11
2023年10月9日,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为豪诚集团银鸽纸业重整项目组送来两面写有“诚信正道 为民解忧”、“勤勉尽责 忠实职务”的锦旗,对项目组在重整期间的专业化水平表示高度认可,对项目组成员的敬业精神表示衷心感谢。银鸽公司是中国竹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四川省林业20强企业、四川造纸行业'十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2021年7月开始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拖欠原材料、原辅材料供应商货款,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加之机器设备需要检修导致恢复生产困难。2021年9月3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受理。同日,纳溪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503破 4-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破产重整案联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多方协调各项疑难问题。该案件历时一年半,成功完成了重整工作。履职期间,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减少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也赢得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高度赞扬。
4
2024 - 05 - 23
5月22日上午10时,德阳天韵阳光温泉度假休闲文化娱乐综合体一期工程复工庆典在项目现场顺利举行,人民法院、管理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及业主代表参加此次庆典。豪诚法律总顾问刘艳主任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管理人发言。她表示,德阳天韵阳光的复工续建来之不易,是德阳辉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工作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天韵阳光项目得以复工离不开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支持,希望项目各方精诚协作,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实现“保交楼、保稳定”工作目标。复工仪式后,刘艳主任陪同合议庭王法官巡查工程现场的复工进度,王法官对项目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后续工作和施工进度提出要求和期望。
5
2025 - 02 - 08
2025年1月13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吉选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我司担任四川吉选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豪诚公司必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稳妥、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日期: 2019-03-28
浏览次数: 6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分享到:
News / 相关推荐 More
2026 - 09 - 20
9月11日,第三届成渝特殊资产与破产重整投资论坛在成都顺利召开。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业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及法律顾问何思佳律师受邀参加论坛。△ 从左至右为:我司法律顾问何思佳律师、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业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郭红军本次论坛由不良资产行业观研与阿里资产联合主办,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四川天府新区天府中央法务区破产服务中心等机构共同指导,以 “产融协同、价值重塑、生态共赢” 为主题,汇聚银行、AMC、信托、产业资本、破产管理人、律所等机构近500位专业人士现场参会,同步线上直播,累计观看人次过万。论坛期间,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第八期 "云端推介" 活动成功举行。本次推介活动以“线上+线下”的形式举行,集中推介了 15 个特殊资产与破产重整项目。各项目方依次路演推介,全面展示项目资产情况...
2026 - 08 - 18
8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律协副会长陈军发布了《四川律师》特约撰稿人名单,豪诚公司法律顾问覃万秋律师成功入选。《四川律师》是由四川省司法厅主管,四川省律师协会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刊物(双月刊)。为推动刊物内容提质和人才培养,提升杂志可读性,《四川律师》拟建立特约撰稿人队伍以充实杂志稿源,提高稿件质量。经报名征集、初筛、评审、核查、公示等严格程序,最终确定50名人员为特约撰稿人。本次入选,是对覃万秋律师专业素养及学术洞察力的充分肯定。他表示,将积极履行特约撰稿人职责,围绕行业前沿、实务难点与法治热点持续输出高质量文章,为行业文化建设和法治传播事业贡献力量。覃万秋 律师豪诚公司法律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获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公司法”专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诉讼法硕士学位资深破产律师,以主办律师、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办理破产案件近100件,代理诉讼案...
2026 - 07 - 24
7月23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正式发布Legal 500中国精英(China Elite)榜单,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实力与深厚的行业沉淀,荣登“成都精英 —重组和破产”(Chengdu Elite: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榜单第一梯队。律师介绍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刘艳律师深耕企业破产业务十五年,办理大中型企业债务重组、重整、清算、和解案件及担任投资人、困境企业、债权人顾问等案件100余件,多个案件获评全省典型案例。关于Legal 500Legal 500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创立近4...
2026 - 07 - 24
△ 本案负责人刘艳(右一)、项目主办律师程晓燕(左一)代表公司接受锦旗。7月21日,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购房业主为担任本案管理人的项目组团队送上印有“破产管理尽职尽责,各方权益依法保护”的锦旗,感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化解各项困难,解决购房业主交房办证的民生大事。我司法律总顾问兼中豪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项目负责人刘艳,项目主办律师程晓燕代表公司接受锦旗。


邮箱:2177272584@qq.com
联系电话:028-8451 8706    028-8522 2530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
B座2102
栏目导航  NAVIGATION
分享到 SHAR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SCAN COD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 2024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