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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0
2020年11月20日,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段竞晖、副会长罗政一行10人莅临我公司调研考察。豪诚清算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刁涛,豪诚集团财审总监雷加林,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蕾、王丽君以及豪诚集团业务骨干热情接待了段会长一行。刁总首先对段会长一行表示了热烈欢迎,并陪同参观了豪诚集团办公场所,介绍了集团企业文化。随后,双方就豪诚集团业务板块、操作模式、办理破产案件经验以及贵阳市管协关心的管理人入册、管理人考核等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座谈交流,贵阳市管理人协会的各位同仁对我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段竞晖会长表示豪诚集团集中了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等业务领域,在未来的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希望能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贵阳市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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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13
近日,由我司作为管理人承办的中豪公司破产重整案被评选为“2022年度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2022年度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唯一的破产重整案例。 “中豪·资州印象”项目“烂尾”历时十年之久,继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该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法院审理为原则,形成“问题楼盘”化解合力,把民生问题摆在首位,推动化解各方关注的“急难愁怨”问题,成功高效处理2200多名农民工工资及1300多户购房户办证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该案审理过程中,省政府对该案民生涉稳问题处理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将该项目从全省问题楼盘中取消。该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在化解房地产企业危机中的积极作用,不仅解决了民生问题,还公平保障了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了中豪公司16.8亿余元债务,为投资人整体接手项目,一揽子解决问题楼盘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复工续建中,该案将政府招商引资和司法重整有机结合,县政府对原有招商引资政策中涉及规划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整,消除了投资人的顾虑,提升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突出重整有利因素,使府院联动机制实效化。该案的审理,始终强调保障社会稳定、强化府院联动、优化营商环境和化解“问题楼盘”的有机统一,最终通过司法重整实现了“保交楼、保稳定、保民生”的任务和目标。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中豪公司破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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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31
2023年10月30日,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二届三次会员大会召开,会议由会长李正国主持。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龚成出席会议并讲话;成都破产法庭庭长马丽莎,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王春生,副会长兼秘书长牛建国、副会长辜超平、于亨华、蔡斌、曹承磊、成燕、胡庆治、兰英、周健、王鑫,副监事长刘艳、李力,两百余名会员出席会议。会上表彰了2022年度优秀会员,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获评“2022年度优秀机构会员”。据悉,为提升会员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展现协会会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树立协会良好整体形象,提升会员竞争力,激发会员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3年5月启动了“评选2022年度优秀会员”活动。经过委员会初审、专家组复审、会长办公会审议,最终决定对16家机构予以表彰。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近20载的辛苦耕耘,在专业团队建设、办案时效提升、办案思路创新等方面均有突出表现,获得了各界人士的高度认可。此后,我司会珍惜协会授予的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破产管理人事业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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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8
8月29日上午,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斌一行三人到访豪诚公司开展业务交流,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常务副总经理朱晨舟、副总经理周兵、业务管理中心主任刘畅参加座谈会。会上,双方就破产清算行业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交流讨论。豪诚公司董事长王飞雪对中立中清算公司的到访表示诚挚欢迎。随后,她简单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组织管理制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公司今后发展方向。中立中公司董事长对豪诚公司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双方表示,作为专注于破产清算领域的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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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02
3月28日,由北京君合恒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房地产风险化解与投资实务”沙龙活动圆满举行。豪诚公司法律总顾问刘艳女士受邀出席活动并作主题演讲。在演讲中,刘艳女士围绕“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障”主题,结合公司多年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实战经验,从三大维度展开深度剖析:破产程序在不良债权处置中的优势、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和限制、如何利用破产程序助力不良资产处置,为现场参会的金融机构代表、投资机构负责人带来前沿实务见解。 近年来,公司通过主办或承办行业论坛、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等举措,持续输出前瞻性观点与解决方案。此次刘艳女士的演讲分享,不仅展现了豪诚在复杂地产风险处置领域的深厚见解,也充分体现了豪诚一如既往推动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日期: 2020-04-28
浏览次数: 410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作者:蒋红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研究员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引言

债权系民事主体之财产,非《合同法》禁止的情形,皆可自由处分。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基于其破产债权获得清偿,也基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债权的转让势必会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甚至整个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期)》第五条的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债权转让之生效要件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进行债权转让,故债权人转让债权之自由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影响,即债权转让既可以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也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即可,即债权转让通知自到达管理人之日起生效。


二、债权转让之情形

      

      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时间点,可分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因转让时间不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有所不同。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


      因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其债权转让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之利益 ,故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在破产程序中无需做特殊安排。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


      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未申报债权之前,由新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再进行的债权转让,只需通知管理人,变更债权登记即可。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受偿权、表决权以及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均是基于持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享有的债权金额决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以及对表决事项的影响力,故为了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获得多受偿或者控制表决结果,需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分割式的债权转让分割式债权转让即一个债权人将其债权分割转让给多个受让主体的行为。分割式债权转让在债权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户债权拆分为多户债权,增加债权户数,降低分割后的单户债权金额。实务中,若管理人设定小额债权且全额清偿或高比例清偿小额债权,或是设定对每户债权20万元以内的全额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分割转让债权就能获得更高的清偿率,这就打破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分割式债权转让,可以增加参与表决的债权户数,若不加规制,还可能被不当利用以达到不当操纵表决结果的目的,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故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转让而获益或影响表决,也为管理人方便处理,可将承接债权的主体汇总为一户债权,计算受偿金额时,应确保债权分割转让后的债权受偿总额不得高于转让前原债权的受偿金额,且在行使表决权时,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表决票数应合计按一票统计,各受让人的表决票数为其受让债权金额占分割转让前债权金额的比例。


      2.汇总式债权转让:即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债权收购。一个主体收购多户债权,若对其收购的债权的表决权不加限制,则收购方可能利用债权收购操控债权人会议表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同一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受让多个债权人债权的,应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则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3.共享式债权转让:若转让时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概括受让,新债权人彼此之间不区分份额,为共有关系,仍系同一主体,享有一个表决权。


      综上,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为保债权人之公平利益,应根据债权转让的不同情形,做不同限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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