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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31
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拟增补入册名单的公示》,我公司内江分公司入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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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5
民法典中的破产问题解析《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自实施以来,对破产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正确理解相关规定,有效衔接《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并运用到管理人的工作当中,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组织开展了“民法典中的破产问题解析”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主讲。刘艳主任以《民法典》视角,结合《九民纪要》《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民法典的溯及力、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抵押权预告登记、动产抵押的效力和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保全、保证责任、非典型担保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培训过程中,各位同事也纷纷发表自己对民法典部分条文的理解,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通过本次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同事对《民法典》的理解,增强了新法的适用能力。大家表示在之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切实有效地运用民法典衔接破产法,提高了履职能力。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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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21
6月19日-20日,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豪诚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刁涛同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一行前往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中伦律师事务所开展为期2天的工作交流活动。19日上午,贵州省管协一行到广州管协参加工作交流会,双方分别介绍了协会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亮点,分享优秀的运营经验。同时,共同探讨管协与法院之间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协会对会员的评价惩戒等会员管理制度设计、管协常态化和深度合作机制的建设等工作。19日下午,贵州省管协一行到广东省管协参加工作交流会,双方分别介绍了协会工作情况。广东省管协就企业重组公益债投资和投资基金建设情况、协会出版研究成果、破产案件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协会16个专业委员会、8个工作委员会等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随后,双方就管协与法院之间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协会对会员的评价惩戒等会员管理制度设计、管协常态化和深度合作机制的建设等工作展开积极探讨。20日上午,贵州省管协一行拜访中伦律师事务所,就破产业务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友好交流。20日下午,贵州省管协一行在深圳管协参加调研会议。深圳管协会长杨江苏致欢迎词,并介绍了协会的基本情况;贵州省管协会长归东发言,并说明本次调研的目的。会上,双方积极沟通交流管协的相关经验、破产业务中存在的困惑,以及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共同探讨管协与法院之间工作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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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2 - 11
近日,第二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在思源酒店顺利召开。广安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年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宁川出席会议。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春生致辞。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第一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一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一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等。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长班子、监事长班子,我司雷加林同志当选第二届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此次当选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是协会广大会员单位对雷加林同志的认可和信任。雷加林同志表示,未来将不忘初心,认真履职,在协会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价值和作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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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04
10月26日-27日,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法律顾问戴如春、范玉瑶应邀参加本届论坛。△ 我司法律总顾问刘艳(中)、法律顾问戴如春(右)、法律顾问范玉瑶(左)参加论坛活动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130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80篇,二等奖120篇,三等奖150篇。在论文征文活动中,我司律师团队向组委会一共提交了四篇论文。其中法律总顾问刘艳提交了论文《共益债投资模式下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探析——以房地产企业复工续建中管理人职责边界为视角》,法律顾问戴如春提交了论文《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调整的新思路——以公司法新增亏损弥补规范为基础》。两篇论文均获得三等奖,被组委会收录于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长期以来,我司积极参加行业论坛活动,不断加强与业内专家的对话、交流,学习前沿破产专业理论知识及业务开展经验,为破产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之后的工作中,我们也会将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与破产实务工作相结合,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日期: 2020-04-28
浏览次数: 1192

豪诚视界丨蒋红: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作者:蒋红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研究员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处理


引言

债权系民事主体之财产,非《合同法》禁止的情形,皆可自由处分。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基于其破产债权获得清偿,也基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债权的转让势必会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甚至整个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期)》第五条的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债权转让之生效要件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进行债权转让,故债权人转让债权之自由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影响,即债权转让既可以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也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即可,即债权转让通知自到达管理人之日起生效。


二、债权转让之情形

      

      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时间点,可分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因转让时间不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有所不同。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


      因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其债权转让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之利益 ,故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在破产程序中无需做特殊安排。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权转让


      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未申报债权之前,由新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再进行的债权转让,只需通知管理人,变更债权登记即可。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受偿权、表决权以及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均是基于持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享有的债权金额决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以及对表决事项的影响力,故为了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获得多受偿或者控制表决结果,需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分割式的债权转让分割式债权转让即一个债权人将其债权分割转让给多个受让主体的行为。分割式债权转让在债权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户债权拆分为多户债权,增加债权户数,降低分割后的单户债权金额。实务中,若管理人设定小额债权且全额清偿或高比例清偿小额债权,或是设定对每户债权20万元以内的全额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分割转让债权就能获得更高的清偿率,这就打破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分割式债权转让,可以增加参与表决的债权户数,若不加规制,还可能被不当利用以达到不当操纵表决结果的目的,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故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转让而获益或影响表决,也为管理人方便处理,可将承接债权的主体汇总为一户债权,计算受偿金额时,应确保债权分割转让后的债权受偿总额不得高于转让前原债权的受偿金额,且在行使表决权时,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表决票数应合计按一票统计,各受让人的表决票数为其受让债权金额占分割转让前债权金额的比例。


      2.汇总式债权转让:即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债权收购。一个主体收购多户债权,若对其收购的债权的表决权不加限制,则收购方可能利用债权收购操控债权人会议表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同一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受让多个债权人债权的,应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则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3.共享式债权转让:若转让时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概括受让,新债权人彼此之间不区分份额,为共有关系,仍系同一主体,享有一个表决权。


      综上,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为保债权人之公平利益,应根据债权转让的不同情形,做不同限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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