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451 8706
站内搜索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 THE LEGAL AND MORAL, WHILE MAINTAIN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新闻资讯 News
经典案例 / case 查看更多>>
1
2018 - 11 - 26
公司成功举办“公文写作”专题培训               为了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培养员工的团队合作意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组织“公文写作、PPT制作、公司现场管理、制度文化建设”专题培训。         23日上午,集团行政总监张荣军先生结合自己多年文字工作经验,针对工作中所需的各类文书,讲解了各类公文文书的用途、格式,剖析了各类文书写作的要点、难点及注意事项。        23日下午,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从公司发展历程、公司远景规划、员工自我实现三个方面与全体员工交流谈心。         此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目标更加明确,干劲更加充足,将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善加利用此次培训所传授的技能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协作。
2
2019 - 04 - 16
2019年4月14日,由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主办、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助力一带一路 服务金融创新”2019法律高端论坛在成都华尔道夫酒店举办。     参与本次论坛有来自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业内机构的嘉宾。与会嘉宾各抒己见,畅谈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新机遇、新生态、新挑战”。      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次论坛,并在“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圆桌论坛”上就“破产重整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作了专题发言,简要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观点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3
2019 - 11 - 17
为了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交流,2019年11月16日,成都破产管理人协会、四川省律协破产法专委会、成都市律协破产法专委会一行16人赴浙江杭州参加“市场化竞争背景下的管理人队伍建设和重整业务探索”研讨沙龙,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所主任刘艳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应邀参加了此次交流。       本次沙龙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受邀参加沙龙交流的还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杨宇军副处长、杭州中院破产审判庭梁琦法官、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杭州师范大学讲师王立等。       沙龙围绕管理人团队建设、管理人履职评价、关联企业破产和预重整制度构建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任一民会长、朱黎副会长、京衡律所韩骏律师、王建业律师分别从自身团队管理和办案经验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与参与人员进行了深入互动式交流。       浙江在破产案件审理、预重整制度创设、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涉税问题处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浙江模式”、“温州模式”。通过本次沙龙,不仅达到了同行交流的目的,同时也将浙江先进经验带到四川,为四川的危困企业拯救和僵尸企业出清提供借鉴和支撑。
4
2020 - 11 - 16
根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结果公示》,我公司资阳分公司入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5
2021 - 05 - 12
5月12日,广安市前锋区困难企业解困纾困专题培训会在前锋区公安分局召开。集团董事长曹爱武受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区政府邀请,做“以破产助力企业纾困,借重整促高质量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及解析”主题培训。前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专题培训,会议由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建春主持。前锋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班正副组长,区法院领导,民庭、立案庭、审管办负责人及审判员,区经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文广电旅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协调小组全体成员、恒立清算小组全体成员、各专班具体经办人员,辖区鑫鸿集团、鑫鸿投控等企业负责人以及前锋区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董事长首先介绍了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入手,对破产制度概况进行了讲解。紧接着,董事长从重整制度特点及优势、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及职责等方面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从宏观方面讲,重整制度可以帮助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从而兼顾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两方面价值。微观方面,相对于破产清算,原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与困境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主体,能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获取破产价值。重整投资人也能以最优成本获取优质资源,优化投入产出比。董事长认为,新时代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News Center 行业资讯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段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公告】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浏览次数: 439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3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眉中法〔2020〕123 号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第 12 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民二庭反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方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第二条【债务人承诺】 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同意接受(须同时具备股东(大)会决议)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第三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由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编入眉山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未作推荐的,随机摇号确定。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由预重整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
浏览次数: 224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3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财产申报第二节 豁免财产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 债权申报第一节 申报程序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审核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组织形式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 和解第一节 和解申请第二节 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 管理人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
浏览次数: 164
发布时间: 2020 - 09 - 02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8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成都中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简称《预重整指引》)。《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
浏览次数: 696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8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3
浏览次数:43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眉中法〔2020〕123 号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第 12 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民二庭反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方案”,系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第二条【债务人承诺】 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同意接受(须同时具备股东(大)会决议)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
发布时间: 2020 - 12 - 03
浏览次数:224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财产申报第二节 豁免财产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 债权申报第一节 申报程序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审核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组织形式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 和解第一节 和解申请第二节...
发布时间: 2020 - 09 - 02
浏览次数:164
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8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成都中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简称《预重整指引》)。《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8
浏览次数:696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自中法〔2020〕82号为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破产审判中有关税务、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征信等问题,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1+N”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和税务、经信、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在破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衔接配合,合力保障破产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1+N”机制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各部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坚持服务...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6
浏览次数:156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关于实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企业挽救、证照变更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造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执业环境。(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6
浏览次数:170
成都中院 | 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 10 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 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第二条  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
发布时间: 2020 - 07 - 20
浏览次数:190
关于印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通中法〔202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意见精神。特此通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提升南通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现结合2020年4月29日省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我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审判工作对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是推进各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
发布时间: 2020 - 07 - 13
浏览次数:215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难易与程序繁简匹配,构建切合实际的审理规则,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第二条  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由合议庭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并根据本意见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破产案件:(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
发布时间: 2020 - 07 - 13
浏览次数:2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已经我院2019年第1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要求的, 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特此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
发布时间: 2020 - 07 - 13
浏览次数:1404
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9 - 11 - 29
浏览次数:1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252


邮箱:2177272584@qq.com
联系电话:028-8451 8706    028-8522 2530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
B座2102
栏目导航  NAVIGATION
分享到 SHAR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SCAN CODE

扫码浏览手机云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18 - 2024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返回顶部
展开